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2187,"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2187","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0bdeb3547a3a927f4c7f22f51b0deb4cbd1d92db6398fd4e75235315f758c7012b845617e607d9b1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黃世杰","委員發言時間":"09:56:17 - 10:12:54","影片長度":"00:16:37","會議時間":"2022-11-2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18,"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6-36-18","title":"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1-21","duration":997,"end_time":"2022-11-21T10:12:54+08:00","start_time":"2022-11-21T09:56:17+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333,"blocks":[["黃委員世杰：（9時56分）今天排案的專題，我認為非常地重要，因為在我印象中也有一個刑事訴訟法專門處理鑑定章的案件，現在在委員會裡面等待排審。我們從民間蒐集來的意見，大部分也都非常期待鑑定制度的改善，當然裡面有一些細節及疑慮，我們在審法案時可以再討論，譬如最關鍵的就是證物交付與否，因為如果要讓民間也可以聲請做鑑定的話，則證物的交付與否、有無湮滅的危險性，或假設萬一鑑定過程中就不見該怎麼辦，這就是剛才很多委員問及的證物鏈部分。因為到法院程序已經都是最後了，前面process從檢調到調查機關到檢察官，其實已經做過很多次，但最後審判要見真章時，其公平性及風險管控還是很重要，這部分民間已經有寫意見，到時我們再討論。","我今天的主題還是回到那天在審預算時，我有詢問裁判書類品質改善的問題，我先講一個概念，我們現在講這個很容易被簡化為法官獨立審判或是其言論自由，跟我們要去管控他好像有一個矛盾性存在。但我們要反過來想，事實上我們的法院體系，從中國或日本統治時代引進西方司法院之後，一直在這個問題上做了很多的糾纏，過去其實我們所使用的制度是比較類似官僚式的管理，所以有所謂的裁判書事前送閱，好像院內還要核判過，把它當公文來處理。對於法官的考績及勤惰管控，過去也曾經非常官僚化來做，事實上都有考績表與操守品行分數，後來在推動司法改革後，這些東西都慢慢檢討掉，包含事前送閱變為事後送閱，考績部分也重新定義概念，現在用法官法職務監督，以委員會方式處理，這些其實都是很大的進步。但我們還是沒有解決一個核心的問題，我們知道任何的組織，即使是審判獨立也好，它一定需要去管理產出的結果好或不好，不好時，會不會反饋到執行者身上，這是管理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人民在意的是，他經歷司法的審判過程跟審判之後他所得到的結果，他如果覺得很不滿意時，他有沒有辦法回饋到這個系統裡面，讓沒有真正好好做事的，包含判決書亂寫、審判過程中對兩造不公正、在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案，只想趕快隨便結案，這些行為有沒有辦法得到該有的注意與檢討？我覺得這與維持審判獨立是沒有很大的衝突性，反而應該要證明我們司法體系所產出的結果是經得起檢驗的，大家才會有信心，認為一定要去維持其審判獨立，這是正當性來源的前提，所以你們一定要很嚴肅地去思考這個問題。","我們先釐清一個概念，就是我們現在講的裁判書類審查，其實它有好幾種，我現在幫你歸納分類出來，第一種，任用法官過程中，要經過候補、試署等過程，這過程如何決定新進的司法人員、法官可以進到下一個階段？就是審查其書類，這個是routine的，都是人事管理，所以這部分我想大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第二種，過去還有判例選編制度，現在判例選編制度大概已經沒有，把它取消了，改用大法庭制度，但是我們仍然需要在內部經常討論、交換法律意見，並且把具有參考價值的好判決選出，所以這有兩個面向，第一個，它其實是一種精進跟統一司法體系內的法律見解；第二個，它是用來鼓勵，如果這個判決書寫得很好，它有點像是獎勵做事情做得好的法官，有這樣的功能嘛！