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2319,"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2319","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331d7f7cbf5b972c339ec1c2f4b3857db914da567bf2eb8f75235315f758c701fc9cab5ac6b0bd99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林思銘","委員發言時間":"09:46:32 - 10:01:04","影片長度":"00:14:32","會議時間":"2022-11-24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20,"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6-36-20","title":"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1-24","duration":872,"end_time":"2022-11-24T10:01:04+08:00","start_time":"2022-11-24T09:46:32+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130,"blocks":[["林委員思銘：（9時46分）我想今天排「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專題報告的部分，法務部的報告有說明針對職權不起訴處分，臺灣高檢署制訂了相關的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剛剛部長也報告說依照要點第四點規定，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總共列舉了十六點，以及不宜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的情形也列了五種。","部長，我想這個部分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我舉一個案例，我們先講告訴乃論的罪，當然這邊有提到告訴乃論的罪一定要和解後才可以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好像也是說如果你沒跟告訴人和解，就沒有辦法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實際上我們在一些案例裡面有遇到，譬如說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我們常會聽到，只是造成輕微的傷害，告訴人卻要求得非常多，也就是俗稱的獅子大開口。比如說輕微的傷害，整個醫療費用可能是1,000元，但是他卻要求了超過1,000元的數倍之多，當然精神慰撫金也是有一定的行情嘛，明明醫療費用只有1,000元，其他不管是工作損失啦或是什麼的，怎麼加都不會超過1萬元，但是他卻要求10萬元。或者我們過去也看到一些比較重大的傷亡事件，被告都很有誠意，提出很大一筆金額的賠償，大概會符合民庭法官用民事損害賠償判出來的數字，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跟告訴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但是他還是不願意。","我還遇到過一種情況，副秘書長你也聽一下，這是桃園的一個案子，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被告非常有誠意，也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所以願意給他緩刑的判決，但是被害人不服，上訴到高等法院後就被廢棄了，廢棄就用很單純的一個理由──被害人沒有跟你和解，所以緩刑撤銷。我剛剛提到的就是這種比較輕微的過失傷害的車禍案件，我們也常遇到這種情況，即便我們移送調解，調解人也沒轍啊！遇到這麼刁鑽的告訴人，他就是要獅子大開口，像這種情況，我先請教部長，到底我們能不能訂出一個準則？","我再舉一個例子，竊盜案件好了，我們常看到實務上超商的竊盜案件，或者是在大賣場，他順手牽羊拿了幾瓶的洗面乳或洗手液，可能值個幾百元，當被告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願意把東西還給超商，還給大賣場，甚至賠償同等的金額，但是很奇怪，這些超商的法務人員說：「不行，我們規定要賠償3倍，即便你東西還我，也要賠償3倍。」像檢察官或者是法院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對於這種輕微的竊盜案件，或者是侵占遺失物的案件，能不能制訂一個準則？因為都已經賠償人家，也有誠意賠償，除了我們剛剛講的要點以外，對於這種無法達成和解，但是被告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金額，甚至加倍賠償，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可不可以給他一個微罪不舉的處分？"],["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跟委員說明，委員所舉的例子看起來案件都非常輕微，照理說實務上都會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用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判決處刑，這都是對微罪的一個處理模式。"],["林委員思銘：部長，你講的非常對，我非常贊同，但是我剛才提到的是，這個不符合要點裡面的情節，比如說過失傷害非常輕微，但是告訴人就不跟你和解檢察官就沒辦法給他緩起訴處分了。"],["蔡部長清祥：要點是一個列舉，供參考啦，個案情節當然是由檢察官來認定。"],["林委員思銘：對啦，所以我才會希望法務部能夠制訂一個標準，是不是能在要點裡面訂定一種特別例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犯罪的情節或者它造成被害人經濟上的損失很低微，而且他也有誠意願意和解的話，比如說在幾千元以內的損失，他願意賠償或者甚至願意加倍賠償，是不是可以把這樣的一個特殊情形也訂在裡面？有沒有可能？"],["蔡部長清祥：我想我們也是多方面考量，思考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者是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的目的是什麼？是要節省司法資源，讓這種小案子能夠快速處理、快速解決。"],["林委員思銘：是啊！"],["蔡部長清祥：但是被害人或是告訴人就是堅持不解決，如果強加給他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他還是會在意，還是會上訴，司法資源沒有節省啊！