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0240,"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0240","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fd6ffd0c44440b45e14b70d6030fbdf29fe7fa2678b8fed53a3a0c94f5af98ac8976a5e7dc810021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林思銘","委員發言時間":"10:14:16 - 10:29:20","影片長度":"00:15:04","會議時間":"2022-10-0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3,"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6-36-3","title":"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0-03","duration":904,"end_time":"2022-10-03T10:29:20+08:00","start_time":"2022-10-03T10:14:16+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291,"blocks":[["林委員思銘：（10時14分）首先先請教法務部長有關鏡電視的事情，鏡電視經過26個月取得執照，從2020年8月外部諮詢會議初審挫敗，NCC整年就沒審查，到了2021年8月，也就是去年的8月外部審查委員會初審罷審，直到這幾天有錄音檔出現，才披露在2021年的12月17日，疑似鏡電視的前董事長裴偉在股東會上說「總統旨意、府掛保證，不管誰當院長，執照一定過。」在今年1月份NCC真的就通過鏡電視核准成立新聞臺，也是近十年獲准的一家電視臺。這個錄音檔現在被披露了，裴偉自己表示說不否認錄音檔的內容，但是他說這個錄音檔內容遭剪接，當時的董事長陳建平有四個聲明斥責裴偉，說他轉移焦點，並強調確實是裴偉本人的發言，在這邊就出現法律的問題。","我們合理判斷，鏡電視可以從外部委員罷審，然後在2021年的7月送審又經過罷審，接著在12月、等於隔4個月之後竟然就取得執照，所以我們合理懷疑這其中有問題。錄音帶出現了，我想就教部長這錄音帶到底是真的還假的？如果是真的，這就攸關我們的NCC還有府院的高層人士涉及關說、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想法務部一定要查這部分；如果是假的，這位造謠者裴偉就涉及散布不實假訊息、涉及誹謗，這部分絕對有偵查的必要性。國人都在關注、立委也揭露及監督，我想請教部長，這件事情NCC到底有無圖利鏡電視？院長在答詢的時候竟然表示不必去查，到底法務部是不是要去查？請部長回答。"],["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指教。這案子有關行政的事項已由權責單位處理中，至於有沒有刑責，因為有委員提出一些資料交給法務部處理，事實上他是後來才送來的，我們也馬上轉交給相關機關依法處理。但是法務部本身沒有查這部分的權限，我想委員也很清楚。"],["林委員思銘：部長，我瞭解。但是我們相關的地檢署，我想這案子應該在臺北地檢署吧！是不是已經把相關資料轉到臺北地檢署了？"],["蔡部長清祥：所謂的相關資料是委員提供的資料，他蒐集很多資料，並說已經交給法務部，事實上我們查的結果是沒有。不過他後來有送來，送來之後我們也按照職權行使，轉交給執法單位去處理跟判斷。"],["林委員思銘：部長，這是涉及到整個府院黨高層人士的案件，我覺得法務部站在獨立機關、維護法治的立場，不管涉及的層級多高，法務部應該都要堅定自己的立場，如果涉及不法、涉及圖利，我們應該就要去查一查。