第三種，就是我們現在要講的，第二種是賞善，但是罰惡的部分，就是我上次問的，你們有很多判決書亂寫，現在根本就沒有一個標準去決定，如果顯然判決書的內容跟這個案子一點關係都沒有時，你們有任何的監督機制嗎？在我看來是非常鬆散。","現在我們一個一個來看，簡報上是我剛剛講的沒有問題的部分，這是在你們人事進用管理的過程裡面，在考核辦法裡，你們會組一個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司法院也有嘛！這與我們上次問的確定裁判書類的審查委員會是不同的，這部分我們沒有意見，你們本來就該做，我們反而會說，你們應該在這部分要嚴格把關，如果做得不好的，絕對不能讓他適任，這部分我想大家是有共識的。另外，現在遺留下來的就是賞善部分，如果寫得好的，值得其他法院、法庭參考，就把它挑選出來，也供學術研究之用，這個是好事，我們沒有意見。再者，高院後來在108年就訂了這個東西，這個其實跟你們上次說長年來不曾開過會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當出現社會上有爭議的判決時，司法院體系裡面從司法行政的角度，有一個自我檢討內控的機制，假設真的做得不好時，或是有問題時，怎麼樣去補救、去彌補，怎麼樣讓當事的法官知道自己會被檢討。我不知道高院有開過幾次會，但是它的訂法跟你們的訂法有點不一樣，因為那個是由院長單獨去發動，也就是說，如果他覺得高院的聲譽有受到影響的可能性時，他自己去發動，我不知道他有沒有發動，但是我很確定你們給我的回文裡面，司法院從來不曾主動，很久沒有開過這個會，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就算是遇到新聞報導了，或是人民反映、陳情了，這在要點裡面都有寫啊！對不對？你們都可以發動啊！你們認為有必要時，隨時都可以找大家來研究一下這判決對不對、好不好、有沒有問題，但是你們從來不做。","關於事後送閱部分，你們講的「裁判品質提升方案」，其實就是這個研閱實施要點，從過去的司法行政內部由院長負責，不管是地院、高院，或是甚至懲戒法院，每一位院長都要去管控其內部品質，他有審閱這些書類的責任，過去是事前，現在改為事後，所以每個法院都還是有做這件事情。你們在今年2月有發一個新聞稿澄清關於裁判書品質部分，因為新聞媒體報導你們是不是有侵害審判獨立的危險等等，現在這個問題是這樣，你們有澄清說你們其實從95年開始就有發函要求各個法院要做品質的管控，對不對？而且你們這個內部的公文是被媒體拿出來的，不是我跟你們要的，在這個內部的公文裡面有講：「院長依裁判書研閱結果，如認有明顯違誤，而有提醒其注意或改進必要者，應於不影響審判獨立之限度內，以適當方式告知承辦法官。」這裡寫得非常不明確，我們並不知道什麼叫「適當方式」，聽起來就是內部「挲一挲」，講兩句話，警告他一下就算了！如果這個法官真的有長期濫用其職權來寫裁判書等情形，難道沒有進一步的做法嗎？難道不能連結到職務監督嗎？可是完全都沒有。至於怎麼樣的裁判書是適當或不適當，也沒有具體的標準，你看這裡只有寫：「於製作裁判書類時應仔細書寫，留意裁判適用法規是否適當；理由是否完備或有無矛盾；文理、事理是否通達，以避免錯漏或不當，維持裁判書類品質。」像這些都是法定的嘛！","但是我們已經有看到很多例子，上次我舉了那麼多例子，所以顯然這個東西是有問題的，對不對？你們完全沒有任何客觀的標準，也沒有提升品質，要如何去具體落實到每一個法官？他們有沒有覺得不能亂搞，裁判書不能亂寫，必須要寫出讓當事人服氣、讓我們社會大眾看得下去的判決書？完全都沒有啊！對不對？我現在問你這些東西的意思就是說，我完全知道你們這個制度，我也知道問題點在哪裡，但是你們有沒有要針對這件事情進行改善？我看不出來你們有定出要積極改善這件事情的方向，對不對？","我們再看下一頁，其實你們有一個要點，這當然是在過去用官僚的方式去督導，司法院其實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去督導各級法院，可以隨時去抽查，可以去看法官有沒有好好做事，都有規定啊！對不對？但是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在執行這個抽查的業務，然後經由你們機關的內部管理、職務監督，到底改善了多少案件？檢討了多少位法官的不當行為？有沒有數字？如果有的話，請你們在會後提供給我們，讓我們看看你們在司法行政廣義的職務監督流程裡面到底做了什麼。","我現在是在就結果跟你討論，因為我們看到太多讓人家覺得亂來的判決書，上次我也跟你講，如果你認為那是法官的個人見解，也完全是法律意見，但是在顯然違背穩定的法律見解或穩定的法律文義的時候，他一再的做這樣的事情，難道我們都不能檢討嗎？在這樣的法官完全違背人民對於法安定性的理解時，難道我們不能檢討嗎？就只說一句「法律意見是他審判獨立的範圍」，就完全可以無法無天，看他高興怎麼寫，就算做違法判決也沒有關係？