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 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n 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n 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 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n 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n 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n 修正草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n (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孔文吉\n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n 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n 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n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n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 二、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貴敏\n 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 20人\n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n 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n 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孔文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貴敏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一)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有關謝衣鳯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建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殊值贊同,惟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一律為十年以上,未賦予法官保留及規範鑑定、評估機制,建請再酌。","有關鄭正鈐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刑法第十九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若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與我國刑法理論基礎之罪責原則不符,建請再酌。有關第八十七條草案,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有關第四項草案之規定,刑法為刑事處罰之根本法,於刑法中規定訂定醫療團隊組成辦法及相關事項,體例似有未合。","有關葉毓蘭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監護處分之執行並非限於精神病院或醫院,而係以對受監護人為妥適之方法、處所為之。因此,監護處分之執行如至無再犯之虞時,始聲請免為執行,未採法官保留,復無審查、評估機制,建請再酌。","有關萬美玲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犯重罪之監護處分期間一律為10年以上,未有法官保留及鑑定、評估機制之相關規定,建請再酌。","有關鄭麗文委員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草案第一項之修法方向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是否週妥,建請再酌,與刑法之體例似非符合。草案第五項執行評估之細節規定是否應於刑法中規定與體例未合,均建請再酌。","有關孔文吉委員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智能障礙者非治療之問題,草案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建請再酌。","有關魯明哲委員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該草案第三項規定「監護處分期間至其無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為止……」未有視個案具體情節之衡酌空間,亦無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建請再酌。","有關邱志偉委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律將處分期間提高為10年以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保障之周密度是否周全,似可考慮限定每次之期限、不限次數等方式以為折衷,建請再審慎研議。","有關楊瓊瓔委員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未採定期延長制,且未採法官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之保障似有不周,建請再酌。","有關李貴敏委員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對於監護期間未有任何限制之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未規範許可延長制、法官保留原則,亦未規範鑑定、評估等配套措施,建請再酌。","有關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法方向本部贊同,惟鑑定、評估是否應由執行機關實施,建請再酌。草案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部分,似不宜區分法定刑度得否延長之規定,以符社會安全及保護之立法目的,建請再酌。延長次數以併計10年為限,對於本條社會預防之功能是否有助益,況如10年屆滿仍有再犯或危害之虞者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均建請再酌。"],"logs":[],"hit_agenda":{"page_end":352,"meet_id":"委員會-10-2-36-9","speakers":["李貴敏","溫玉霞","謝衣鳯","王婉諭","孔文吉","劉世芳","吳玉琴"],"page_start":335,"meetingDate":["2020-11-04"],"gazette_id":"1098301","agenda_lcidc_ids":["1098301_00005"],"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 審查(一)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萬美\n 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中\n 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 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n 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n 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n 修正草案」、(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n (八)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孔文吉\n 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中\n 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n 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n 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n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n 二、審查(一)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李貴敏\n 等24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 20人\n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n 法第三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n 草案」及(四)委員蔣萬安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983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