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48695,"url":"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48695","video_url":"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5687d767c9fa783af2f4ec90aa6287f247a80d30ff8b28c9c986728e607a0322558e52f1102efb01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委員名稱":"江永昌","委員發言時間":"09:42:50 - 09:55:27","影片長度":"00:12:37","會議時間":"2023-11-23T09:00:00+08:00","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n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n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meet":{"tmpMeeting":null,"title":"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term":10,"type":"委員會","sessionPeriod":8,"sessionTimes":21,"committees":[36],"id":"委員會-10-8-36-21"},"date":"2023-11-23","duration":757,"end_time":"2023-11-23T09:55:27+08:00","start_time":"2023-11-23T09:42:50+08:00","features":["gazette"],"type":"Clip","gazette":{"lineno":297,"blocks":[["江委員永昌：（9時42分）謝謝主席。先就教於法務部，法務部，我要這樣跟你講，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你去看，就是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重要政治性職務，必須要去做風險基礎的客戶審查。不過我們整個洗錢防制法當中都沒有去說誰是重要政治性人物，並沒有寫明，所以你們有出了子法，叫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認定標準。我開頭講得很清楚，在這裡我要提出有問題的地方，其實國際洗錢防制組織FATF等等，它有針對什麼叫做PEP，就是我剛剛講的重要政治性人物，它有給出來：政府的機關首長、資深的政治人物、資深的行政、司法、軍事人員、國營事業等等，重要的政黨職員，人家都有包括進來，但你們的範圍認定標準當中，在第二條當中，18款裡面沒有誰？沒有直轄市議員、沒有重要的政黨職員，在政黨的話，你們可能就只有弄到黨主席吧！這樣就沒有了，不對！我去看兩個部分，一個國外，新加坡機構的放款、貸款相關法律當中就規定了，政黨高級幹部，甚至立法機構的成員也要納入重要政治性職務，要納入！國外是這樣子，國內呢，沒想到農金署還比你們更前進，全國農會、農業金庫的AML系統自建名單當中，這裡面就包括不只是政黨負責人，還有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等，還包括什麼你知道嗎？包括我剛剛講的縣市議員，人家自建的名單都有進來。糟糕啦！他們有！不過，金管會所監理的金融機構、銀行那些的，他們在做客戶風險等等範圍的時候，看的是你法務部的認定範圍標準，結果還差人家農金署、全國農會一截，所以我希望你們要趕快去做修正。來，請回答。"],["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因為行政院籌創洗錢防制辦公室的時候，我是首任主任，所以對於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及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的範圍，我們在107年有弄一個認定標準，當然，在這過程裡面一直有在檢討，就像我們委員剛剛指教的，像這些重要的人士有沒有列進去，這些該列進去的時候，我們會把這個資料帶回去給洗防辦。"],["江委員永昌：我直接就講了，政黨重要組織幹部，那都很有影響力。"],["蔡次長碧仲：好。"],["江委員永昌：縣市議員這個你不能小覷。"],["蔡次長碧仲：對，這都應該要檢討。"],["江委員永昌：這第一個。第二個建議來了，一樣，FATF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其實有告訴幾個重點，包括風險管理系統要去確認政治曝險人物當中，這個要求要適用到家人、家庭成員或親近人士。"],["蔡次長碧仲：是。"],["江委員永昌：但是你們的範圍認定表當中，因為現在大家在立法院的問政當中或者在其他管道當中，大家對於親密的情人、愛人，我不要用倫理上什麼小三、什麼東西的，我就用這個，大家對那個標準也都拉到很嚴苛，這其實在你們的重要政治人物的親近人士當中，不管從範圍認定第六條：同居伴侶不及於，然後不管是從你們的第七條有關於社會關係人脈網絡，也不及於我剛剛所講的非常親密的，甚至不管是媒體報導或什麼的，他覺得這個就是有影響力的人，也沒有納進去，這裡面可能必須要再修正吧？"],["蔡次長碧仲：是，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會把它交給洗防辦，我們在重要會議的時候會檢討。"],["江委員永昌：要放進來。"],["蔡次長碧仲：是。"],["江委員永昌：接下來，今天司法院秘書長在，下午要審刑事補償法。"],["吳秘書長三龍：是。"],["江委員永昌：其實過去在上一任秘書長林輝煌秘書長的時候，我就問他，刑事補償法現有第六條當中的羈押、鑑定、收容、徒刑等等執行之日數，按新臺幣3,000到5,000折算一日支付補償。