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37433,"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7433","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7d429938889489f6933516aa50fe257ec93213df224c82aa413030b6a5b13eb6dd076cce470f6343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邱顯智","委員發言時間":"11:57:10 - 12:07:08","影片長度":"00:09:58","會議時間":"2022-03-28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勞動部就「因應近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111年度勞動檢查規劃報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5,"sessionTimes":6,"committees":[26],"id":"委員會-10-5-26-6","title":"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03-28","duration":598,"end_time":"2022-03-28T12:07:08+08:00","start_time":"2022-03-28T11:57:10+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638,"blocks":[["邱委員顯智：（11時57分）部長好。今天我想和部長討論的是，雇主不管法院判決拿著以前勞委會的函釋當令箭，逼著勞工要上法院訴請給付退休金差額的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基法的規定，勞基法規定得非常清楚，只要勞工因為工作所獲得的報酬，他的勞務對價就是工資，在判斷上只要勞工提供勞務之後，依據制度可以預期拿到報酬，而有制度上的經常性會被認為屬於工資，這沒有問題。","勞基法剛施行的時候，勞基法施行細則原本是把誤餐費、夜點費歸類為不是工資，但是後來因為太多雇主把輪班津貼、夜勤津貼等等，具有工資性質的錢用夜點費的名義發放，也就是雇主濫行解釋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部長很清楚，所以這些惡劣的雇主上法院之後都被法院實質認定夜點費就是工資，最後勞基法施行細則也修正，沒有再把夜點費一概排除在工資之內。但是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釋的說法是把夜點費刪除了，但是刪除之後有關夜點費或誤餐費是否為工資就用個案認定。後來許多公司就一直在引用勞委會當時的這個函釋，認為每一件都要以個案來認定。問題來了，請部長先看一下前提事實，即在這個訴訟上雇主和勞工不爭執的事實。有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很久以前會提供夜班人員宵夜、點心等等，後來改成發給夜點費，之後公司愈來愈有制度。所以在現在的制度之下，勞工輪大、小夜班，工作一定時間就有一筆夜點費，但是雇主認為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沒有把夜點費納入工資的計算，這就讓每一位退休的勞工都有數十萬的退休金差額。因此，在公司工作的勞工退休後，幾乎馬上就要向公司提告的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因為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都認為夜點費這筆錢就是工資，勞工只要提告，就一定可以拿到錢、一定勝訴，法院判決裡面也強調，夜點費與提供勞務有密切關聯性，所以法院認為有勞務的對價性。但是就像我剛剛提到的，雇主認為勞委會的函釋要個案認定，因此就算一路輸到底，還是堅持夜點費不是工資，一定要勞工退休之後馬上再去提告，個案認定輸了才願意付。我想請教部長，雇主拿勞委會的函釋主張個案認定，就是勞工一定要去法院告才要給錢，這樣的主張合理嗎？"],["主席：請勞動部許部長說明。"],["許部長銘春：報告委員，勞委會當初那個函釋有其背景，因為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有些公司雖然一樣是用夜點費的名義，有些就是單純給他一些餐費，不是報酬，但是也有一些真的是工資。"],["邱委員顯智：我提的這個案例是每一次都去告，是同一間公司、同一群勞工，然後每一次都輸，這個實際上真實發生的案例就是國營事業的勞工，我剛剛的設例其實非常清楚，每一間國營企業都會面對這個問題，因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國營事業員工的待遇要經過行政院核定。又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條規定，平均工資計算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但是行政院在1993年核定時，沒有把夜點費核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那問題就來了，長期以來國營事業的勞工只要有輪班，退休之後就必須要再……","部長，我們將心比心，他們已經在中油上班一輩子，退休之後，還要再請律師去告中油，中油也要聘請律師，再打一次給付退休金差額的官司，才能夠給錢。法院當然也知道行政院核定的項目不包括夜點費，所以我們也幫部長整理了法院的說法。我們查了最近幾年的判決，就以一篇最新的高等法院的判決為例，法規命令層級的退撫辦法其實已經說平均工資要依照勞基法計算，勞基法是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和法律牴觸，當然是無效的，夜點費既然是勞基法規定的工資，行政院沒有核定，就是違法，更不會拘束法院。我剛剛已經確認過最近認為中油夜點費不是工資的判決，最近的判決是2015年6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判決，最近的一件已經是七年前的，之後全部都認為勞工是贏的，即便是該裁判的3個法官在2016年之後的判決也改變見解，認為夜點費要納入退休金的計算。也就是說，現在這件事情在法院已經形成一個通說，認為夜點費就是工資，部長之後也可以再進一步確認我說的是不是真的。","依照經濟部國營會提供的資料，以最近兩年中油的訴訟狀況為例，有1,233個退休的員工退休之後還要去提起訴訟，作為被告的中油光是請律師就花了647萬元，而且每一件都輸。這樣有必要嗎？在加起來快200個案件裡面，有88件在審理中；定讞的有98件，全輸；只有3件贏，而且中油還上訴到二審，上訴之後當然還是輸。我們去把剛剛講的那3件勞工輸的判決書拿出來看，公司根本不是真的贏，而是勞工之前已經有請求過退休金勝訴，但是金額沒有算好，所以後面又提告一次，是因為前述的既判例而敗訴。也就是說，現在在臺灣的法院裡面，根本沒有一個判決認為夜點費不是國營事業員工的工資。","那麼我今天來這邊跟勞動部有什麼關係？事實上跟勞動部有很大的關係，因為行政院在2015年及2019年兩度邀集相關部會討論這個問題，2019年的會議就是用勞委會的函釋說要繼續個案認定，經濟部就是拿著雞毛當令箭，一直說這是他們體恤輪班勞工給的錢，所以繼續完全無視這幾年來法院認為夜點費是工資的認定。其實這件事情我也質詢過蘇院長，我現在具體希望部長可以承諾，當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的時候，勞動部可以幫各部會先把法院的判決狀況及法院的見解確認好，如果法院一面倒認為夜點費是工資，那就應該把夜點費納入工資的計算，跟勞基法規定不符的法規命令也應該要檢討，進一步的修正。我質詢過蘇院長，院長也同意要處理這個問題，所以我的建議非常簡單，就是請勞動部在行政院再一次召開有關夜點費的會議的時候，把法院的見解研究清楚，客觀地給出意見。部長這樣可以做到嗎？"],["許部長銘春：可以。"],["邱委員顯智：沒有問題嘛？"],["許部長銘春：這個我們一定會客觀的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實務判決，提供資訊給院裡，作為召開跨部會會議裁奪的參考"],["邱委員顯智：謝謝部長。"],["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agenda":{"page_end":50,"meet_id":"委員會-10-5-26-6","speakers":["賴惠員","吳玉琴","蘇巧慧","蔡壁如","邱泰源","蔣萬安","洪申翰","莊競程","徐志榮","林為洲","黃秀芳","張育美","楊曜","陳瑩","邱顯智","賴香伶","陳椒華","高嘉瑜","楊瓊瓔","劉建國","廖國棟Sufin‧Siluko"],"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2-03-28"],"gazette_id":"1115001","agenda_lcidc_ids":["1115001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勞動部就「因應近期重大職業災害事件111年度勞動檢查規劃報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n詢","agenda_id":"1115001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