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n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n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n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由大致如下:","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logs":[],"hit_agenda":{"page_end":106,"meet_id":"委員會-8-6-36-21","speakers":["尤美女","鄭麗君","廖正井","李貴敏","段宜康","呂學樟","林淑芬","林鴻池","王廷升","高志鵬","吳育昇","顏寬恒"],"page_start":65,"meetingDate":["2014-12-22"],"gazette_id":"1040501","agenda_lcidc_ids":["10405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n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n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王惠美等17人擬\n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405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