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5313,"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5313","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ca9d21ee16bd3e0be7d61b182ba2edb196903a7c4c2e5846246aa18aa764ee5d474a70c700ab9a9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羅美玲","委員發言時間":"10:32:55 - 10:42:22","影片長度":"00:09:27","會議時間":"2023-04-19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事由：併案審查\n（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n（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n（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meet":{"tmpMeeting":null,"type":"聯席會議","term":10,"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2,"committees":[36,15],"id":"聯席會議-10-7-36,15-2","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date":"2023-04-19","duration":567,"end_time":"2023-04-19T10:42:22+08:00","start_time":"2023-04-19T10:32:55+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415,"blocks":[["羅委員美玲：（10時32分）主委好。我今天要跟主委探討的就是，當我們在大選或是九合一選舉時，如果遇到在投開票所有一些違規行為的時候，到底有哪些規範、有哪些罰則，這部分可能要建請中選會跟警調單位製作一個SOP流程。像今年3月4日南投舉辦立法委員的補選投票，那時候就有一些不明人士，其中還包括所謂的全民監票行動聯盟，他們派員到投開票所外面，譬如說在花盆裡面就暗藏了攝影機，或者是有不明人士拿著手機公然地對著前來投票的民眾錄影，甚至還派人到現場去記錄投票民眾的個資，例如A民眾幾點到投票所、衣著的顏色是什麼，包括上衣是什麼顏色，然後著褲子、男生還是女生，類似這樣莫名其妙的一些紀錄。當然，當場那時選務人員或是民眾都有發現這些狀況，我們認定這是監控行為，可是我們發現不管是不是民眾報警，警察到現場之後，對於這種行為有無違法居然還會有疑慮。","我想請教主委，像這些行為，在公職人員選罷法或是刑法裡面，到底有哪些規範？我比較納悶的是，警察到現場之後還要再丈量看有沒有在30公尺以內，好像在他們的認知裡面認為，在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若有這些行為，他們認定這可能是違法的，那表示他們認為30公尺以外就不違法嗎？因為還有所謂的丈量行為。很明顯這些都是非常很明確的違法監控行為嘛，甚至干擾了民眾的投票，民眾來投票，竟還要接受這些莫名其妙的錄影或是記錄，所以我想請教主委，我們有哪些法律可加以規範？尤其是針對30公尺之外的。"],["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其實不管是30公尺以內或是30公尺以外，對於妨害投票秩序的相關行為都有一些法律規範。在30公尺以內的，最明顯的就是選罷法有規定不得干擾、喧嚷、不得勸誘等等，如果有的話就有罰則，這個在30公尺以內是有的；30公尺以外並不是無法可管，如果有妨害投票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還是有一些規範的條文存在。所以，用30公尺做絕對的區分，這並不是很準確的，這是第一點。"],["羅委員美玲：是。"],["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二點，當發生一些具體案例的時候，我們必須這樣講，不管警衛人員也好，或是我們的選務工作人員也好，大家通常會採取比較嚴謹的執法態度。因為民意高張，所以大家會比較嚴謹一點，避免因為執法而在現場發生跟民眾之間的紛爭，反而使得選舉的秩序遭受到破壞，所以會比較嚴謹一點。當然，這樣子的嚴謹是不是反而會被一般民眾以為他們好像是受到鼓勵，會不會有這種現象發生，這個我們也會檢討。針對這個問題，其實我們選務部門跟警察部門在選後，大家都有進行一些意見的溝通，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齊一法律的見解，能夠制式化的將整個取締的流程都做一些明確的規範。這部分的工作，我們目前在進行當中。"],["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也許真的就像主委剛才所提到的，選務人員也許因為謹慎，甚至我認為選務人員也許在某些方面，比如對法令的不瞭解，所以才會有我剛開始提到的所謂丈量的問題，究竟有沒有30公尺內外的問題？也許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八條很明確的提到，就是主委所提到的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就是那個「內」，如果有喧嚷、干擾他人投票不投票的行為，經過制止還是繼續為之，就會被處以一年以下徒刑或是易科罰金等等，有類似這樣的罰則，所以選務人員一般就會因為這一條而去想有沒有在30公尺內外的問題。