我認為不是這樣，絕對不是這樣，並不是說我當了法官，我審判獨立，所以我做出完全違背法律文義、多數意見跟穩定的上級審法院之見解的判決也沒有關係，這是在他審判獨立的自由心證範圍內。我想秘書長非常的瞭解，你有這麼多年的審判實務，你不可以用這種態度去回答這些問題，因為你現在是主管全國所有法院之司法行政機關的首長，這還不用問到大法官，對不對？這些業務包含各廳等司法行政組織就是你主管的，所以你要對這件事情負責任。","關於這方面，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我舉了實例給你看，我也幫你整理好規範了，我希望你們針對怎麼提升裁判書的品質，怎麼讓法官知道不能亂寫，必須要很認真嚴肅的把裁判書當成是在跟社會溝通，不管是個案或通案，都要維持其嚴肅性，怎麼可以隨便寫什麼「本院按：……」還有「倒也令敝院嘖嘖稱奇」？像這種東西也可以認為是跟法律見解有關，所以統統都可以寫嗎？如果有很多這種司法判決，人民對法院會信賴嗎？人民對於法官的判決會信服嗎？本來判決要讓大家滿意就很困難，一定是有輸有贏，滿意度一定小於50%，但是如果還這樣亂寫的話，最後會連告贏的人都不滿意，其他人更不滿意。","我最後的結論就是希望秘書長回去好好思考這件事情，我一直在追這個問題，包含裁判書的品質、裁判書公開的方法、有沒有遮蔽、有沒有訂定規範，我為什麼會在意這些？就是因為我們談司法改革，必須要知道人民要的是什麼，除了審判過程是不是公平、公正之外，審判結果的品質、效率也很重要。剛才陳歐珀委員也一直在講效率的問題，對效率跟品質要能夠兼顧，我們必須要經常思考做哪些事情才能夠提升品質跟效率，這樣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如果沒有人力，就請你們勇敢的說出需要多少人，上次江永昌委員也有問你，甚至還問主計單位為什麼都對你們打槍，他有幫你們問，但是你們有沒有勇敢地去提出要怎麼做才能夠提升審判的品質、程序跟效率？這才是最實在的事情。我今天並不是只拿一些判決書當成趣味問題來問你，我是希望你們把這個制度建立起來，要真正去提升裁判書的品質，不要只是形式上好像都有送到院長室，然後蓋完章就結束了，你們弄了一個系統，為什麼都沒有在用？到底有沒有發揮功能？這會連接到職務監督的體系裡面，所以請你們好好的研議，可以嗎？多久可以給我們一個方向、計畫？"],["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可以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嗎？"],["黃委員世杰：好，沒有問題，但是你提出來的東西要很實在，你不要在一個月以後提出來，就只是把原來你們已經在做的事情再寫一篇，這樣就不需要了。你們必須要講清楚，你可以跟我說有定一個期程，譬如說在3年內要建立怎麼樣的制度，重新對所有法官進行教育訓練，重新讓大家知道這個東西是有人在看的，這才是我們能夠真正提升裁判品質的方法。你們有一個月的時間，請提一個書面過來。"],["林秘書長輝煌：好的，謝謝委員的指教。"],["黃委員世杰：謝謝。"],["主席（游委員毓蘭代）：謝謝黃世杰委員，黃世杰委員剛剛的質詢非常重要，本席上次也有提到涉己的案件，我不願意多講，但是民庭的法官居然可以說：就是他誹謗你的，但是你就是公眾人物，就可受公評！我覺得有些東西自己打臉了刑庭是非常奇怪的，所以麻煩司法院一定要做好監控裁判書品質的工作，不要讓人民失望。","接下來請林委員思銘發言。"]],"agenda":{"page_end":476,"meet_id":"委員會-10-6-36-18","speakers":["林思銘","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江永昌","曾銘宗","陳椒華","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鄭運鵬"],"page_start":431,"meetingDate":["2022-11-21"],"gazette_id":"11110805","agenda_lcidc_ids":["11110805_00009"],"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n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n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n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1110805_00012"}},"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