所以我們有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就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花更多的心血、更多的心力來協調雙方，看看能不能使大家達到一個共識，這樣司法資源才能真正做到節省。"],["林委員思銘：部長，我也贊同你這個看法，所以我想這個就是變成在調解端可能要講得很清楚，讓雙方都能夠瞭解，其實法律也有具有溫度的一個規定，所以可能要請調解這端發揮功能啦。"],["蔡部長清祥：是，因為……"],["林委員思銘：不要讓他互相傷害，等檢察官不耐煩就起訴了。"],["蔡部長清祥：不會啦，因為我們現在也開創了很多的管道來協助檢察官，發揮調解、和解的功能，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一種，法院的調解也是一種。"],["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是認為如果我們有制訂這個標準，當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的話，也可以教育這些告訴人不能無端地索取，法律還是有它一定的界限，或者說如果院方給他緩刑，即便高院是維持原判決，我覺得某部分也可以產生教育的效果，讓這些受害人知道，人家願意賠償你，你也不要再去打民事了，你打民事也是這種金額啊！你還不願意，還硬要打，這個某部分也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建議有時候我們可能要堅持我們的想法，這不一定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大家一起努力，這真的是我常常看的，我就提出來與二位互相研究。"],["蔡部長清祥：好，謝謝。"],["林委員思銘：第二個問題是針對衛福部長薛瑞元的案子，他提出了掮客說，對於這個部分，我想瞭解一下法務部的意見。薛部長說疫苗掮客這些人做不成掮客所以挾怨報復政府，我們要求他公布掮客名單，他又說公布掮客名單太幼稚，當多位立委質疑他為何不將掮客移送檢調偵辦的時候，他的理由是對方尚未著手實行詐欺。請問部長，對於薛部長這樣的說法，他基於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未提出告發或移送法辦，這樣是否失職？"],["蔡部長清祥：這個要看是不是屬於他的權責、他有沒有法定義務要去做這樣的事情。"],["林委員思銘：有關他的法定義務，部長，我告訴你，他的法定義務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該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又依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90號判決，這是公務人員的義務，並無裁量權。所以當衛福部長知道有掮客在進行不管是關說或是意圖要從中牟利，只要知道有這樣的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要提出告發，他怎麼會說對於這個部分衛福部沒有偵查權呢？"],["蔡部長清祥：我不曉得他是如何說啦，不過我們可以去瞭解真正的實質內容。"],["林委員思銘：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他應該要提出告發，但他竟然說掮客名單不用公布、公布太幼稚了，我想……"],["蔡部長清祥：因為公務機關如果有涉及到犯罪或是可疑為犯罪，還有政風單位可以去瞭解嘛，誰對這個機關會做一些傷害，我們本來就有一個權限。"],["林委員思銘：是，我想這個對於衛福部長來說，其實他這樣已經構成失職了，依照我們相關的法條以及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他沒有去告發，顯然已經失職了，他竟然還說不公布、公布太幼稚，他自詡自己有律師資格，有律師資格的人居然會講出這麼不專業的話，我覺得真的是有失我們律師的顏面！","再接下來我想請問部長，如果我們的檢察官依照衛福部部長的講法或報章媒體、電視等公開這個事實說有掮客介入疫苗的採購，我們的檢察官是不是也要依法、依職務去主動偵辦？"],["蔡部長清祥：可以先行瞭解啦，瞭解後如果認為涉嫌犯罪的話，當然就會依法處理。"],["林委員思銘：你們有沒有去瞭解？"],["蔡部長清祥：初步要看各轄區的檢察官有沒有就這件事情要做個案上的瞭解，因為法務部本身不辦理個案。"],["林委員思銘：部長，我要跟你討論的就是，其實我剛剛提到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290號案判決，針對公務員以及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均應為告發，沒有裁量的權限喔，所以這件事情很明確，是衛福部長薛瑞元自己爆料的嘛，他說有掮客介入疫苗採購，所以這件事……"],["蔡部長清祥：檢察官是負責刑事偵查，這個情況是不是已經要動用到檢察官去瞭解……"],["林委員思銘：這個掮客是誰？"],["蔡部長清祥：還是透過政風去瞭解，都是可以來處理的。"],["林委員思銘：部長，我希望你們還是要去確實的瞭解這個情況，不能在看過以後就好像船過水無痕，檢調好像沒有啟動任何偵辦、調查的機制，你們要去查掮客是誰，你們要去問啊！我甚至覺得你們有需要傳喚衛福部部長。"],["蔡部長清祥：這要看案件的需求，要由檢察官來判斷。"],["林委員思銘：這是他講的，他爆料的，他已經失職了。"],["蔡部長清祥：到底有沒有失職，這有時候是行政責任嘛！對不對？"],["林委員思銘：對啊！也要查有沒有行政責任。"],["蔡部長清祥：如果有違法而應負刑事責任，檢察官當然才會啟動。"],["林委員思銘：當然，我現在不是要你們辦他，我是說要找他來問掮客是誰，要約談他，就是要進行查證，因為他說他不公布嘛！法務部應該要主動依照相關的法條偵辦，如果你知道有犯罪嫌疑、有前科存在……"],["蔡部長清祥：那是刑事責任。"],["林委員思銘：對啊！所以檢察官應該要進行偵辦。"],["蔡部長清祥：也可以瞭解有什麼行政責任。"],["林委員思銘：是啦！要去瞭解好不好？"],["蔡部長清祥：好。"],["林委員思銘：謝謝部長。"],["主席（林委員思銘）：請陳委員椒華發言。"]],"agenda":{"page_end":342,"meet_id":"委員會-10-6-36-20","speakers":["林思銘","陳歐珀","江永昌","陳椒華","曾銘宗","洪孟楷","邱顯智","陳玉珍","黃世杰","劉建國","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張其祿"],"page_start":315,"meetingDate":["2022-11-24"],"gazette_id":"11111002","agenda_lcidc_ids":["11111002_00010"],"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加強微罪不舉原則運用，節省司法資源？」進行\n專題報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1111002_00010"}},"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