請問這個包不包含拘束人身自由以外之人格法益的受損？包不包含？刑事補償法現有的第六條每一天可以三到六千包不包含？"],["吳秘書長三龍：一般依照第六條來斟酌3,000元到5,000元，實務上都會綜合考量啦！"],["江委員永昌：你聽我講，你答得比林輝煌慢一點點啦，他跟我說第八條第二款受害人所受之損失會考量當中，會考量進去，所以說是有啦！說那個一天可以折換3,000到5,000好像有，但今天我就跟你指出，你們現在新修正案把第六條之一加進來，第六條之一就兩件事情，沒有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當受有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這兩件事拼在一起的時候，你們的修正條文送進來要給他做刑事補償，然後有最低基數到最高基數，每個基數還有1萬到3萬塊。所以當你在講第六條他有人身自由拘束以外之人格法益受損之補償的時候，我今天就拿這個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但是你要給他人身自由以外之人格法益補償。","我來講一個法律效果非常錯亂，來讓你知道問題有多嚴重啦！你想想看喔，第一個案例，條文我就不講了，來，第一個案例，某甲假設曾經被羈押10天，但是他本來被判刑確定是10年，可是最終他可能非常上訴，或者怎麼樣，沒有執行前最終無罪，可是他前面有被拘束人身自由10天，你知道他這樣子的話，10天去換算第六條拘束人身自由，也只能夠請領多少錢？最高5萬而已嘛！10天，一天5,000就是5萬，但是萬一有一個人跟他犯同樣的罪，或者是某甲沒有被羈押過，他卻可以根據第六條之一，你們新修正的條文，你知道10年以下的最低基數的最低金額，可以補償到多少錢嗎？24萬，天啊！他被關了10天，也一樣被判刑10年，結果你們還說，他在人身自由拘束以外之人格法益也有補償他，在現有的第六條，他居然領的比你們新修正的「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人格法益的補償24萬還要少，這個人完全沒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他一樣判10年，另一個人有被羈押，也判十年，還領的比他少啊！同樣的刑度，最後同樣無罪，經過非常上述無罪、再審無罪，結果有被羈押的是這樣，那如果他只有被羈押一天、兩天呢？羈押一天5,000，另一個人沒有被羈押，就按照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人格法益補償24萬，最高還可以到102萬，這個條文很錯置啊！這法律效果很亂啊！","我做了一個比較之後發現，羈押2個月最多再延2個月變4個月，以4個月來講，很有可能被羈押4個月，被判同樣刑度的人，他領的說不定比沒有被羈押但直接判刑10年，最後也同樣無罪的人還少，怎麼會這樣？這樣的話，到時候檢察官到法庭會儘量羈押，免得到時候這個人領不到刑事補償啊！再舉例，3名被告同一個罪名，不同犯罪事實，A羈押2個月後釋放，一、二、三審都判無罪，但是他有被羈押2個月喔；B羈押2個月，一、二、三審判有罪，判9年有期徒刑，提起再審，最後無罪；C都沒被羈押，一、二審判有罪，三審判有罪3年，你要不要猜猜看，以這樣來講的話，到底誰最冤枉？誰最受委屈？結果A跟B大概都是18到30萬，C沒有完全沒被羈押，而且他的有罪判刑是3年，他最後是無罪，這個C反而可以領到16到36萬耶！沒有被羈押，所以定讞的刑也比較輕，最後大家同樣都是非常上訴或再審被判無罪，結果這一個沒被羈押的被判的刑度最低，他卻領的最多？"],["吳秘書長三龍：感謝委員的指教，當初提出這個第六條之一，現在綜合這一段期間各黨團的高見，這一條可能等一下會有修正動議，就不增訂了。"],["江委員永昌：好，我跟你講，你越修正越糟糕……"],["吳秘書長三龍：就不增訂了。"],["江委員永昌：雖然修正動議我有簽名，但是我簽的很勉強，因為前面的矛盾還沒處理，原本第六條到底存不存在，拘束人身自由以外之人格法益的補償？前任的秘書長說有，我說一天3,000到5,000這叫做沒有啦，因為還要考量到很多其他的情狀……"],["主席（王委員鴻薇代）：好，不好意思，請秘書長……"],["江委員永昌：好，我快速、我快速……"],["主席：好。"],["江委員永昌：但是如果今天再把第六條之一新修正的法案拿掉的話，哇！缺口更大，連未受人身自由拘束所侵害到的人格法益這一塊再放掉，會是放掉更多啦！所以現在的寫法是法律效果矛盾，放掉之後，司法補償的這一塊缺的更大，我認為正確答案應該不是刪掉第六條之一，而是把第六條之一的「未受人身自由拘束」這個要件拿掉，純粹就講人身自由拘束以外之人格法益損失的補償，這樣會比較好一點，下午希望你們能提出最妥善的內容。"],["主席：好，謝謝永昌委員，我想等到討論條文時還有時間可以做充分討論。","下一位請林思銘委員。"]],"agenda":{"page_end":66,"meet_id":"委員會-10-8-36-21","speakers":["林思銘","賴香伶","鄭運鵬","湯蕙禎","江永昌","王鴻薇","邱顯智","林淑芬","劉建國","陳椒華","曾銘宗","謝衣鳯","吳琪銘"],"page_start":1,"meetingDate":["2023-11-23"],"gazette_id":"1129105","agenda_lcidc_ids":["1129105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台灣民\n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補償法刪除第三十六條條文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n院函請審議、(二)時代力量黨團及(三)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29105_00001"}},"transcript":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