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2193,"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2193","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0bdeb3547a3a927f504af5462e23baf8bd1d92db6398fd4e75235315f758c701e4cb2d64d064a9e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林思銘","委員發言時間":"10:13:37 - 10:28:56","影片長度":"00:15:19","會議時間":"2022-11-2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18,"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6-36-18","title":"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1-21","duration":919,"end_time":"2022-11-21T10:28:56+08:00","start_time":"2022-11-21T10:13:37+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350,"blocks":[["林委員思銘：（10時13分）秘書長，前幾天媒體有一個報導，就是苗栗地方法院的許蓓雯法官因為擔任他父親的告訴代理人而被認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他前年的職務評定被改列為「未達良好」，所以他就以司法院和苗栗地方法院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這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沒有違誤，所以判他敗訴，可上訴。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上訴，但是對於這個案件我真的想幫他講講話，因為我覺得像這種情況情有可原，他卻被認定違反法官倫理。在過去我們都認為，是不是因為他是自己人，所以可能會做有利於他的判斷，也就是在相關的判斷上面可能會比較袒護自己人，但是這一件我覺得滿奇怪的，對這位法官毫不留情，於是他以司法院、苗栗地院為被告來爭取他的權益。這一件我們就法論法來談一下這個制度的設計，到底他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我們的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又明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刑事訴訟法並沒有限制告訴代理人是律師，所以這個法官可以擔任告訴代理人，這是沒有疑義的，而這位法官當時的答辯是說因為他爸爸不識字，所以他就去擔任他的告訴代理人，法官問明他的身分之後，後來他也自動解除他的告訴代理人身分，在這種情形下，我想瞭解一下秘書長的態度，這位法官就是因為父親不識字，他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去擔任告訴代理人，這樣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嗎？有很明顯的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們認為關於告訴代理人的內涵、他所要做的工作，這也是律師業務的一部分。"],["林委員思銘：沒有錯、絕對沒錯，我同意。"],["林秘書長輝煌：這是第一段我們要講的；第二個，我們想想看，法官倫理規範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要維繫司法獲得人民信賴的根基。如果換位思考，我們是那個個案的被告，你發現坐在你對面的告訴代理人是法官，你心裡會怎麼想？"],["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您是從這個角度來出發，我個人認為很多東西原則上是這樣子，但是我們要去細究他這樣做是不是真的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精義，你看那個法條規定，請秘書長去詳究一下，依但書規定，他可以為他的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就是法官可以做這件事。"],["林秘書長輝煌：是的，但那是但書。"],["林委員思銘：是但書規定，所以有例外規定嘛，但是今天他去擔任他父親的告訴代理人，你並沒有限制他不能擔任告訴代理人。"],["林秘書長輝煌：這個就是……"],["林委員思銘：再來看第二項，第二項規定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他的父親不識字，但是他要去告某某人，因為權益受到侵害，所以他要去提告，如果依照這個規範，這位法官要跟爸爸說去找律師，或主動幫爸爸去找律師，依照第二項是這樣規定的。但是你看前面法條的文義，「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所以家庭成員是可以的，他不用跟爸爸說要去請律師，如果法官為家庭成員寫狀紙、草擬法律文書，這個是可以的，是為他的家庭成員。"],["林秘書長輝煌：當然啊！如果他為他父親寫狀紙，那個狀紙的落款是他父親自己的名字，人家不會知道寫狀紙的人是誰，所以這個但書就容許，我們已經為了一般的人倫、人情而開了這個但書，但是你不能坐到法庭去，你不能把你的名字顯現出來，不能寫明，就是我跟委員剛剛報告的，如果我們是這個個案的被告，你發現坐在對面的那個告訴代理人就是法官，你說人家會怎麼想？"],["林委員思銘：秘書長，如果是從這個角度，我覺得這樣是我們對自己的司法沒有信心，我不相信審判長會因為這個告訴代理人是一位法官，他幫爸爸出庭，法官就會偏頗，被告也有請辯護人的權利，告訴人這邊除了告訴代理人以外，起訴也有檢察官擔任公訴檢察官，所以他充其量就是幫他的父親去表達一些意見，因為他父親不識字。