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5659,"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5659","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38ef5a3c40f26875f2a516292a4958462e0849a48352a506c9039fc4cc127ded5e224758909c5077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賴品妤","委員發言時間":"10:38:54 - 10:48:21","影片長度":"00:09:27","會議時間":"2023-04-27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5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劉櫂豪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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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人民請願案計2案。第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12,"committees":[15],"id":"委員會-10-7-15-12","title":"第10屆第7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3-04-27","duration":567,"end_time":"2023-04-27T10:48:21+08:00","start_time":"2023-04-27T10:38:54+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512,"blocks":[["賴委員品妤：（10時39分）次長早，針對今天討論的姓名條例，我有幾個問題要請教一下，其實之前就已經討論過姓名條例了，在這個過程裡面也可以看到立法院的委員們給了很多建議，但那是上一屆的事情，這一次好像沒有看到院版的草案。我想請問花次，內政部的態度是跟之前一樣，認為維持現行條文就好了嗎？"],["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花次長敬群：我跟委員報告，針對改名次數做一定程度的限縮，跟現在一樣，我們現在的態度大概是這樣。"],["賴委員品妤：我想你也很清楚，如果我們今天從憲法的規範來看，姓名其實是每一個人人格的表現，法學院的學生一定會唸到的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就有提到，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每個人的姓名是人格的表現，要怎麼取名應該是民眾的自由。除此以外，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名字除了是認識一個人的方式外，也是每個人自我認同、自我肯定還有表達主體性的方式，所以才會有很多人在快要成年的時候開始想要改名。我想請問花次，你認同這個說法嗎？"],["花次長敬群：當然改名本來就是應該擁有的權利，所以我們當然同意人可以主動改名，可是背後也涉及到各式各樣的社會安定、人與人溝通或者制度推動，我想改名次數原則上做一定程度的限制，應該也是在整個社會有共識的基礎下的一個概念。"],["賴委員品妤：但顯然問題來了嘛！我有看之前的公報，大部分的委員也覺得次數不應該這麼嚴格。關於要不要改名、怎麼改名，從憲法上來看是每個人的權利；從社會來看是每個人出於主體性的自由表現，應該要留給每一個人自己決定，至少這個部分我們有共識。"],["花次長敬群：沒有問題。"],["賴委員品妤：但接下來所衍生出來的，我認為內政部如果要限制民眾改名字的權利，就必須拿出一個更具體的說法來說服大家，其實你們上一次的理由就跟你剛剛講的理由一樣，之前通常都是用維持社會穩定和秩序或避免增加行政負擔之類的說法來限制。可是我覺得這樣的理由，其實經過了這麼多、甚至之前的鮭魚之亂，我覺得看起來真的是太空泛了！","另外，限制每個人改名的次數，其實某種程度就是反映出政府對民眾自我認知、自我約束的不信任，所以才需要由政府出面限制這件事情。但本席一再強調，一個人改名字其實並不會對社會上另外一個人造成負面影響，如果某個人改成他自己更喜歡的名字後，比起以前對自己有更多的認同或肯定的話，我們當然是支持這樣子的事情發生。以我剛才所提鮭魚之亂的例子來說，把自己的名字改成「鮭魚」之後，不管是其他人覺得有趣或是予以嘲笑，甚至是批評，這些都是改名字的人自己要去承擔的代價與成本，他要為他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付出代價，同時那也是他尊重他自己的方式，我覺得政府應該也要尊重他。