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6307,"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6307","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b174d9e7a452e2ba454ffbc82f8e8a5736dd9bfa210627f4ebde07835305274959d8f2b9dd4f3d66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湯蕙禎","委員發言時間":"09:32:00 - 09:42:26","影片長度":"00:10:26","會議時間":"2023-05-18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併案審查\n（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n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meet":{"tmpMeeting":null,"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17,"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7-36-17","title":"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date":"2023-05-18","duration":626,"end_time":"2023-05-18T09:42:26+08:00","start_time":"2023-05-18T09:32:00+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196,"blocks":[["湯委員蕙禎：（9時32分）請教秘書長，今天要審刑事補償法，過去我們只有國家賠償法，現在針對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刑事案件受理後，受害人受羈押，當然一開始我們不認定受害人有沒有違法，就是一開始有受到羈押、禁閉、留置、收容或保安處分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候，才有所謂刑事補償法的適用。","監察院審計部有個調查，近20年來冤獄賠償件數有1,976件，金額高達7.6億元，成功行使求償權者僅12件，求償金額才165萬元，比例非常懸殊，所以政府多年來對冤獄案發出高額的補償金，各機關回頭向司法官或者軍事法官求償的金額非常少，落差這麼大。當然我們在想，只要補償出去以後，案件馬上就到承辦人手上，變成有沒有求償的問題，當然就要去審查，因為我們有求償審查委員會，成員上有沒有需要再檢視一下？能不能很公正地去看待整個案件有沒有冤獄的問題？","我們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有被求償的問題，當然我們在公務員體系裡常常會講官官相護，這是最容易被人家提出來的，因為同事情誼有時候會不好意思，有沒有這個情況？畢竟自己也可能有被求償的機會；還有看到這裡面金額那麼少，感覺是補償金額較少的時候，乾脆趕快補償了事，至少案件不要掛零。我想成績不要掛零的心態，很多公務機關都有這樣的問題，何況是長年被詬病的冤獄賠償問題。關於監察院調查的結果，媒體也反映很嚴重，冤獄刑事補償20年賠償7.6億元，只向失職公務員討回165萬，究竟裡面發生什麼問題？是不是每個案子都進入求償的審查？請教秘書長。"],["主席（謝委員衣鳯）：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輝煌：委員早。我們110年8月30日就修了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目前每一件刑事補償的案件在補償之後，都會召開求償審查委員會，每一件都會開會。"],["湯委員蕙禎：每一件都召開？"],["林秘書長輝煌：對，各法院求償審查委員會的委員設置是6人到9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比如臺北地院求償審查委員會是9個委員，最少有5個是社會公正人士，所以內部委員一定是低於半數，這個是公正性在組織上的保證。","另外一個當然就是委員剛才也提到的，我們的求償件數或金額偏低有結構上的因素，這個結構上的因素就是因為法律的規定。它跟國家賠償不一樣，刑事補償是無過失責任，只要有特別犧牲、人身自由受限制，我們都賠；但是國家賠償的分母比較小，是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才要賠，這不一樣，所以分母不一樣大。"],["湯委員蕙禎：了解。"],["林秘書長輝煌：另外，它的分子也比較小，也就是公務員要對這個損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時候，我們才能求償。","我們大部分的案件，大概有九成的案件是羈押造成，因為原先羈押，之後判無罪確定，所以才補償。因為羈押跟有罪判決的心證門檻不一樣，羈押只需要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事由，比如有逃亡或供串之虞大概就可以羈押，是為了要落實國家刑罰權，所以在先階段就這樣處理。但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冤獄，要有罪判決，必須要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程度，因為這樣一個心證門檻的差距，導致刑事補償案件九成落在這類案件上面，大概是這樣結構上的因素。以上跟委員報告。"],["湯委員蕙禎：了解。這個是無過失責任，就是只要有犯罪嫌疑，有串證、逃亡之虞，原則上會有收押的情形，但是後來的攻防，提出對他有利的證據之後，當然就到無罪判決的結果，由於無過失責任，只要人身自由有受到限制，大概就有補償的機會，所以補償金額很大。對於外界看這樣補償金額過大、求償金額又過小，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還是有一段距離，司法院對此有沒有自己再做解釋？因為剛剛我一聽之後當然清楚，如果在法界待過的人都很了解這種情形，所以對於這樣的機制，還有2年內要求償的問題，就是從補償支付開始2年內要求償，有沒有超過2年而沒有求償的？"],["林秘書長輝煌：目前確實有超過2年沒有求償的，他是事後才知道，因為不必經過宣判的判決，最高法院一公告、判決一出來等於就確定了，因為不得上訴，導致他本身主觀上不知道而超過2年，所以我們這次才要修第十三條的請求權時效，我們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來補救。"],["湯委員蕙禎：知悉。"],["林秘書長輝煌：對，我們再給他主觀上2年，就是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就從知悉時起算2年，原則上是這樣。但是法律關係也不能長期不定，因此客觀的時效就定為5年，這是但書。"],["湯委員蕙禎：好，這樣能瞭解。您這邊允諾過，也就是司法院曾允諾將檢討評估引進外部監督機制，那麼我們現在用什麼當外部監督機制？"],["林秘書長輝煌：跟委員報告，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結構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了，外部委員也就是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其實在求償上的結構會比較公平，外界比較不會有疑慮；第二個，我們儘量把求償審查委員會的會議結論對外公告，也會附理由，大致上是這樣。"],["湯委員蕙禎：OK，要透明。"],["林秘書長輝煌：透明，我們是這樣的一個透明機制。"],["湯委員蕙禎：對於這樣的解釋，司法院也應該對外說明一下。"],["林秘書長輝煌：是。"],["湯委員蕙禎：不要讓大家以訛傳訛。"],["林秘書長輝煌：好，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我們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請王委員鴻薇發言。"]],"agenda":{"page_end":148,"meet_id":"委員會-10-7-36-17","speakers":["謝衣鳯","王婉諭","曾銘宗","湯蕙禎","王鴻薇","鄭運鵬","賴香伶","林思銘","李貴敏","劉建國","江永昌","吳怡玎","林淑芬","吳琪銘"],"page_start":103,"meetingDate":["2023-05-18"],"gazette_id":"1125801","agenda_lcidc_ids":["11258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二)台灣民眾\n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n審議、( 二) 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n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易餘等24人、(三)委員李貴敏等17人、\n(四）時代力量黨團、(五)委員羅致政等18人、(六)委員游毓蘭等16人及(七)委員林思銘等17人\n分別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5801_00003"}},"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