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1090,"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1090","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2ef2777044d7fc915d85f888100349b19964056a6308fff23a3a0c94f5af98ac916aeac3fb5f2830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陳玉珍","委員發言時間":"10:55:59 - 11:11:20","影片長度":"00:15:21","會議時間":"2022-10-19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十三條文草案」案。\n三、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7,"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6-36-7","title":"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0-19","duration":921,"end_time":"2022-10-19T11:11:20+08:00","start_time":"2022-10-19T10:55:59+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433,"blocks":[["陳委員玉珍：（10時56分）以前大法官會議解釋，後來「憲法訴訟法」於109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4日正式施行，這當中當然有些新規定，包括可對裁判進行審查，並公開開庭，這些是比較創新且比較貼近民情的作法，以前是審查法律、命令、法規有沒有違憲，現在還可以審查法院裁判，宣告該裁判或裁定是否違憲，所以有人說這是第四審，由於本法已經實施了一段期間，我們檢視一下相關數據。在聲請案件方面，去年110年1月到9月與今年1月到9月同期相較，聲請案件數從1,160件暴增到4,261件，成長了267%，也就是2倍近3倍，人民聲請案件就有3,774件，這麼多的案件量，請問憲法法庭的量能足夠負荷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好！我們確實覺得負擔相當的沉重，因此希望可以加快處理速度，故在這次提出修正第十四條，規定聲請書狀的記載需加上聲請案件類型，另外在第十五條規定聲請顯無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前可以一致決的裁定來做不受理，藉由這些加快處裡的速度。"],["陳委員玉珍：但是加快處理不是讓正義就這樣消失，比如今年人民聲請案件1,456件裡，不受理的案件就有1,440件，將近98.9%，你們說這個憲法訴訟制度是對老百姓多一層保障，但是這樣看來卻變成是時間上的浪費，因為有將近99%都不受理，這會不會又變成跟行政法院一樣？因為大家都說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憲法法庭也要變成這個樣子嗎？其次，我們查詢了憲法法庭的網站，發現你們只列出1月3日以前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1月4日以後不受理案件的決議理由並沒有公告，請問為什麼沒有公告？現在不是講究公開透明嗎？案件不受理也要有理由，也應該公告周知讓百姓瞭解吧？這一點可以改進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人民聲請案件不受理比例高，這個在世界各國都一樣，因為人民不能把憲法法庭當成是個案的第四審，它必須要在不利益的確定終局裁判，在爭點上有憲法原則上重要性……"],["陳委員玉珍：不管你是什麼理由，至少要公開透明，這方面應該沒問題吧？"],["林秘書長輝煌：不受理案件的理由是在裁定區……"],["陳委員玉珍：司法院的網站上是不是有公開讓大家都知道某些案件為什麼不受理？這應該要公開，我們才會比較瞭解。"],["林秘書長輝煌：這個有。"],["陳委員玉珍：聽起來是你們都覺得沒有道理，一般百姓不滿提出來，可能大法官覺得沒有道理，所以完全不受理就駁回了，聽起來有這樣的可能，但是地方自治團體呢？地方自治團體就是縣市政府，這種單位總不會隨便提出相關釋憲，地方自治團體是由許多公務人員組成的，他們經過國家考試及一定的政策培養，地方自治團體所提出的釋憲總不會像某些人恣意為之。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也規定：「……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這是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沒錯吧？你可以看一下這些法律條文，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途徑就是這幾種。"],["林秘書長輝煌：雖然地方制度法有這樣的規定，但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所以要回到……"],["陳委員玉珍：沒錯，我就是要問你這一條。"],["林秘書長輝煌：所以要回到憲法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陳委員玉珍：以這樣來講，那麼這三條是不是改變了？也就是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陳委員玉珍：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應該修正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是不是要修正？因為他們現在不能直接向你們聲請嘛！因為110年憲判字第6號的判決理由有提到，地方自治團體必須符合憲訴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要件，而無適用地制法第三十條第五項等條文的餘地，聲請人並未提起行政爭訟，亦未用盡審級救濟，也就是沒有窮盡行政救濟的方法，因此與憲訴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要件不符。如果你們有這樣的新規定，那麼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就改變了，所以原來這幾條條文是不是也應該加以修改？您瞭解嗎？前面這三條條文就形同具文了，因為已經被後面的規定蓋過去了。"],["林秘書長輝煌：這並不是由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沒有辦法……"],["陳委員玉珍：這是內政部主管，法務部管理法律，所以應該也有相關是嗎？