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紫軍、\n經濟部鄧部長振中、交通部陳部長建宇就「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n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n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n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n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n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n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n「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n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n案」案等9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n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n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n案」案、(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討論事項","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分送各相關委員。","本專案已報告完成,函請院會備查。","討論事項(本日會議分別報告,合併詢答)","討論事項","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蔡委員其昌等所提土地稅法第6條增訂對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區發展協會使用之土地,得減免地價稅案,按社區發展協會係以特定社區民眾為受益對象,倘對其免稅,而對其他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成員等特定之人為受益對象之團體組織使用土地不得免稅,將形成租稅不公平,且擴大免稅範圍,將影響地方政府稅收,考量目前地方財政困窘,宜審慎考量。","陳委員超明等所提土地稅法第22條增訂對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不論係初始編定或嗣後用地變更而附屬於開發基地而編定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案,查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依土地稅法規定,需符合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至非都市土地開發,因用地變更列為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經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整體上仍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是以,是類土地自不宜再課徵田賦。","吳委員宜臻等所提土地稅法第1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免徵地價稅案,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已規定,除法定空地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故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土地,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已可免徵地價稅,爰無修正增訂之必要。","潘委員孟安等所提增訂土地稅法第6條之1對於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並刪除土地稅法第20條對於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案,按國有財產法規定僅適用國有土地,不適用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土地。又公有土地係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地價稅涉及縣及鄉、鎮(市)稅收分配問題,倘將原依法應課徵地價稅之公有土地改為免徵,將影響該鄉、鎮(市)政府財政收入,不利地方政府發展。","李委員應元等所提土地稅法第9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有居住事實;並限定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案,及李委員俊俋等所提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由辦竣戶籍登記修正為設定住所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說明如下:","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土地稅法第39條增訂對於具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者,於移轉時準用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案,查既成道路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為被徵收前之移轉,已得依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尚乏應辦理徵收之法據,且其性質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尚屬有別,不宜比照上開條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刪除土地稅法第35條中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被徵收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考量徵收土地已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將「法院」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案,本部尚無意見,惟建議酌予修正文字。","吳委員秉叡等所提對於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不課徵」案,依現行該項但書規定之意旨,係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爰本部尚無意見。"],"logs":[],"hit_agenda":{"page_end":140,"meet_id":"委員會-8-7-20-13","speakers":["潘維剛","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孫大千","賴士葆","費鴻泰","賴振昌","盧秀燕","曾巨威","羅明才","陳超明","林滄敏"],"page_start":89,"meetingDate":["2015-06-03"],"gazette_id":"1045501","agenda_lcidc_ids":["1045501_00003"],"meet_nam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素梅、國家發展委員會杜主任委員紫軍、\n經濟部鄧部長振中、交通部陳部長建宇就「公共私營合作模式(PPP)之可行性,如何強化國家\n公共建設發展策略」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n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n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n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n草案」案、(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本院委員\n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n「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n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n案」案等9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n(二)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n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n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n案」案、(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agenda_id":"1045501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