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5509,"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5509","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324d387df3366a307e7c4ef6744acf6fa36678f1f1c74e1fc9039fc4cc127dede7ecaafb1c2cb07b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江永昌","委員發言時間":"10:43:53 - 10:54:06","影片長度":"00:10:13","會議時間":"2023-04-24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事由：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meet":{"tmpMeeting":null,"type":"聯席會議","term":10,"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1,"committees":[15,36],"id":"聯席會議-10-7-15,36-1","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date":"2023-04-24","duration":613,"end_time":"2023-04-24T10:54:06+08:00","start_time":"2023-04-24T10:43:53+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403,"blocks":[["江委員永昌：（10時44分）次長，我要問一下，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有一個選舉保證金，最近的討論也是沸沸揚揚，這個是不是能夠阻止恣意參選的這些人？另外，監察院其實也有對相關的內容提出意見。我們在這裡先拆分，選罷法如果是保證金的部分，它的定性其實主管機關是在內政部，但如果是它的數額高低，那個就是在中選會，我今天就先論這個性質。為什麼要訂保證金？不外乎就是不要讓人家隨便來亂、隨便來參選，不過我看了一下數據，雖然我沒有最近兩、三年的資料，但是比較98年到107年，事實上，保證金制度是69年就開始了，近幾年來，每一年度當中的參選人和所有公職的位子，大概參選的有兩萬上下，能夠取得的公職位子大概在一萬上下，但是這個保證金不予以退還的比例卻節節攀升。像縣市議員，95年才5.45%不退還，107年變成12.06%，而直轄市議員，99年是13.47%不予以退還，107年則是18.45%，縣市首長也從98年的31.48%到107年的47%不予退還。退還的門檻是什麼？也就是應當選的名額除以所謂的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的10%，這個門檻不變，不予退還的比例卻節節上升，難道恣意參選、來亂的人有增加嗎？為什麼會增加不予退還的比例？"],["主席：請內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容輝：委員好。關於委員剛剛的指教，為什麼會有保證金沒收的機制？當然是不希望有人利用這個選舉，就像剛才委員說的，是來亂的。為什麼這個比例會一直攀升？這部分請司長來回答。"],["江委員永昌：OK。"],["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局呂司長說明。"],["呂司長清源：報告委員，我們雖然沒有正式的調查和統計，不過有一個可能性是因為投票的集中化，就是票數集中在主要候選人身上，其他登記的候選人得票數比較少，沒有跨過10%的門檻，所以就不予發回，大概可能的情況是這個。"],["江委員永昌：你覺得是這個原因嗎？我剛剛把所有總參選數和能夠獲得的公職名額都講出來了，而你還用這個為判斷的話，我就不曉得科學數據在哪裡。我這樣講，因為另外一個聲音是要求你們降低，甚至是取消保證金制度，改走電子連署或其他方式，他們是擔心有些經濟弱勢會因此失去參選的機會。","不過，我現在先講，你們這裡是定性，到底要不要收保證金？或者即使是中選會來訂定保證金的門檻收多、收少，你們這裡要不要去推監察院所講的，那個收多、收少不是開專家學者會議來瞭解、瞭解，而是要有一個專法去授權，要不要這樣做？另外一步就是電子連署，不管你是雙軌還是單軌就用電子連署，你們現在會議也開這麼多了，想法是怎麼樣？有保證金就要有專法授權，到底這個數額是怎麼訂出來的，然後讓中選會去執行，你們前面要先做法制的工作，但是如果不要，要用電子連署，不管是雙軌或單軌，法制的工作一樣要去做。請回答。"],["呂司長清源：因為這個部分主要是中選會在執行……"],["江委員永昌：它是負責執行，但定性是在你們這裡啊！你們是法律的主管機關，你要訂出你的法律授權啊！"],["呂司長清源：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研議。"],["江委員永昌：還要研議？我這樣講，你剛剛講的就是因為選票集中在某人，所以有一個制度，其實你現在有做一個，我看到你們所寫的，本來要從選舉人數商數10%變成除以選舉人，就是去投票的人的商數的10%，其實這樣也是沒有用啦！隨便舉新莊地區或是什麼地區的例子，像縣市議員、複數選區的，有人還不到10%就當選了，結果未當選的要超過10%才退還保證金，所以這當中有很多矛盾，現在在講的參選保證金門檻以及現在退還的部分，你要一起連動來看是不是會有問題啊！你在研究這個部分的時候還有一個事情也要去想，就是關於連署制度，其實在美國有些州是有、在其他國家有些地方是有，這個你們要怎麼處理？"],["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這部分監察院也有提出一些意見，是不是容許我們跟中選會研議，然後再跟委員報告。"],["江委員永昌：我就在這裡提醒，像總統的選罷法當中，如果你用連署的，現在且不管是書面或電子，因為是單一嘛，所以你用連署去取消或替代保證金制度的時候，一個人是不可以為兩組以上去連署哦！