更積極地查，而不是有人檢舉、提供資料給法務部，法務部就回說已經交辦了，請問是不是有決心一定要查辦此案？"],["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本身沒有調查權。"],["林委員思銘：不管是真的、假的，我覺得這個錄音帶的真實性都要查，法務部有沒有決心把這案子查個水落石出？"],["蔡部長清祥：法務部是負責法務行政。"],["林委員思銘：是沒錯，但是……"],["蔡部長清祥：法務行政是訂政策的方向、目標等等。"],["林委員思銘：部長，這個我們都瞭解。"],["蔡部長清祥：至於什麼案子該查或不查，我法務部長不可能去要求或指導。"],["林委員思銘：我想你的決心很重要，決心啦！"],["蔡部長清祥：我決心把政策擬好，該怎麼做我會要求檢察官。"],["林委員思銘：部長，我沒有說這件事情絕對是真的，我是說你要把事情的真相查明清楚，你要責成地檢署，因為你是最高的……"],["蔡部長清祥：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也好、調查官也好或廉政官也好，他們都是本於職責……"],["林委員思銘：應該有決心去查嘛？"],["蔡部長清祥：不會受到外界的輿論影響。"],["林委員思銘：對，你公正、公開地查，我們大家都絕對支持。"],["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支持。"],["林委員思銘：再來，我想請教一下部長，你是否認為「貪污治罪條例」應該要退場？"],["蔡部長清祥：這有兩派的說法，有人主張「貪污治罪條例」的訂定時機是在貪瀆比較嚴重的時代，現在算是民主自由的時代，是不是要回歸到刑法？"],["林委員思銘：是。"],["蔡部長清祥：但是「貪污治罪條例」所訂定的一些條文確實還有適用的必要，所以我們也在檢討「貪污治罪條例」到底要不要繼續留著……"],["林委員思銘：可以回歸刑法啊！"],["蔡部長清祥：還是要兩者並存，刑法的瀆職罪章也留著，檢討兩者的相關條文。"],["林委員思銘：所以在檢討。"],["蔡部長清祥：我們很嚴正地邀請專家學者來討論。"],["林委員思銘：但是有在檢討，我看今天的業務報告有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特別說到你們正在進行整體的考量。"],["蔡部長清祥：是。"],["林委員思銘：通盤檢討整個修法的事宜。因為小額的貪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判，真的是情輕法重，而且整體的規定上我們認為可以修刑法，讓它有特別刑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要回歸正常。否則我們來看看教授怎麼批評，他說第一個，這是非常態性的法律；第二個，這破壞法律的安定性；第三個，導致刑法的瀆職罪章名存實亡。我們來看一下它的立法沿革，這是在民國27年制定的法規，原本叫做「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特別法；在民國32年廢止暫行條例，同日公布「懲治貪污條例」；在43年6月1日施行期滿、廢止了；民國52年7月因公務員貪污情形嚴重，又制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民國81年7月17日修改為「貪污治罪條例」並施行到現在。中間有廢止過，這是一個限時性的法律，到現在已經多久了？從81年到現在，施行將近三十幾年，到現在都完全沒有動它，應該到檢討的時刻了。我希望部長依照今天的報告，積極著手這部法律的修正，因為真的已經不合時宜。這整個也破壞我們的刑法體制，希望精進、加快腳步。"],["蔡部長清祥：我們的刑法修正小組一直都在討論。"],["林委員思銘：OK。接下來我想跟部長就教桃園市長候選人張善政遭抹黑的事件，這個事件是張善政參加一場發展協會舉辦的重陽敬老活動，他為一位中獎者頒發紅包，接著我們看到桃園地檢署昨天表示將分案查察、調查有無賄選，以同樣的標準，我們看到鄭文燦和鄭運鵬也去參加一個里的活動，獎品是液晶電視、是更大的獎品，結果桃檢有沒有辦？有沒有表示也要辦？我們看桃檢完全沒有針對這部分表示聲明，但是卻對張善政表示要查察。請問檢察長，地檢署這樣是不是看顏色辦案？怎麼會這樣子？同樣的標準……"],["蔡部長清祥：我們尊重地檢署的判斷。他們有沒有去瞭解或有沒有分案，本來就依職權處理。不會因為黨派、政黨或是因為顏色而有所分辨。"],["林委員思銘：我希望是這樣子，因為我看他們……"],["蔡部長清祥：他們有智慧和專業去做判斷。"],["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是很顯而易見的法律問題，這種構成要件那麼清楚，這樣根本不構成賄選，地檢署還表示要查察，至於鄭文燦或鄭運鵬部分就根本沒表示意見，我覺得標準要一致啊！