是不是能夠請內政部再說明一次你們的想法？"],["花次長敬群：當然名字是表彰個人，但某種程度上也是他的朋友、家人、父母曾經賦予他的表徵，所以這都是值得討論的，名字是不是完完全全只是個人百分之百的表徵，究竟它是自由的，還是它有社會性的價值在裡面？針對這部分，我們再努力將各種論述表達得更完整。當然如果委員覺得改名的次數應該予以一定程度的放寬，我覺得這都可以討論，我們並不是說非得限制在目前的次數之下，真的是鐵板一塊不能再改，但也要有某種程度上的必要管理，因為這也是社會安定的基礎，而社會的共識也是我們另外要關注的地方。"],["賴委員品妤：本席想要提醒內政部，以前這樣的事情可能沒有被討論到，但是隨著之前發生一些改名的風波，現在大家都已經注意到這件事情。我當然也瞭解內政部擔心如果不限次數，有些人為了某些目的，那麼改名的狀況就會一直發生。但我覺得我們可以反過來思考，如果改名字沒有次數限制，其實餐廳也很難承受一直推出改名就可以免費吃東西的活動，因為成本方面也會有很劇烈的……"],["花次長敬群：其實名字有各種表彰，一種是法律上的姓名，我們有很多的外號、暱名、朋友之間各式各樣的稱謂，所以實質上名字有不同的呈現方式，未必一定要用法律、官方上的，這是社會多元的……"],["賴委員品妤：基本上這是人格權的表彰。"],["花次長敬群：是。"],["賴委員品妤：在此本席還是要強調一件事情，其實除了名字之外，臺灣還有每個人都有的身分證字號或健保卡卡號，我們可以看到，現在在臺灣人生活中的正式程序裡面，常常都需要用到身分證ID或健保卡卡號，以此證明自己的身分，如果有其他東西可以用來辨認這個人的話，我覺得真的沒有什麼強烈的理由一定要去限制改名次數的必要……"],["花次長敬群：那是不一樣的邏輯，ID甚至是，個資有些時候還不能讓別人知道。"],["賴委員品妤：我必須強調另外一件事情，如果你們擔心有人用改名來逃避通緝或犯罪的話，相信次長也很清楚，其實第十五條就有規範哪些情況不能改名。說到底我們應該要討論，以內政部的態度來講，剛剛次長也說你們並沒有踩得那麼死，你覺得內容是可以討論的。"],["花次長敬群：是，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賴委員品妤：我建議如果真的擔心造成行政負擔，那內政部應該要有你們自己的說法，因為現在只有委員提出的版本送進委員會，我們沒有看到院版，也沒有看到部版，既然我們今天要處理這件事情，其實內政部應該主動提出你們對於改名次數或相關規範的看法，如果社會一致決定應該要調整，包括次數的調整等等，拋出一個想法，針對次數的調整也許你們可以分級索取規費，改名次數越多的人可能要繳的規費就越高，因為這要反映你們的行政成本。"],["花次長敬群：我覺得這都不妥啦！"],["賴委員品妤：我覺得這些都可以討論。"],["花次長敬群：這樣會變成有錢人可以改很多次名字，比較窮的人卻沒有機會改，這是不公平的。"],["賴委員品妤：重點在於現在只有委員的版本，你們根本沒有提出自己的版本，那我們怎麼知道你們的態度是什麼？"],["花次長敬群：我在一開始說明時就有提到現在我們確實沒有院版，剛剛有委員的提案說明，我們支持大院的討論。我相信大家還是會追求一個平衡。"],["賴委員品妤：確實。"],["花次長敬群：不管是限制半年內不能改，或者是一年或三年，這部分如果有共識，某種程度上它可能也是社會的共識……"],["賴委員品妤：對，可以啊！現在真正的問題在於，雖然你備詢的時候可以回答，但卻沒有院版或部版。"],["花次長敬群：針對次數的部分，我希望先不要加以調動，如果要調動的話，可能需要再多一點社會溝通會比較好，因為這部分的衝擊和多久可以改一次，其實意思是不一樣的。"],["賴委員品妤：針對這部分，我要求內政部應該儘快提出部版或院版，而不是只用委員的版本來討論，因為你們要有你們的態度。"],["花次長敬群：我們來努力。"],["賴委員品妤：對，要儘快啦！你看現在草案都已經送進委員會了。我覺得要想清楚，剛才我也說過不一定要規範次數，也許可以考慮收取規費或、規定改名多久之後不能再改名等等，用這樣的方式找到個人自由和行政運作之間的平衡。"],["花次長敬群：我們更要思考的是這樣的議題背後比較深刻的社會內涵，我覺得針對這部分大家可能要多一點討論，而不要把這樣的社會內涵當做是沒有成本的。"],["賴委員品妤：本席也是法律系的學生，我剛才已經講過，這件事情早就已經討論得很多了，現在是你們沒有態度的問題，所以要趕快啦！"],["花次長敬群：我不覺得我們已經討論得很多，因為法歸法，社會學的內涵歸社會學的內涵，針對這部分，大家真的還是要嚴肅一點的看待會比較好。"],["賴委員品妤：好啦，那就趕快提出你們的行政院版，謝謝次長。"],["花次長敬群：是，謝謝委員。"],["主席（李委員德維代）：請莊委員瑞雄發言。"]],"agenda":{"page_end":62,"meet_id":"委員會-10-7-15-12","speakers":["游毓蘭","羅致政","邱議瑩","王美惠","陳琬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張宏陸","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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