{"id":136999,"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6999","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a3126307acdd8382f8292180b11866e24fead4db755809c4413030b6a5b13eb6f2e44bbea44e61d0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洪孟楷","委員發言時間":"12:17:36 - 12:26:06","影片長度":"00:08:30","會議時間":"2022-03-2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5,"sessionTimes":6,"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5-36-6","title":"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03-21","duration":510,"end_time":"2022-03-21T12:26:06+08:00","start_time":"2022-03-21T12:17:36+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685,"blocks":[["洪委員孟楷：（12時17分）請教考試院秘書長，本席特別看了今天您的這份報告，其中第八點特別提到，透過經濟數位和雙語學習以提升文官的素質。上禮拜本席看到一則新聞，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到，藍營議員說他在上班時間看到PTT上面，有來自行政院國發會IP位址而攻擊他的批評。當然行政院國發會還沒有查出到底是哪一個機關，因為可能很多中央機關都用行政院國發會的IP位址，但可以確定他應該就是政府的公務同仁，只是不知道他是正式的公務同仁或臨時的公務同仁。就考試院認為，一般的公務員上班，可以利用公務資源所建立的網路或電腦，針對特定的政黨攻擊或者對特定的政治意識型態發表意見嗎？"],["主席：請考試院劉秘書長說明。"],["劉秘書長建忻：公務員上班時應該有的工作約束，我們都有相關法規，原則上我想公務同仁應該是儘量避免。"],["洪委員孟楷：是儘量避免還是完全不行？"],["劉秘書長建忻：特別是涉及到這些比較……因為公務員還是要行政中立，所以上班時間如果有相關的政治性行為的話，是應該要避免。"],["洪委員孟楷：當然，這半年以來，之前有林秉樞事件，也查出一個IP位址來自公路總局，後來才查到是監理站的臨時人員，確實他也是用公家機關的電腦跟公物，針對特定的政治議題做修改的動作。現在又看到PTT上面針對特定的人士進行攻擊，我們就想問，這是不是已經違反相關的法規？在源頭管理上面有沒有什麼樣的精進措施？"],["劉秘書長建忻：這個請周部長說明。"],["主席：請銓敘部周部長說明。"],["周部長志宏：第一個就是看人員本身是否為適用服務法的人員，如適用服務法的話，原則上當然不應該公器私用，或進一步依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不能有違行政中立之行為。當然，基於個案事實，一定要先去瞭解行為人本身適用法規的狀況，再來看其具體行為以及相關機關對事實調查的結果以決定要不要懲處……"],["洪委員孟楷：法條其實寫得非常清楚，像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九條就規定「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不管是電腦還是網路，這些都算是公物，IP位置明顯就是從國發會這邊出來的，對方很明顯就是占據公物，尤其還是上班時間，因為網路留言都寫得清清楚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也提到「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相對來講，這樣的規定已經很明確了。我們想問的是，過去不管是林秉樞那個時候監理站有聘臨時人員，雖然稱為「臨時人員」，但也算是公務員，現在有關國發會的部分，公務人員考績法算是考試院主管的法規，你們有沒有依考績法掌握各機關內部獎懲的辦法，比如明定上班時間上網進行非公務使用的留言，這樣的行為有沒有當作是懲處事項？相信這樣的行為未來只會多不會少，如果大家現在還是有樣學樣，不一定要是哪個政黨執政，畢竟哪個政黨都有可能輪替，但公務員應該是中華民國的基石，怎麼可以放任公務同仁，不管他是臨時人員、約聘僱還是正式公務員的，都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才對，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周部長志宏：考績法上的獎懲本來就是機關長官的權力，各機關也會訂定各自的獎懲相關規定，當然，如果有違服務法及行政中立法，本來就可以依照……"],["洪委員孟楷：但現在已經變成母法應該要有個通則，或是已經看到這樣的問題，就如同剛剛不管是高委員還是其他委員都講了，公務員不能兼差，但你們講到了很大的部分，有兩點，其一是公務員兼差有沒有拿到薪資報酬？當薪資報酬超過一定比例的時候就會覺得不太能夠兼差；第二點，這名員警或是這名公務員擔任的是不是能掌握話語權的角色？如果公務員在不同平台上掌握了話語權，就相對較為不妥，不曉得這些會不會成為你們的考量？同樣地，如果公務員在公家機關上班時間於網路上發表言論，進行抹黑造謠指責，甚至是攻擊特定的政黨團體，我們難道不必在母法中訂定要求各機關作成獎懲的規範嗎？"],["周部長志宏：各機關的獎懲，會根據實際上不同的業務狀況而有不同的獎懲規定，我們對於個別公務員的記過、申誡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要件，只有考績一次記兩大過、丁等免職……"],["洪委員孟楷：如果無法具體明確地指出來，無怪乎某些部門甚至成了始祖，像「1450」不就是從這裡來的嗎？有些部門的首長比較想做宣傳的、比較需要大內宣的、比較懂的、比較敢的，就會編列預算要求下面的網軍開始行動，幫忙擦脂抹粉進行政策造神。不管是考試院還是銓敘部，對國家公務同仁最基本的規範或管理，你們難道不想修正嗎？"],["劉秘書長建忻：應該這樣說，如果公務員的行為已構成懲處的規定，機關當然可以處理，這個懲處自然也會反映在對方的考績當中，若委員認為某一種行為應該寫在規範裡的話，因為行為的樣態真的是太多了，可能寫了上千條都寫不完各式各樣的狀況，所以現有的相關人事法規對真的很嚴重的行為都有處理的法源。"],["洪委員孟楷：秘書長我最後補充，你認為現在原有的法規在立法精神上已經有明確地規範了，所以一講到上個禮拜的這則新聞，從國發會上班的IP位置公然留言攻擊特定政黨的行為，不管是哪個政黨是不是都不妥、不適而且還有違公務人員的相關規定？"],["劉秘書長建忻：這就要看其主管機關對這個行為的……"],["洪委員孟楷：不是這樣，你們是上位機關，所以我想知道你們對於這件事情的認定是什麼？"],["劉秘書長建忻：因為我們對這個個案的細節並沒有完全地瞭解。"],["洪委員孟楷：可不可以瞭解一下，也給本席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份書面報告？"],["劉秘書長建忻：我們來瞭解。"],["洪委員孟楷：好，這禮拜就請給本席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份書面報告可以嗎？"],["劉秘書長建忻：好。"],["洪委員孟楷：謝謝。"],["主席：謝謝洪委員，一個禮拜內交書面報告是很趕的，希望你們交得出來。","請劉委員建國發言。"]],"agenda":{"page_end":186,"meet_id":"委員會-10-5-36-6","speakers":["陳以信","游毓蘭","陳歐珀","曾銘宗","陳玉珍","鄭運鵬","黃世杰","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王婉諭","孔文吉","陳椒華","江永昌","高嘉瑜","湯蕙禎","洪孟楷","劉建國","周春米"],"page_start":135,"meetingDate":["2022-03-21"],"gazette_id":"1114501","agenda_lcidc_ids":["11145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考試院秘書長、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n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agenda_id":"1114501_00003"}},"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