實際上在30公尺之外，我們還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跟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範，就是主委剛才所提的還是有罰則，那麼在30公尺之外這部分的權責是屬於誰的呢？選務人員有沒有這個權責還是警察？因為像那天的情況，雖然有民眾報警，可是警察到場之後就說要會同主任管理員，或是要會同主任監察員，讓他們告知民眾有沒有違法。以我們當下那時候發現的情況，如果警察從主任管理員那邊接收到的訊息這個沒有犯法，因為他是在30公尺以外，如果他的認知是這樣的話，那麼警察是不是可以拍拍屁股就離開了？因為那天早上民眾就發現很多類似這樣的違法情況，可是當時大家好像還沒有辦法釐清相關的權責，所以早上有很多人被縱放。對於他們這些違規行為，其實當場是可以把他們帶到警察局去問話，問他們的目的是什麼，可是一直到下午中選會發出一個聲明之後，南投的選委會才做處理，然後警察才知道原來在30公尺之外其實是有違法的。所以這種種都顯示出，不管是選務人員也好，警察也好，其實他們都需要再教育，對於這個部分本席要求我們應該要訂定一個SOP，在這一次我有盤點各縣市選委會針對這些違法行為有沒有一些SOP，我發現可以參考宜蘭選委會的作法，因為宜蘭選委會有一個「投開票所常見爭議行為態樣及處理程序簡表」，我沒有看到其他縣市選委會有這樣的表，可是我看到宜蘭選委會有一個這樣的簡表。所以我在這裡建請選委會跟檢警單位能夠一起做，我之前問過警政署署長，署長說他們會找中選會來討論，可是我不知道到目前為止有沒有做這方面的討論。現在已經4月了，明年大選很快就要到了，我們並不希望這些違法行為再次發生。"],["李主任委員進勇：違法行為的態樣其實也不斷地在翻新，像監票這種行為也是在最近這兩三年才新發生的一個態樣，那我們必須要跟警察部門保持恆常性的觀念溝通跟實務執行的協調，我們一直都有在做這個工作，最近在南投補選之後，針對這次所發生的這個事件，我們有進行溝通，針對一些法令上的見解，我們也已經有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給警方作為執法的參考。至於執行的SOP這個部分，我們會讓它更明確一點，以避免爭議，因為在實際投開票的時候，我們的主任管理員裡裡外外都要顧到，所以他的任務也非常的繁重。"],["羅委員美玲：我們會擔心主任管理員有沒有政治立場，這也是我們很需要去了解的，所以我覺得訂定一個SOP有其必要性。主委，我想拜託選委會在二個月內擬定一個SOP，然後讓本席能夠看到這個程序表，有沒有辦法做到？"],["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對這個部分大概還要再跟警政署共同協調。"],["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主席（吳委員怡玎代）：請陳委員琬惠發言。"]],"agenda":{"page_end":72,"meet_id":"聯席會議-10-7-36,15-2","speakers":["謝衣鳯","高嘉瑜","王美惠","湯蕙禎","李德維","曾銘宗","賴品妤","林思銘","王鴻薇","羅美玲","陳琬惠","鄭天財Sra Kacaw","張宏陸","賴香伶","吳怡玎","江永昌","黃世杰","鄭運鵬","林淑芬","邱顯智","王婉諭","劉建國","游毓蘭","楊瓊瓔","吳琪銘","莊瑞雄"],"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3-04-19"],"gazette_id":"1124302","agenda_lcidc_ids":["1124302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高嘉瑜\n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中\n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n織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n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n正草案」案、(七)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n案」案、(八)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n修正草案」案、(九)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n委員羅美玲等23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孔文吉等17\n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央\n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n「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n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十五)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部\n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4302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