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4096,"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4096","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062f8da2bc0fbf2c8b2dc734dfa772be7b4e330859954bfd75235315f758c7011d5aae74ee2210ea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游毓蘭","委員發言時間":"11:39:41 - 11:49:43","影片長度":"00:10:02","會議時間":"2023-03-09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n二、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魯明哲等19人、（六）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20人、（八）委員羅致政等19人、（九）委員陳明文等18人、（十）委員溫玉霞等17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n【其中第(十七)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5,"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7-36-5","title":"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3-03-09","duration":602,"end_time":"2023-03-09T11:49:43+08:00","start_time":"2023-03-09T11:39:41+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1191,"blocks":[["游委員毓蘭：（11時39分）部長，因為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了四個會期，發現一個現象，只要針對媒體矚目的個案提出質詢，司法院林秘書長就會講：「我們是基於審判獨立，尊重個案法官。」諸如此類等等的回復。而部長最常提到的就是偵查不公開，感覺上偵查不公開好像是一個萬用靈丹，既然檢調都把偵查不公開奉為圭臬，為什麼媒體都還是會知道一些細節？比如高虹安前委員在偵訊期間吃過幾口便當或訂什麼樣的便當這樣的事情；另外，我覺得最匪夷所思的是像陳宗彥等人在103年涉嫌貪污案，簽分他案續行偵辦的內部簽呈也能夠外流。","最令本席不解的是，偵查不公開是不是只是部長拿來要直球對決，用球來塞我的嘴？但其他同仁都不斷對媒體放風聲，本席手邊有兩份民眾提供的資料，一份是臺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另外一份應該是北檢的公文，不起訴書的內容大概是有位記者被政治人物控告妨礙名譽，該記者在受檢察官訊問時就提到，他知道了相關訊息，就開始向各地檢署及調查局人員查證；另外一份公文是答復告發人，說媒體記者的消息來源管道多元，究竟媒體是從哪裡得到消息並沒有確切證據可證明，所以就不起訴，因此也無法證明相關檢調機關洩密。","部長，這種就是周伯通的兩手相搏啦！你一方面說，這個不起訴書裡面說記者取得之消息來源管道多元，然後他是向多方查證，包括檢調，也就是地檢署跟調查局人員；可是另外一方面，你們又沒有辦法查證。去年12月22日本席就已經在這個地方問過，高虹安的案子到底是不是有人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務部在1月初告訴我，這個案子已經交給臺高檢了，但現在都已經3月9日了，好像也沒有告訴我們具體結果，反而我們看到臺北地檢署的公文答復民眾說查不到有檢調洩密，法務部真的有認真在調查高虹安案，還是虛應了事？臺北地檢署的不起訴書說，記者向各地檢署、調查局人員查證，難道都不用去查證嗎？還是只要燒到檢察官跟調查局，你們就用不起訴偵結或用一紙行政公文畫下停損點。"],["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有關個案有沒有洩密、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我們都是交給高檢署調查，它是一個監督的機關，由它來查，我相信他們只要查出結果的話都會對外說明，至於偵查不公開……"],["游委員毓蘭：但是像我剛剛講的，我已經show了兩份公文給你看，真的就是互相矛盾，一方面說記者在應訊的時候有說明了，他是向檢察官跟調查局查證的，可是你們後來答復民眾的公文都說查無實據。本席比較關心的是你們將案件不起訴或簽結所產生的問題，因為「檢察一體」，你剛剛也提到說個案有沒有洩密、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這些都交給臺高檢了，那我就懷疑，臺高檢的指導也好，或者層層管制下去也好，到底有沒有發揮實際的功能？