我現在的意思是，我們還是要就一些情節去斟酌，如果他爸爸識字、是有讀書的人，你們認為他這樣做不對，這樣的情節滿重大的、違反法官倫理，然後去改他的評定，那我沒有意見，但是他父親不識字，這是個案對父親的孝心，他原來的評定是優良的，你們把它改列為未達良好，我認為這樣可能不近人情，司法變得沒有溫暖了。秘書長，你瞭解我的意思嗎？"],["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如果他是用但書的情形幫他父親寫狀紙，因為他父親不識字，他就幫他寫狀紙，把理由、他要父親講的話，還有他父親講不盡的話，他就用狀紙把它講清楚，法官也識字嘛！他遞狀紙出去，法官看得懂啊！為什麼非要到法庭去坐著，然後為他父親在法庭裡面講一些話，他會引起……"],["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現在看……"],["林秘書長輝煌：我再跟委員報告，法官去當父親的告訴代理人，並不當然會引起、造成個案的承審法官的偏頗，我們不認為法官會偏頗，但這是觀感的問題，我們今天不只要讓人民實質感受到法院真正是公正的，而且要讓人民覺得法院沒有這樣的疑慮、沒有偏頗的疑慮。"],["林委員思銘：秘書長，這個我都瞭解，大原則我都OK啦，我現在的意思是針對這個個案，因為法官知道他的身分之後，已經跟他說可能不適合，他也解除告訴代理人的身分，最主要是他父親不識字啦！我現在要跟你講這件事情，因為他父親不認識字，他基於一個孝心，你們在評定的時候就把它改評為未達良好，我覺得這個不近人情，這個還是要思索一下。請主席再給我1分鐘，我要問第二個問題。","剛才陳委員歐珀談到今天議程有關鑑定的問題，我們很重視鑑定的問題，所以今天我們也就鑑定這一章請司法院提出整個修法的方向，誠如陳委員歐珀講的，其實我們常常在司法實務上看到很多鑑定報告，但是法官都照單全收，尤其是車禍鑑定案件，我們曾經遇到過一些車禍案件，比如說竹苗區的車禍鑑定事故委員會鑑定出來之後，如果不服就送到交通部的事故鑑定委員會來鑑定，如果又不服，我們法官則囑託學術界，比如說囑託交通大學來鑑定，三份報告做出來結果不一樣，請問要採哪一份？到底要採哪一份？我懇切的希望法官還是要本於自己專業的知能，不要太依靠這些鑑定的報告，因為你就知道他對第一次的鑑定有意見，送了第二次交通部的鑑定又有意見，然後你又送去學術單位，你自己本身沒有表達出自己專業的知能去做判斷，所以造成案件之後更麻煩，你採用哪一個人家都有意見，造成裁判品質不受到信任。我們過去在司法實務上常常遇到這種狀況，可能交通大學的又認為不夠客觀，再找警察大學來鑑定，變成四份鑑定報告，所以真的會變得更麻煩，法官自己到最後不曉得怎麼裁判。","我是懇切地希望司法院未來就鑑定這個部分，因為您提到後來你們也在法官學院開設課程，提升法官鑑定方面的專業以及承辦案件所需的知能，我想這幾個部分，尤其是車禍鑑定案件真的要加強，我真的是為民間請命。就像剛才陳歐珀委員講的，其實現在很多地方的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普遍不受到民眾的信任，他們做出來的真的是很官僚，完全沒有客觀，反正就是大家會覺得它做出來的鑑定跟事實的差別很大，所以這個部分我們真的拜託法官在鑑定出來之後，還是要本於自己專業的知能去做一個事實的認定，可能比較不會造成案件未來「開花」。秘書長，你覺得怎樣樣？"],["林秘書長輝煌：感謝委員的指教，但是現在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是允許複數鑑定的存在。"],["林委員思銘：是。"],["林秘書長輝煌：一般來講，就專業知識的部分，法官通常只有法律的專業，所以才會有鑑定制度。"],["林委員思銘：對。"],["林秘書長輝煌：法官是不是當然就有過濾專業的能力？並不當然。"],["林委員思銘：是。"],["林秘書長輝煌：所以我們在思考怎麼讓制度更精進，在我們提出有關鑑定制度的修正草案裡面，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我們都有改進的機制，也就是去實施鑑定的這個自然人或是機關裡面真正實施鑑定的人，應該要到庭做言詞陳述、要接受詰問，我們希望這樣可以發現爭執，減少錯誤。"],["林委員思銘：直接審理來去詰問這些鑑定人……"],["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林委員思銘：透過這樣子的改進來讓事實真正能夠被發現。"],["林秘書長輝煌：是的，我們希望委員能夠支持我們的草案。"],["林委員思銘：OK，一定支持，我想這樣子的話，我們今天的主題就呈現出來了。以上，謝謝。"],["林秘書長輝煌：謝謝委員。"],["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agenda":{"page_end":476,"meet_id":"委員會-10-6-36-18","speakers":["林思銘","陳玉珍","游毓蘭","陳歐珀","黃世杰","江永昌","曾銘宗","陳椒華","周春米","陳以信","劉建國","鄭運鵬"],"page_start":431,"meetingDate":["2022-11-21"],"gazette_id":"11110805","agenda_lcidc_ids":["11110805_00009"],"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就「為落實司法改革打造金字塔訴訟制度，擬將刑事訴訟案件第一審改為\n堅實事實審，並限縮人民上訴第三審之權限。於此規劃下，如限縮人民上訴權時，首應提升司法\n審判品質，司法院應如何強化刑事鑑定制度，以增加一審判決之可信性與正確性？」進行專題報\n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1110805_00012"}},"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