因為新的憲法解釋已經改變了，秘書長瞭解我的意思嗎？"],["林秘書長輝煌：這不是透過解釋改變的，這是透過法律來規範的。"],["陳委員玉珍：現在已經不叫解釋了，而是叫做判決，你們的憲判字第6號判決已經……"],["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這是因為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才導致這樣的結論。"],["陳委員玉珍：我再問你一件事情，現在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是什麼？其他法律聲請釋憲之規定如無法歸類於憲法訴訟法各類訴訟類型者，按憲訴法就沒有辦法再處理，剛才我們已經討論過這一條，所以關於其他法律聲請釋憲之規定，剛剛我們所說的那幾條條文實質上已經被廢除了嗎？也就是說，剛剛所說的地制法那幾條條文等於是沒用了嗎？"],["林秘書長輝煌：應該說在立法過程中，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做了統一的規定。"],["陳委員玉珍：所以地制法那幾條條文已經形同具文了？"],["林秘書長輝煌：就是……"],["陳委員玉珍：你要講清楚，是這樣子嗎？它就形同具文，不再適用嘛！"],["林秘書長輝煌：沒有辦法單獨適用。"],["陳委員玉珍：因為你們都已經說要窮盡一切的途徑，在憲判字第6號的判決當中有這樣講，就像以前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一樣。針對這部分，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也都有聽到，是不是應該就地制法作一定的修正？不然的話，法律適用上還有疑義，到時候也會造成地方自治團體的困擾，秘書長瞭解我在說什麼嗎？"],["林秘書長輝煌：瞭解。"],["陳委員玉珍：對嘛，事實上是不是這樣子？"],["林秘書長輝煌：但目前憲法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就是現有有效的規定。"],["陳委員玉珍：我知道，但原來那些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途徑就改變了，對吧？沒錯嘛，就改變了嘛！"],["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陳委員玉珍：你們要讓法律比較明確，讓地方自治團體知道怎麼遵循嘛！"],["林秘書長輝煌：是的。"],["陳委員玉珍：這樣他們才能依法行政，是不是？","本席還要再提醒一件事情，請法務部也要記下來，因為法規的修訂各個單位也都有相關。"],["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蔡次長碧仲：如果內政部有請我們協助法制作業……"],["陳委員玉珍：他們如果沒有主動找出來，法務部是管理法律修正的機關，你們應該要把相關的部分提出來，這樣才能讓縣市政府有遵循的依據，我們在講的是制度面的問題。"],["蔡次長碧仲：我瞭解委員的意思。"],["陳委員玉珍：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上次已經問過，但秘書長剛好沒有來。以憲判字第6號來看，它是萊豬案的判決，其實這是不久以前聲請的，可是在110年憲判字第6號就已經判決出來了，這個效率很好，對不對？秘書長，你為什麼不敢回答？這個判決結果很快就出來了，效率很好啊，對不對？我在說你們效率很好，你卻不敢回答？"],["林秘書長輝煌：不是的，委員好像另有含意。"],["陳委員玉珍：說你們效率很好算是正面的啊！哪有什麼含意？照你們的說法，聲請釋憲一年有四千多件，你們應該一下子就可以判決出來，效率很好啊，對不對？"],["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案子的受理往往要由個別的大法官去決定，再來就是比較容易形成共識的才會排出來。"],["陳委員玉珍：是政治上形成共識嗎？像這種需要經過辯論的，有時候會有兩種方向。"],["林秘書長輝煌：大法官不會考慮到政治的因素。"],["陳委員玉珍：那我想請問，不管是萊豬影響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是我們之前一直在提的殺警、襲警判死刑的案件，上次我好像在這裡問過副秘書長，這些已經聲請十年到現在都還沒有判決下來，但是和政治比較有關的案件卻是一年馬上就判決下來。像那種殺警察被判死刑、人神共憤、已經判死刑又死刑，還跟你們聲請說要召開憲法法庭的案件一直都沒有下文欸！老百姓會怎麼想？大家是不是會覺得憲法法庭好奇怪，人神共憤的事情久久沒有辦法決定，但是和政治比較有關的案件卻是馬上就判決下來。當然萊豬關乎人民健康，但在政治上也有很多爭議，像這種案件的判決就非常快速，看到這種狀況大家會怎麼想呢？我們對憲法法庭會有什麼想法呢？有的事情急如星火，有的卻如此緩慢。我希望每一件都可以像萊豬案的釋憲一樣這麼快，包括水利會也是政治案件，相關判決也很快啊！反正只要牽扯到執政黨決定要怎麼做的政治案件，效率都非常的好；只要牽扯到老百姓的案件，審理卻都非常的慢，不知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同的待遇？秘書長你可以回答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已經回答自己的問題了……"],["陳委員玉珍：我沒有回答，我是請問你！"],["林秘書長輝煌：沒有讓我們回答的空間……"],["陳委員玉珍：我現在讓你回答！"],["林秘書長輝煌：我們再次跟委員說明，案子在大法官那邊，如果有形成共識的話，基本上就可以做出判決，但絕對不會考慮到政治因素！"],["陳委員玉珍：所以不管是萊豬或農田水利會收回國有，都很容易形成共識；但對殺死警察判死刑這點，很不容易形成共識，應該是這個意思吧？如果照你這個說法來看就是這樣，因為不容易形成共識！殺警已經判處死刑的，應不應該執行死刑，卻很難形成共識，是這樣子嗎？"],["林秘書長輝煌：我跟委員報告，死刑犯聲請釋憲，在476號解釋就已經解釋，這個死刑是合憲的，所以大法官認為沒有必要一直宣告！"],["陳委員玉珍：所以是合憲的？我瞭解了，也就是沒有執行是法務部的問題？我們上次問過法務部，法務部說是司法院！"],["主席：時間有限！"],["陳委員玉珍：好，下回再問！"],["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agenda":{"page_end":490,"meet_id":"委員會-10-6-36-7","speakers":["陳歐珀","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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