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6124,"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6124","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2ae5162b72f3fcd4d4149738d4e5c54bfab824c69c6c5527c9039fc4cc127ded8c7b53aa0ac7e42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江永昌","委員發言時間":"12:00:45 - 12:11:01","影片長度":"00:10:16","會議時間":"2023-05-1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改善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12,"committees":[20],"id":"委員會-10-7-20-12","title":"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3-05-11","duration":616,"end_time":"2023-05-11T12:11:01+08:00","start_time":"2023-05-11T12:00:45+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900,"blocks":[["江委員永昌：（12時）主委你好。我從民國107年開始看，發現金管會認定的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吸收資金涉及虛擬貨幣。當年，金管證字第107030396號函就提到所謂資金的性質，認定以虛擬貨幣非法吸金屬於刑事犯罪行為，要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行為動機、具體犯罪事實認定是否違反銀行法，簡單來講，你們的函釋就是表達個案違不違反是交給司法判斷。在過去幾年中，107年也有高等法院金上訴字第83號判決，但其實就是看了你們的文件，才認定虛擬貨幣不是款項、不是資金，虛擬貨幣不是銀行專營，虛擬貨幣也不是主管機關認定的貨幣，所以不能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與第一百二十五條論處。可是對於當年這個判決，時至今日來看，中間發生變化了，我今天就是在講這個變化，以提醒金管會。","最近幾年，法界、業界、學界都指出，當年判決其實會讓相對低風險的吸收存款受到銀行法的高度監管，但相對高風險的吸收虛擬通貨存款就不受銀行法監督，這個邏輯不合道理。也有人提出，要把虛擬貨幣、比特幣解釋為銀行法下的資金，這樣才比較符合增修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的目的。還有人提出，只靠行政機關的新聞稿或立法院的會議紀錄做判決依據，法規基礎薄弱，法院應該說明為什麼無從將金融機構交易、流通判斷資金連結到虛擬貨幣。這些說法都被提出，也就是說，對於虛擬貨幣，如果只以是否為銀行得經營之業務做為判準，很可能造成類似性質的吸收存款業務由未受監督的非銀行業者經營這種監管錯置現象。所以總結就會變成虛擬通貨達到一定規模時，須制定特別法規，或是研討如何做許可規範。這裡是在講什麼？是在表彰短期貨幣或即期債權之虛擬通貨其實也構成間接資金流通方式。對於這種間接資金流通模式，法院不會宥於形式、認定僅限於實體現金之直接交付，而是要根據交易的經濟實質，將實質上收受通貨、貨幣之間的間接資金流動方式納入。這是從法院判決以及該判決之後，現在法界、學界、業界講的。","有沒有影響？影響來了，我告訴您影響怎麼來。現在不是以前那種「暗黑幣」，也就是實際上沒有，卻假投資虛擬貨幣之名向大眾吸收新臺幣，也就是說現在已經不是這種做法了，而是把虛擬貨幣連結到間接資金。你可知道？最高法院居然引用當年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那是我提的，條文沒有通過，但是立法理由被採用，當中提到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虛擬代幣、虛擬貨幣等吸金規模這麼大，受害人損失慘重，所以都要納入法案。相關判決包含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3277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5556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317號判決，還有更多判決。在這些判決當中，判決書都提到犯罪收受之款項、吸收基金或約定返回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款項，這種資金本金之流動。它雖然不是實體現金，但是這種手法已經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之間這種間接的資金流動模式，所以都是用銀行法判處違法吸金、都是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起訴，然後判處剛才我所講的案件違反銀行法，是違法吸金。這是這幾年來的變化！請問主委，對於這樣的變化，金管會的感想是什麼？