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6924,"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6924","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bb4a7ae5dd17b6fa27afeb61628f9423ee3cca2d4367c01baabefd0083f334a4d3c8be10e344e7af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莊瑞雄","委員發言時間":"13:19:56 - 13:23:01","影片長度":"00:03:05","會議時間":"2023-07-31T09:00:00+08:00","會議名稱":"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事由：一、討論事項：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等5案。）","meet":{"tmpMeeting":2,"id":"臨時會院會-10-7-2-2","type":"院會","term":10,"sessionPeriod":7,"sessionTimes":2,"titl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date":"2023-07-31","duration":185,"end_time":"2023-07-31T13:23:01+08:00","start_time":"2023-07-31T13:19:56+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1238,"blocks":[["莊委員瑞雄：（13時20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所有同仁。我想今天大家在討論外役監，大家也必須要去考量到整個外役監的由來。從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在1955年制定這個標準以後，在1957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這樣一個決議，讓全世界各國這些受刑人最低的處遇標準在什麼地方，所以我們也在1962年制定了外役監條例，這個是整個的一個過程。","我們現在在回應社會的期待，哪一些重刑犯不能進來，各位請看看，今天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跟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把這些重刑，譬如說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組織犯罪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裡面諸多罪刑，還有貪污治罪條例、還有經濟重大犯罪等等這些都已經加進來了，至於說今天提出的版本裡面，假釋前1年才可以到外役監去，國民黨林為洲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累犯部分，這個在朝野協商時，本席其實也跟你講過很多次了，先去把累犯的定義搞清楚，不是一犯再犯，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裡面，除非你要去挑戰它，否則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本身就是一個輕罪，哪有說前面有一個輕罪2個月，然後後面犯了一個重罪，這個叫爽爽過？不對！任何一個政黨，今天外役監條例所要處理的是，後面只要是重罪，前面哪怕是輕罪也沒有用，所以我們這邊特別提出來。至於時代力量提出整個縮刑制度，縮刑這樣一個制度到底應該是幾天？我們今天處理的是外役監條例，其實它應該要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四十八條之一，我們也會要求法務部，我們今天提出一個附帶決議裡面要求它一併考量，把二部法律在縮刑的部分做一個調整，民進黨也認為4、8、12、16天，1天抵2天，實務上現在一級幾乎是不可能，但是一個條文放在那個地方就叫做「顧人怨」，所以我們也請法務部把這個部分提出一併做一個修正。","我們期待整個立法院在審查這個法案的時候，也不要把過去從1962年那麼多立法院先進遵循的聯合國決議整個污名化，這個也不好！所以我們期待今天整個外役監條例的修訂符合外界的期待，不要大家一直在這邊做法案的飆車，也要講出一點點的道理啊！以上，謝謝。"],["主席：謝謝莊委員。","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的處理。（參閱附錄）","請宣讀第四條條文。"]],"agenda":{"page_end":23,"meet_id":"臨時會院會-10-7-2-2","speakers":["游錫堃","陳椒華","游毓蘭","吳玉琴","范雲","陳琬惠","吳思瑤","賴品妤","林宜瑾","王婉諭","洪申翰","林為洲"],"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3-07-31"],"gazette_id":"1126104","agenda_lcidc_ids":["1126104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content":"討論事項\n「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n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n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n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 完成三讀─","agenda_id":"1126104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