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3023,"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3023","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definst_/mp4:1MClips/713d8be68ca25de53a84c44086a32ce1a19e558a7b95984975235315f758c701ebbb860637a5fd5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邱顯智","委員發言時間":"11:44:43 - 11:53:48","影片長度":"00:09:05","會議時間":"2022-12-2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0案。（詳見議事日程）（以上70案合併詢答）（12月19日、21日及22日三天一次會））","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6,"sessionTimes":13,"committees":[23],"id":"委員會-10-6-23-13","title":"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2-12-21","duration":545,"end_time":"2022-12-21T11:53:48+08:00","start_time":"2022-12-21T11:44:43+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648,"blocks":[["邱委員顯智：（11時45分）部長，這兩天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的修正，以下就各版本間的差異來向你請教。","第一個部分是各界已經呼籲非常久的記點制改革，首先，院版草案看起來是大幅翻修，但實際上的關鍵應該是第六十三條，記點改為授權交通部滾動檢討，時力黨團的草案則是維持以法律條文列舉應記點的違規行為，我們可以看到記點的多寡，事實上的法律效果是影響車牌會不會被吊扣和吊銷。","道交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很清楚，相對於一般的罰鍰，記點固然是一個警告處分，但實際上它也應該遵守行政罰法上的處罰法定原則，這是對人民產生不利益的影響，應該要處罰法定，也就是應該以法律訂之。若本來違規只要記1點的，授權給交通部之後，交通部突然修正成3點，難道不是對駕駛人或是車主的突襲嗎？而且本來就應該要由立法者決定是否增訂罰則。請教部長，既然違規行為是以法律明定，那麼記點為何不能在法律條文上增修？"],["主席：請交通部王部長說明。"],["王部長國材：我們有很多細節的部分，譬如說它的處罰是在某一個range中，哪一些要罰多少錢，都在裁罰細則中訂定，我們的同仁想到，這些點數如果每次都要提到立法院修法會花很多力氣，例如我們現在對於人行部分的重視，我們可不可以在裁罰細則中規定。"],["邱委員顯智：部長，要跟你提醒，這個可能會發生問題，因為記點不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它的效果在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是吊扣、吊銷，所以這個是不是會違反行政罰法上的規定？交通部可能要就這部分再進行商榷。"],["王部長國材：好。"],["邱委員顯智：第二個部分是噪音行為，第四十三條是危險駕駛加重罰則的規定，過去立法時把噪音列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交通部目前的草案是增訂在第十六條，時力黨團則是認為應該要增訂噪音行為個別的罰則；可以回顧過去的立法理由，當初是以飆車行為作設想，也就是為了遏阻飆車族的危害，增訂這樣的一個態樣。但問題來了，不見得只有飆車才有噪音嘛！譬如說改裝，就有可能產生噪音，若是不合法的改裝，應該要個別規範，我們認為應該要採取時力黨團的作法，飆車行為也可以同時適用兩者的規定，部長，請就這個部分說明。"],["王部長國材：我請司長說明，他比較瞭解。"],["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部分說明第四十三條及第十六條，在第十六條規定的重點就是設備的改變或是高音量喇叭音調的變化，原則上重點在於設備的改變。另外，在產生噪音的部分，環保署的噪音管制法有另外的規定；第四十三條特別提到消音器，如委員所說明的，消音器的拆除，基本上跟道路飆車競技連結在一起。"],["邱委員顯智：但是部長，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增訂一個噪音行為個別的罰則，而不是像現在用第四十三條、第十六條，這恐怕非常有疑義，因為噪音行為不必然與危險駕駛有關，這是非常清楚的。這部分應該是另為規範比較妥當。","再來是無照駕駛輕型機車，這規定在第二十二條，而第二十二條在去年第3個會期時就排審過了交通部當時的主張就是信賴保護原則，這個我都已經講過了；我們事後發函給交通部，交通部甚至主張，只持有汽車駕駛駕照的民眾，如果有駕駛輕型機車的需求，應該有多年駕駛的經驗。開玩笑！部長，這我完全沒辦法接受，因為你有多年駕駛的經驗，所以你就不需要再考照了嗎？我要提醒部長的是，駕照制度就是要確保基本的駕駛能力嗎？"],["王部長國材：是。"],["邱委員顯智：如果你只能用經驗去擔保的話，那麼現在無照駕駛的人恐怕有很多無照駕駛的經驗，就不用去取締了？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希望定一個落日的期限，你應該在譬如2年內，讓交通部有充分的時間可以去宣導，不是有汽車駕照的人他就會騎機車，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你設定一個落日期限，讓交通部可以有時間去宣導，實際上修法後，如果你要立即生效去禁止，也是一個合理的作法，因為你有汽車駕照結果不會騎機車，但是你卻允許他上路的話，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這是生命的問題。所以這不是像交通部這樣去曲解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啦！部長。"],["王部長國材：是，我想這是整個法規裡面溯及既往的課題。"],["邱委員顯智：部長，這不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王部長國材：過去有兩百多萬人已經拿到輕型機車駕照的，要不要再來重新考照？這部分明天我們再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對，應該要設一個落日期限，這不是什麼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你通過法律之後開始適用，這是一個法律最基本的規定，而不是你放任這樣的一個狀況不管。","最後一個，第二十二條駕照資格的規定，你可以看到第六十六條，近年來有不肖業者運用車牌吊扣的漏洞，藉由再次違規被吊銷，當天他就可以重新領到車牌。院內委員也都有提到相關的草案，不過我要提醒的是，車牌被吊扣、吊銷、註銷作為停權的措施，期限上應該兼顧不同的情形；你可以看到，原則上吊銷或註銷就是停權六個月，但是在第六十六條與第三十五條但書這邊，酒駕有比較重的罰則，酒駕的罰則是判刑二年，所以你在修正第六十六條的時候，應該要增加但書，避免去架空第三十五條，這是一個漏洞。相對的，如果只是延遲換領牌照或者沒有去定期檢驗，不見得要停權六個月，目的何在？