很可能在過去、民國一百零幾年以前，面對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吸金是這樣操作，但現在這樣操作可不行了。過去無法監管、沒人可管，也不知道是不是犯罪，但現在法院反而用銀行法判處違法吸金。請說。"],["主席：請金管會黃主任委員說明。"],["黃主任委員天牧：最高法院這個判決我沒有仔細研究過，謝謝委員給我們指導。在這個時點，我講的話有一定的代表性，但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本身的定義與定性與時俱進，早期認為它有支付功能，現在看來，支付功能很小；如果現在最高法院再做這個判決，或者其他法院做這個判決是否會有類似觀點，我也不敢講。所以，對於這件事情，在這個時空，我不太有這個條件向您回答代表金管會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我真的很抱歉。"],["江委員永昌：但是該去研究了。你看，就在這短短幾年當中，法院判決以前指稱與銀行法無關，現在卻認為是。"],["黃主任委員天牧：所以很謝謝委員提醒我們這個領域。"],["江委員永昌：我舉一個例子。我不想講業者的名字，因為我不是為哪個業者而來，如果金管會繼續不管，我也沒說反對喔！而是對於法院產生的變化，金管會有沒有什麼想法這一點，我要請教。","像是這個個案，借貸業者有兩面，一面做為借款人，向客戶借入指定虛擬資產，又約定業者返還本金的期限與利率，發行代幣給客戶以表彰這項權利。另外一面則變成貸款人，貸給其他客戶指定虛擬資產，約定客戶返還本金的期限與利率。個案這樣兩面做，以前沒事，但現在不行了，必須起訴、要偵辦。從這裡衍生出來，我就想提問了：如果業者收受標的是虛擬資產，那以現在法院判決來看是否會觸法？又業者推出定期定額購買虛擬資產的業務是否觸法？業者如果推出定期定額買虛擬資產的業務，而且用A穩定B兌換B穩定B，也不收法幣，那是否觸法？業者如果推出在平臺上存放虛擬資產業務，定期結算、計息，會不會觸法？如果業者經營虛擬資產代操業務，客戶存入虛擬資產，業者在一定期間之內代為運作，那這樣是否觸法？哇！業者根本整套都來了。過去這些行為無法監管、沒人可管，由司法個案判斷。但是司法個案判斷已經從以前認為未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到現在統統判決為銀行法的違法吸金。你們就繼續交給法院個案判決嗎？還是要聽一下我的建議，研究一下、努力一下、處理一下做或不做？是否應該出解釋函令或推出子法？對於剛剛我講的這些情況如何牽涉銀行法中所謂的銀行款項或資金，要不要給出說明？或者要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以免讓虛擬貨幣案件全都由法院個案解釋？"],["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我們當然謝謝您給我們的指導，我們會就您提出的質詢資料請會裡同仁研究。"],["江委員永昌：我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怎麼樣，所以現在會有兩條路出來，一是如同我給金管會的建議，透過解釋函令、子法或研究用什麼方式處理牽涉到虛擬貨幣、虛擬資產的間接資金的案件，這是一條路。另一條路就是繼續讓法院判決。過去也許大家並未覺得違反、涉及吸金等等，但現在這些虛擬資產相關行為與虛擬業者平臺統統會以銀行法判決。"],["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研究、我們會以積極方式研究。"],["江委員永昌：變成就是兩條路了。"],["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研究，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江委員永昌：我沒有設定時間，但這很需要研究。"],["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研究，您的提醒很重要，很感謝您。"],["主席：本日登記發言委員皆已詢答完畢，臨時提案改天再處理。","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者，請金管會於1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訂。","余委員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agenda":{"page_end":188,"meet_id":"委員會-10-7-20-12","speakers":["羅明才","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沈發惠","郭國文","李貴敏","高嘉瑜","費鴻泰","林楚茵","鍾佳濱","曾銘宗","陳椒華","邱志偉","江永昌","余天"],"page_start":135,"meetingDate":["2023-05-11"],"gazette_id":"1125304","agenda_lcidc_ids":["1125304_00005"],"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就「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n改善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125304_00004"}},"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