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38296,"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38296","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2a11a62494771866b3155eda5f52ac97366c50efe3cead09413030b6a5b13eb6cd52318b7ce09454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邱顯智","委員發言時間":"12:32:05 - 12:40:18","影片長度":"00:08:13","會議時間":"2022-04-18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新防疫模式之股東會防疫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n二、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案。\n【4月18日及20日兩天一次會】）","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5,"sessionTimes":11,"committees":[20],"id":"委員會-10-5-20-11","title":"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04-18","duration":493,"end_time":"2022-04-18T12:40:18+08:00","start_time":"2022-04-18T12:32:05+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943,"blocks":[["邱委員顯智：（12時32分）主委好。針對是否適用電支條例，除了涉及監管機關是低度管理的經濟部還是高度管理的金管會之外，更核心的是它涉及消費者的權益和消費安全的確保，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是交易安全的部分。不管主管機關是高度監理的金管會或低度管理的經濟部，他就是放牛吃草，說這是一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如果不適用的話，他就是球員兼裁判。不論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的債權確保、款項的交付信託、專款專用、凍結帳戶機制及交易安全保障等等，差異都很大，所以大家才會一直關切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納管。","去年11月18日，我就針對相關的問題，比如蝦皮左手換右手，這個法律的漏洞應該要怎麼補救；比如這一家已經都被禁止了，禁止之後換一個名字、換一個關係企業，是不是又可以重新開始做？我上次質詢完之後，第一個，相關規範好像沒有進行要如何調整，第二個，沒有來說明到底有沒有相關計畫，明明是漏洞這麼大的狀況。我再講一遍，第三方支付業者如果是關係企業的時候，這是第一個核心的問題，我覺得主委非常清楚就是左手換右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款項是否應該金額併計？應該說大家發現他有可能是關係企業，既然有這樣的漏洞是不是應該思考要金額併計？這是其中一個辦法。第二個，如果委託人委託第三方支付總金額達到一定規模時，因為有時候它的規模很大，交易金規模達到非常驚人程度的時候，電商平臺要用一種方法同時委託給許多不同的第三方支付業者來辦理。舉例來講，蝦皮可不可以找十間公司，每間公司都委託幾億元的金額，讓大家都不要超標？這樣也是一個漏洞，如果委託人委託第三方支付總金額達到一定規模時，就像剛剛講的，從金融的控制、消費者的保護或避免脫法行為的角度來看，似乎應該要規定委託電子支付業者辦理，而不是隨時可以找幾間公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的款項。主委，我上次也就教過你，這是實質存在的漏洞！"],["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好。這個從104年我們就是按照分級管理，業務範圍單純、金額少就第三方支付，反之就是由金管會來管，沒有因人設事的問題。"],["邱委員顯智：主委，你提到這個，我看到這個辦法，你們的說法是自本辦法104年訂定實施迄今，它的作法都是按照一年日平均餘額等等去計算。這樣的回答文不對題，我們的要求是有一個漏洞，我們來討論應該要怎麼做，結果你的回答是從104年到現在都是這樣做，你覺得這樣有回應到問題嗎？"],["黃主任委員天牧：您說的漏洞也許每個人有不同想法，對不起！"],["邱委員顯智：剛剛你要回答的時候應該說，你覺得左手換右手不是一個問題，這不是漏洞，但你的回答顯然是從過去到現在都這樣做，而從過去到現在都這樣做怎麼可以正當化現在要怎麼做呢？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如果規範不完美就應該持續檢討改進，不是以前怎麼做就怎麼做，不然規範已經在這邊，民法、刑法及行政法都已經規定在這邊了，就不需要再進行修法，每天在這邊忙了。我再講一個日平均餘額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大，大家都有指出這樣的問題。前半年每天餘額39.9億元，後半年還沒到來，能不能算一天的日平均餘額到底是到達20億元，還是沒有到達20億元？意思是用一年的日平均餘額當作標準，這是合理的嗎？而且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是總餘額，總餘額是不是可以解釋為日平均餘額？有沒有超越母法條文的文意射程範圍？可以這樣解釋嗎？"],["黃主任委員天牧：當初是因為這些支付會有淡旺季，所以旺季可能會超過，淡季可能就很低，所以才用日平均來計算。"],["邱委員顯智：對，所以我要問你的是，到底這是不是符合法規範圍的標準？難道是電子支付機構有一天忽然收到很多的錢，超過資本額好幾十倍、幾百倍也沒有關係，接下來的日子就關門不收單，讓平均數下降就可以了嗎？"],["黃主任委員天牧：如果是電支機構沒有餘額的問題，只有第三方支付才有。"],["邱委員顯智：我現在就是要問你的就是，你用一年的日平均餘額作為單一標準，就足夠考量到金融秩序跟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嗎？這是一個問號，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大家再來實質討論。比如一日最高額或是短期平均金額到一定水準應該也有提高管制的必要，或者可以設置一日最高額或每月、每季、每半年之類的。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建議，以一定的人數跟人次，譬如每一次交易都非常多人，這個是不是也應該納入規範？但現在就只是單一的標準，你說從10億元修正到20億元，你們的回答是10億元到20億元，就是只有那一家。這當然讓大家覺得你是不是在……"],["黃主任委員天牧：10億元到20億元有三家，不是只有一家。"],["邱委員顯智：難道這樣的規範就已經足夠了嗎？主委，因為上次已經質詢過就不再多說，請於一個月內針對質詢事項向本院財政委員會及本席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謝謝主委。"],["黃主任委員天牧：遵照辦理，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何委員欣純、莊委員競程、楊委員瓊瓔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今日登記發言委員均已詢答完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等一下再進行討論事項及臨時提案。","休息","繼續開會"]],"agenda":{"page_end":66,"meet_id":"委員會-10-5-20-11","speakers":["沈發惠","林德福","郭國文","吳秉叡","賴士葆","林楚茵","李貴敏","鍾佳濱","費鴻泰","羅明才","高嘉瑜","張其祿","游毓蘭","曾銘宗","陳椒華","洪孟楷","江永昌","蔡易餘","邱顯智","余天","邱志偉"],"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2-04-18"],"gazette_id":"1116002","agenda_lcidc_ids":["1116002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新防疫模式之股東會防疫作為」進行專題報\n告，並備質詢；二、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n定事項辦法」案","agenda_id":"1116002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