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0841,"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0841","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42ac4981f9732d9847573096b68da9f4ab142e853e13b15a3a3a0c94f5af98ac9ce1b1fe81fa1c0a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邱顯智","委員發言時間":"12:17:43 - 12:25:54","影片長度":"00:08:11","會議時間":"2022-10-1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僅詢答））","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7,"committees":[20],"id":"委員會-10-6-20-7","title":"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0-13","duration":491,"end_time":"2022-10-13T12:25:54+08:00","start_time":"2022-10-13T12:17:43+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1223,"blocks":[["邱委員顯智：（12時17分）部長好、署長好，今天想要跟兩位來討論申請非公用不動產逕予出租，在這樣的要件之下，其實際使用時間的證明文件。為什麼會這樣問，因為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我要講的是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可以符合該但書的規定逕予出租。問題來了，82年7月21日以前實際使用，要怎麼去證明？當然你要提供證明文件沒有問題，我們來看一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當中規定的應檢附文件有戶籍證明、房屋繳稅繳納證明、水電費收據等等。","但相應於林務局的規定，在其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第四點中也是一樣，狀況應該是差不多，有相提並論性。認為如果是在民國58年5月27日以前取得的話，基本上可以符合這些要點，其舉證的文件有簡報以下幾種。我們比較過後就會發現，事實上同樣都是為了要證明過去這段時間以來，某一個時間點的建築物到底存在與否，大家可以看得出來，相較於林務局的規定，國有財產署的規定辦法事實上是比較簡單。","比較簡單就會出現一個狀況，假使這個行為人沒有辦法有上述左邊這幾點的證明文件，看起來都是官方或者是電力公司、水公司的這些收據，或者是建築物影本的話，他就會非常的困難。當然部長跟署長也清楚，他有一個第八點，第八點就是說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比如說鄉公所等等，但實際上他要去出這些證明文件，都是非常困難的。","林務局的規定中，像第五點是提到建築物建材，如果你能夠真的去取得一個建築公會的認證，或是經林管處派員查證屬實的話，也可以比照去認定。就是說一個建材，它到底是不是屬於以前這一段時間的，應該會有一些跡證，可以透過專業人士去做鑑定。第六點甚至說在58年5月27日以前領取與目前地址完全相同之信件者，以郵戳為憑也可以去判斷。","這部分不知部長或署長是否能夠往這個方向，採取像林務局的這種方法，事實上應該是可以比較清楚的讓大家去舉證，在這個時間點上這個建築物確實存在。"],["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蘇部長建榮：我請署長說明。"],["主席：請財政部國產署曾署長說明。"],["曾署長國基：報告委員，我想林務局的部分是暫准建地，只有建築物。國產署的部分，是農、林、漁、牧跟建築基地都包括在內，所以國產署目前所訂定這八項主要的相關認證，事實上這幾年來是有一些彈性的調整。比如一般的民眾可能不容易拿到航照圖，但是國產署透過公文，我們是比較容易取得，所以我們有很多用航照的方式來判讀。當然有一些比較技術性的，我們甚至會委託學校單位來做判讀的依據。第二個就是其他政府機關。事實上，也有很多政府機關，包括農田水利署過去是農田水利會，以前要是有水費單也算數，也包括農會繳穀證明文件或當時相關申請的文件。甚至也曾在認定某建築物時，因為鄉鎮公所有時會撰寫地方志等等，其中圖片顯示確實有該建築物存在，我們也認為可以。所以，事實上國產署對82年7月21日證明文件的認定是比林務局更寬鬆的。"],["邱委員顯智：應該這麼講，署長，對於你剛才的說明，我當然可以理解，但是比如說以你們的第八項「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比較起來的話，事實上林務局可以根據建築物或不動產到底是否能鑑定，再做建材或相應處理，其方法比較起來似乎比國有財產署更多元。","第三點我也特別標示出來。國有財產署規定須提出水、電費收據，但過了這麼久，要提出水電費收據看起來有點困難。林務局在這方面就規定水電費收據當然可以，但水廠、電力公司裝設水電證明也可以作為參考。至於你剛才提到還有圖資可做判斷，應該就符合此處的第七點，那當然沒有問題。總之我希望國有財產署研議。"],["曾署長國基：好。"],["邱委員顯智：而且科技日新月異，部長應該也可以同意。對於如何判斷是真的，而不是假的，例如82年7月21日以前真的已經符合規定，只是當時可能沒有照片，畢竟大家都很窮嘛！或者水電費收據已經不見了，那政府是不是可以對人民的請求認真看待，並且研議是否可以納入其他足資判斷實際使用時間的證據？"],["曾署長國基：是。"],["邱委員顯智：只要過去時間它確實存在，就應納入其他足資判斷的證據，比如說建築師鑑定、建材鑑定、水電裝設證明等等。"],["曾署長國基：好，委員的建議我們欣然接受。我想維護人民的權利義務，只要政府能夠做到，我們就應該全力以赴。我們會再參考林務局的做法，或者隨著其他科技或技術上的……"],["邱委員顯智：專業人士？"],["曾署長國基：隨著技術上的進步，我們會適時調整。"],["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agenda":{"page_end":246,"meet_id":"委員會-10-6-20-7","speakers":["鍾佳濱","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張其祿","高嘉瑜","林楚茵","費鴻泰","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曾銘宗","邱顯智","林奕華","邱志偉","洪孟楷","余天"],"page_start":155,"meetingDate":["2022-10-13"],"gazette_id":"1119201","agenda_lcidc_ids":["11192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審查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國庫署、財政資訊中心、關務署及所屬、\n國有財產署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暨融資財源調度","agenda_id":"1119201_00003"}},"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