目的是希望車主儘快來領牌照或者參加定期檢驗，停權太久反而會影響車主的權利，部長。"],["王部長國材：是，委員，我想這樣子，因為明天從早上開始有一整天都可以討論啦！"],["邱委員顯智：對。"],["王部長國材：我剛才看到有幾個是可以直接同意的，但是有些就是剛才談到的溯及既往或是包括年限，這個部分我們明天再一條一條討論。"],["邱委員顯智：我最後再提醒部長，希望交通部能夠務實地去參與逐條審查，你剛剛提到的不溯及既往，不是這樣用，我已經跟你講很多次了，請參酌、尊重司法院、法務部代表這些法律專家的意見，並且也能夠尊重委員提案的內容。"],["王部長國材：好，明天我們就詳細來討論。"],["邱委員顯智：好，謝謝主席！"],["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agenda":{"page_end":296,"meet_id":"委員會-10-6-23-13","speakers":["劉世芳","陳椒華","洪孟楷","李昆澤","江永昌","邱臣遠","林俊憲","游毓蘭","林奕華","趙正宇","陳素月","許智傑","魯明哲","陳以信","江啟臣","邱顯智","楊瓊瓔","賴品妤","劉櫂豪","蔡易餘","羅美玲","傅崐萁"],"page_start":239,"meetingDate":["2022-12-21"],"gazette_id":"1121201","agenda_lcidc_ids":["11212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n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道路交\n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n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n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七、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n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蔡易\n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n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n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n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n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n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道路\n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n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n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n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繼續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n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n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n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n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n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n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n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n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n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9人\n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繼續審查時代力\n量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繼續\n審查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n查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審查\n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鄭麗\n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1人\n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道\n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林\n俊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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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五十六、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n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七、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n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八、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n修正草案」案；五十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n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n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一、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n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6人\n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三、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四、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n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五、審查委員游毓蘭等18人擬具\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 19 人擬具\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n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運鵬等\n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十九、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2\n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十、審查民眾黨黨團擬具「道\n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1201_00002"}},"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