部長，我覺得這樣好像會讓人感受到看顏色辦案，對於這件事情，我認為桃園地檢署是非常不洽當。"],["蔡部長清祥：不會啦！我們尊重他們的專業。"],["林委員思銘：對於相關案子，不要針對個案，就是這樣的態樣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我覺得法務部應該適時表示一下聲明。"],["蔡部長清祥：每一種行為的態樣不同，我們當然是尊重他的……"],["林委員思銘：我知道不同，但是對於這種態樣可以假設一個問題，去設定一個標準，否則這個大家……"],["蔡部長清祥：我們曾經有列舉，就是法律曾經判決確定有罪的，我們有提供給大家做參考。"],["林委員思銘：是，有提供給大家。","部長，我現在再跟你討論一個案子，就是竹東鎮在4年前發生的案子，當時檢方傳喚涉嫌收賄和行賄的里鄰長及選民共計1,000人次，這個案子就如剛才黃世杰委員講的，就是兩方互相檢舉，透過鄰長去發放文宣品，檢方認定里長構成賄選、候選人構成賄選，約談一千多人次，一方是三百多人次，另一方高達將近六百人次，跟部長報告，結果這個部分全部判無罪，法院判無罪打臉檢察官、打臉地檢署，認為里長候選人透過鄰長發放文宣不構成賄選，因此我認為這樣的態樣是否應該很明確地作成一個準則，讓各個地檢署瞭解，當初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去查辦這個案件，結果全部判決無罪；部長，你知道更可議的是什麼嗎？當初檢察官在辦這個案子時，跟這些鄰長講他們幫忙去發放文宣，當走路工拿1,000元就是受賄，要不要認罪？認罪的話，請馬上把1,000元、2,000元繳出來，如果兩方都有幫忙發文宣就是2,000元，幫忙一方就是1,000元，請他馬上交出來，然後認罪協商，就給他緩起訴；不承認的全部起訴。結果起訴的部分全部判無罪，也將當時沒收的1,000元還他；但對於當初這些認罪協商的人，他們已經緩起訴，這些錢就沒辦法還他了。今天事情過了就算了，但我還是要跟法務部強調，現在已經有這種案例了，地檢署對於這種態樣一定要特別頒布一個很明確標準，包含張善政的案子，訂定一個明確的標準，才不會造成基層警方或檢察官無法判斷到底是否構成賄選。投入那麼多人力、物力，結果呢？我真的覺得這是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這個標準一定要訂得很清楚，以免造成大家都無法去判斷到底如何做才是正確的？","主席，不好意思，我再1分鐘好不好？"],["主席：你超過很久了。","剛才林思銘委員的建議，有關各種樣態，其實你們已經偵辦那麼久了，應該有一個作為未來偵辦或是審定的標準。"],["林委員思銘：還有最後一件事情，再用書面回答我就好了，部長，現在對於文宣品的標準還是維持30元嗎？"],["蔡部長清祥：30元是一個參考標準。"],["林委員思銘：是參考嘛！","另外，假設炒米粉跟貢丸湯是100元，到底有沒有構成賄選？請用書面回答我，好不好？就這兩項。"],["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思銘：OK，謝謝。"],["主席：好，請書面回答林思銘召委所提的部分。","江永昌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請江委員永昌發言。"]],"agenda":{"page_end":396,"meet_id":"委員會-10-6-36-3","speakers":["陳歐珀","游毓蘭","曾銘宗","黃世杰","林思銘","江永昌","陳以信","李貴敏","楊瓊瓔","張其祿","林奕華","賴士葆","洪孟楷","孔文吉","陳玉珍","周春米","劉建國","鄭運鵬"],"page_start":349,"meetingDate":["2022-10-03"],"gazette_id":"1118801","agenda_lcidc_ids":["1118801_00010"],"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法務部廉政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列席\n就「貪瀆與賄選案件之犯行認定及各縣市查察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118801_00009"}},"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