因為檢察官只要把案子不起訴或簽結，案子就偵查終結了，外人就無從得知。","其實監察院曾經就檢察官的簽結浮濫、外界沒有辦法檢驗的部分作出了糾正。不起訴處分其實在有的時候是因為檢察官的不作為造成的，對於當事人的傷害很大。我覺得臺高檢或者法務部要從政策上面去訂定比較好的流程來管制。例如林姿妙的案件，當時敲鑼打鼓的，檢察官就起訴了；而陳宗彥的案件，我們現在如果看到他們當時監聽的內容的話，就會發現為什麼這麼嚴重，因為陳宗彥居然可以對外說：「我從來沒有被檢察官或調查局約談過。」你們連最起碼的查證、調查都沒有做，就讓它簽結了。","另外，我還要再提一個案子，柯志恩教授在競選高雄市長的時候，有一個自稱是美國大學教授的翁達瑞說他學術不倫、一稿二投、自我抄襲等等，這個對從學界出身的我和我旁邊的張教授來說，我們都會覺得這個是很大的侮辱。在他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後，你們的地檢署就做出不起訴處分，然後翁達瑞居然還可以說柯志恩的學術不倫、自我抄襲是經過檢察官認證的。但是你們連卻最起碼的偵訊都沒有，你們可以去訊問，甚至是去問學術界的人，有的時候他們要升等，當然會有引用自己著作內容的時候，你說這叫做自我抄襲，不是！那個叫「引用」嘛！所以這部分，法務部難道都沒有正視檢察官偵查權獨斷所產生的問題嗎？檢察一體不應該是口號，各級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完全都不用做事前、事中或事後的控管嗎？像陳宗彥的案子，都有檢察官主動發現這個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你們怎麼可以連問都不問，最後就簽結？或者是對於像柯志恩，像我們這些學者出身的，對於自己的名譽看得很重的，你們連問一下都沒有，就直接不起訴，然後讓這個傢伙繼續在臉書上說這是經過檢察官認證的，這樣可以嗎？你們到底有沒有控管的標準跟機制？"],["蔡部長清祥：法務部負責檢察行政，包括政策的擬定或是事後的監督，但是在個案處理當中，我們尊重檢察機關的處理，檢察機關有三級─最高、高檢還有地檢，所以檢察案件就是透過這樣的檢察體系來監督、作檢察一體的處理，法務部不干預個案，政策上……"],["游委員毓蘭：但是像你剛剛講的，你們是政策的擬定，所以你們對於這些案件，最起碼也要傳訊一下吧！否則你就會看到陳宗彥說：「我從來沒有被約詢過、沒有被偵查過。」然後柯志恩也是從來沒有被訊問就突然不起訴了。我覺得這個對於學者名譽的傷害何其重大！所以這部分我認為你們對於簽結跟不起訴要有品質控管，否則真的有太多……","我自己就碰過，我曾經幫助一個南投的交通警察小隊長，對於死亡案件他提出了自訴，但是檢察官準備好要當萬年檢察官，不作為就是不作為，最後就是不起訴，你能夠怎麼辦？所以我覺得對於不起訴或簽結的案件，我建議檢察司還有臺高檢應該要有一套SOP還有一套控管的機制，要杜絕少數不作為、偷懶的檢察官就這樣隨便簽結案件。謝謝。"],["主席：作以下宣告：中午不休息，會議繼續進行。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11時49分）","繼續開會（11時56分）"],["主席：繼續開會。","請張委員其祿發言。"]],"agenda":{"page_end":188,"meet_id":"委員會-10-7-36-5","speakers":["謝衣鳯","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湯蕙禎","賴香伶","王鴻薇","林思銘","鄭運鵬","江永昌","吳怡玎","劉建國","劉世芳","林淑芬","陳琬惠","游毓蘭","張其祿","陳歐珀","陳椒華","林德福","廖婉汝","吳玉琴","鄭天財Sra Kacaw","邱顯智","蔡易餘","陳以信","楊瓊瓔"],"page_start":57,"meetingDate":["2023-03-09"],"gazette_id":"1122701","agenda_lcidc_ids":["11227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繼續併案審\n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萬美玲等19人、(三)委員鄭麗文等17人、(四)台灣民\n眾黨黨團、 ( 五 ) 委員魯明哲等 19 人、 ( 六 ) 委員張廖萬堅等 22 人、 ( 七 ) 委員伍麗華 Saidhai\nTahovecahe 等 20 人、 ( 八 ) 委員羅致政等 19 人、 ( 九 ) 委員陳明文等 18 人、 ( 十 ) 委員溫玉霞等 17\n人、(十一)委員萬美玲等22人、(十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十三)委員莊競程等22人、(十四)委\n員馬文君等16人、(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十六)委員賴惠員等18人及(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7\n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2701_00002"}},"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