這個精神將來你們如果採取連署的話，對單一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對複數選區的要不要適用？坦白講，有時候公投連署，到時候還未必是投同意、不同意。但是如果單一只選一個人，要連署兩組，這就怪了，複數的話能不能連署兩組？這也很怪，我在這邊就提醒了。","回頭過來再講退還保證金制度，我要問的是最近一個案例，這講得過去嗎？就是花蓮富里鄉鄉長的參選，他登記了，又說不要選了，而且他也沒有參加選舉活動，都是別人在幫他的忙，我也不認為他有選舉開銷，因為他已經走了，那個保證金要不要退還給他？"],["呂司長清源：當然要啊！依法當然要退給他。"],["江委員永昌：好，這就是我現在在講的。有時候你想的是參選的門檻不要剝奪弱勢，但你回頭想想看，這不是恣意參選嗎？去登記了，又說不選了，他也退不了選，候選人名單上一樣有他的名字，大家也去投票，最後也當選了，然後這個要予以退還保證金，他還很大方的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我就不知道他選舉有什麼開銷，選票補助金還要捐出來，最後還變成美事一樁！所以這個東西存在著需要處理的地方，你們是不是有些方向需要抓緊一點？"],["吳次長容輝：報告委員，剛剛這個是個案，沒有錯啦！"],["江委員永昌：那個才真的是恣意參選，胡亂來選的啊！"],["吳次長容輝：是。這一部分我們會和中選會一起研議，把這個堵掉。"],["江委員永昌：好。"],["吳次長容輝：這個有一點算是恣意參選沒有錯，在選舉期間都沒有動，結果竟然還被選上了。"],["江委員永昌：保證金予以退還，他也不來就職、也不來宣誓，然後他還發表新聞說選票補助金要捐出來做慈善、做公益。我舉我自己為例，我當年也是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被徵召參選立委，我以自己為例，最近討論得沸沸揚揚就是議員剛當選又要去選立委，其實我覺得你們也可以連這個一起想一想。假如因為選區沒人或選情艱困，或政黨推薦等等都可以，或者是初選都可以，但是選民讓他當選縣市議員，然後他去參選立委，如果當選了立委，那就是前面的議員任期沒過半就轉換跑道，這顯然是對選民不太交代得過去，但是人家當選立委的時候，是不是前段市議員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應該怎麼處理？或者如果沒當選立委，那就表示選民並沒有同意讓他從市議員跳到立委，也就是對其任期沒過半、才剛當選議員就跳立委，並沒有給予肯定和認同的時候，不用處理市議員的那一段，就處理沒當選立委這一段的保證金或選票補助金，當然如果修法要溯及既往，我也願意接受。"],["吳次長容輝：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這些態樣我們都會一起研議。"],["江委員永昌：是，這個很重要，因為現在社會對這個非常重視，我覺得不必將市議員的選舉和立委的選舉統統討論，從當選成功是受民意肯定，或者當選沒成功、跳級沒成功是不受民意肯定，可以做為前後的判斷來做一個處理，對社會輿論、對我們民主的制度也比較有建設性的處理方式。"],["吳次長容輝：是，謝謝委員。"],["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agenda":{"page_end":44,"meet_id":"聯席會議-10-7-15,36-1","speakers":["陳玉珍","孔文吉","林思銘","陳琬惠","游毓蘭","李德維","羅美玲","賴品妤","王美惠","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莊瑞雄","江永昌","鄭天財Sra Kacaw","黃世杰","林文瑞","王鴻薇","高金素梅","賴香伶","蔡易餘","劉建國","楊瓊瓔"],"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3-04-24"],"gazette_id":"1124501","agenda_lcidc_ids":["1124501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content":"一、繼續審查委員余天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n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nSaidhai Tahovecahe 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n、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林思銘\n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地方\n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n之四條文草案」案；八、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n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林靜儀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n」案；十、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3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4501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