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n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n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n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n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n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n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n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討論事項","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除下列事項建請再予審酌外,餘與本部方向一致:","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國民小學獎助學金,與本部現行修法方向一致,本部敬表贊同,並建議酌修文字。","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國民小學獎助學金及貧苦者免繳代收代辦費,與本部研擬方向一致,惟就收取雜費、代收代辦費之種類及用途,確有由本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訂定之必要,爰建議修正為「雜費、代收代辦費之種類及用途,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授權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費之支應,本部原則敬表贊同:本案所擬事項,建議第三項修正為「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第4項修正為「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授權訂定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本部原則敬表贊同:本案所擬事項,建議第三項修正為「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第四項建議修正為「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授權訂定投保對象、範圍與金額及規模較小之國民中小學,人事及主計業務之人員兼任規定。為使規模較小學校彈性有效運用人力,建議不限制僅六班以下學校可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二年內校長屆齡退休者,續任原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之規定,與本部現行修法方向一致,敬表贊同。","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偏鄉、離島地區或規模較小之國民中小學,人事及主計業務之人員兼任規定。考量教師應以教學為主,兼任行政事務亦應與教學有間接或直接關係為宜,且主計及人事人員業務涉及高度專業性,爰本案建議再予審酌。","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人員編制相關條文,考量目前尚須依國民教育法規定落實專任輔導教師編制,以利於106學年度續依學生輔導法規定逐年增置,完善專任輔導教師之設置,本案建議再予審酌。","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員額控留相關規定,本部業於「國民小學於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訂定相關規範,建議再予審酌。","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學校員額控管相關規定,惟實務執行面上亦多有因留職停薪、兵缺等原因而需另為聘任代理教師之特殊情形,如規定學校專任教師比率均需符合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之情形,將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議再予審酌。","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代理或兼任教師不納入師生比例之計算,對於保障學生之教學品質,本部敬表贊同,惟教師員額編制係規定每班配置教師數,生師比則係學生數與教師數之比率,二者意涵尚非一致,建議再予審酌。","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班級設置,修正為均採小班制。查全國公立學校班級平均人數,國小為24.19人;國中為29.79人,與其他已開發國家接近,惟目前因高鐵停靠站所發展之新興都市,由於外來人口大量湧入,造成學校班級學生人數無法調降,考慮部分地區實務推動之困難,爰如修正為「均採小班制」,恐生執行上之窒礙,建議再予審酌。","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規劃學校為社區中心。考量校園內學童安全,且現行各地方政府已將廢併校舍作為社區活動活化用途之一,不宜再將教學活動場所列入,以避免影響師生正常教學,建議再予審酌。"],"logs":[],"hit_agenda":{"page_end":442,"meet_id":"委員會-8-7-22-15","speakers":["陳亭妃","陳碧涵","黃國書","陳淑慧","許智傑","黃志雄","何欣純","鄭麗君","呂玉玲","賴振昌","陳學聖","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徐少萍"],"page_start":383,"meetingDate":["2015-06-04"],"gazette_id":"1045501","agenda_lcidc_ids":["1045501_00008"],"meet_nam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n乃辛等29人、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n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國民\n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n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2人、委員薛凌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n陳亭妃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2人、委員丁守中等20\n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3人擬具「國\n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455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