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賴品妤\n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20\n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n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n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n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n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n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n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本席贊同本院同仁張廖萬堅、陳亭妃、江永昌、蔡適應、張宏陸、趙正宇等21人所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是現行條文規定新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制銜接,關於一次補償金領取,僅適用於新法施行後一年內退休者。造成2019年6月30日與2019年7月1日差一天退休,其一次退補償金全友與全無之情況,應該予以修正,理由如下:","民國八十四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退休係為恩給制,其舊制年資一~十五年之給付率為本俸之百分之五,於新制實施後修正為儲金制,給付率變為本俸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新制與舊制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舊制能順利銜接,爰有補償金制度之出現,使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公務人員,可補齊其因新舊制不同而出現的百分之一的落差。惟民國一零六年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本條例時,其規範出現今年(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之公務人員,仍可一次領取補償金,但七月一日退休後之公務人員則完全無法領取,出現已退、在職不一致的情況。","本次會議考試院所送修法版本並無前引提案,既然召委將所有提案併案審議,本席祈望考試院及行政院能夠支持前引提案。"],"logs":[],"hit_agenda":{"page_end":180,"meet_id":"委員會-10-3-36-8","speakers":["游毓蘭","陳椒華","邱顯智","賴品妤","羅致政","劉世芳","黃世杰","吳斯懷","費鴻泰","江永昌","許智傑","何志偉","翁重鈞","李貴敏","林奕華","王定宇","鄭麗文"],"page_start":139,"meetingDate":["2021-03-31"],"gazette_id":"1103901","agenda_lcidc_ids":["11039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賴品妤\n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鍾佳濱等20\n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n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n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n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n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n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n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agenda_id":"11039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