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立法院第十屆第二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次會議針對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黨團協商結論所作決定成立之。","本小組運作除憲法、法律及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本小組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一人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本小組調閱文件之對象為司法院及其所屬、法務部及其所屬、內政部警政署及其所屬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調閱文件之範圍及相關事宜,須經本小組之決議。","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臨時提案"],"logs":[],"hit_agenda":{"page_end":314,"meet_id":"委員會-10-3-36-3","speakers":["黃世杰","柯建銘","陳椒華","羅致政","劉世芳","費鴻泰","許智傑","鄭麗文","游毓蘭"],"page_start":301,"meetingDate":["2021-03-11"],"gazette_id":"1102801","agenda_lcidc_ids":["1102801_00009"],"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成立「審檢調警人員涉及翁茂鍾案重創司法信任案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並處理相關事宜","agenda_id":"11028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