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及經濟\n部次長和公股行庫董事長就「如何遏止銀行及融資公司放貸淪為股市禿鷹和房市炒手的推手?」\n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n分,關於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新增136億5,319萬4千元,其中退休人員調整月退休金所需經費10億元,按現行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8年度及109年度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分別為102.55及102.31,又110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5.09;倘依前揭規定至少每4年(111年7月)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衡酌各種相關因素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就此,考試院銓敘部應依規定妥適籌劃,以避免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因通貨膨脹而造成生活品質下降,並於3個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有關111年度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所需增加歲出163億4,417萬4千元,經費來源係全數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惟與預算法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規定有悖,就此,行政院應依預算法規定,另尋找適當的財源。","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擬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現職人員部分屬預算員額編列人事費者,至政府機關尚存有眾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臨時人員與承攬人員等,係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進用之人力,可能產生援引比照效應,導致各機關對原列業務經費產生排擠效果及後續面臨業務費或服務費用不敷支應之問題,為避免嗣後因渠等人力所需費用之增加,而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超支併決算辦理之增加支出或降低盈餘等情事。爰此,行政院規劃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案,應一併衡酌實際增加該等人員所需費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依預算法第28條規定及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及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及控制歲入與歲出,以發揮財務相關收支之財務效能。惟111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4%之各地方政府初估年度需求總數為161億元,循往例第1年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補助款支應,惟截至110年11月4日止,相關財源及歸列科目均尚未能正式定案。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立即縝密檢討及規劃俾利業務推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出席股東會可使用委託書之制度雖已行之有年,但每逢股東會面臨董監事改選時,委託書徵求即成為經營權爭奪之利器,甚至連金錢價購以取得委託書之事件時有所聞,惟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已明文規定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不可以採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取得,故主管機關對於價購取得委託書之行為,除應嚴加查處,以遏止違法金融案件,亦應建立檢舉案件獎勵機制,鼓勵民眾主動吹哨,避免有心人士架空股東行動主義,破壞公司治理。惟查,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相關案件之獎勵機制,共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檢舉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因三套規範各自授權依據不同,可核發之檢舉獎金上限亦不同,難免造成民眾檢舉上無所適從,尤其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4項明文授權訂定之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明明具備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卻逾15年未修正,造成法規內容落後,主管機關亦未妥善宣導,造成近3年核發獎金案件掛零,嚴重影響鼓勵民眾吹哨之成效,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盤點歷年相關檢舉案件處理情形、裁罰件數(金額)及核發獎金件數(金額),並研擬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從106年至今已解除4位金融業董事長職務,惟仍有不肖企業家有恃無恐,透過影響力實質插手公司業務,使裁罰不能達成懲戒之目的,更讓實質負責人有權無責,罔顧法治及公司內控。金融業係全體股東所有而非家天下,貪贓枉法徇一己之私已嚴重侵害股東權益且有礙金融秩序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對已遭重大裁罰之金融業加強金檢追蹤,並對未實際履行裁罰處分者提高懲處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董事、監察人作為公司決策層級職位,為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規定,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其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不得少於一定比例。然而,現行針對非公開發行之公司無相關規定,造成前述類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零持股的現象。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若零持股董事長主持股東會,形同非股東主持股東會,豈不怪哉?爰請經濟部研議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近日有公開發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更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不足爭議,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然而如果獨立董事不適任時,卻未規定行政部門可依何種規定處置,仍舊只能以司法訴訟進行爭端解決。另查獨立董事之登記為經濟部業務,然而經濟部審核公司登記案件,係以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為準,然而公司法並無獨立董事之規定,因此在審核登記時,不會對獨立董事資格進行審查。為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獨立董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立性之規定強化相關機制,另請經濟部配合研議公司登記事宜,以避免未來重複發生類似爭議。","近日有公開發行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更有獨立董事之獨立性不足爭議,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然而如果獨立董事不適任時,卻未規定行政單位可依何種規定處置,仍舊只能以司法訴訟進行爭端解決。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獨立董事不適格時,其不適格獨董解任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避免進行曠日廢時之訴訟,影響公司經營之穩定性,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查目前醫師申報執業所得包含非屬全民健保收入費用率(執業所得若無細項,可以此費用率作為成本扣除比率)偏低,醫療院所欲收取自費項目需事先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備,然而自費項目的費用率僅40%且不含藥費的自費收入費用率更只有20%。以地方政府公布核定通過之自費項目收費標準來看,多只有成本的1.5到1.8倍,則換算其成本費用率多超過60%,若以目前公告之費用率40%,對於醫生執業所得應適用扣除成本過低,顯然有失公平,為此,建請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調高費用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討論事項","109年12月8日調整措施","110年3月19日再度調整措施","110年9月24日三度調整措施","不動產授信集中度持穩","為強化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本行陸續採行相關配套措施"],"logs":[],"hit_agenda":{"page_end":424,"meet_id":"委員會-10-4-20-13","speakers":["鍾佳濱","吳秉叡","曾銘宗","賴士葆","郭國文","沈發惠","林德福","林楚茵","李貴敏","張其祿","高嘉瑜","羅明才","陳椒華","江永昌","溫玉霞","余天"],"page_start":57,"meetingDate":["2021-11-22"],"gazette_id":"1110101","agenda_lcidc_ids":["11101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中央銀行楊總裁金龍、財政部蘇部長建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主任委員天牧及經濟\n部次長和公股行庫董事長就「如何遏止銀行及融資公司放貸淪為股市禿鷹和房市炒手的推手?」\n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n分,關於財政部主管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agenda_id":"11101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