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n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n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文化\n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n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n「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n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n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討論事項","接軌世界遺產公約。這部分主要是配合聯合國UNESCO 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及2003年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據此配合修正計十大方向:(一)文化資產總類分為有形及無形兩大類。(二)古蹟的歷史建築和聚落建築分別定義。(三)修正無形文化資產之分類。(四)修正文化景觀的定義,也增列國家級文化景觀。(五)修正自然地景的範圍,並增列地質現象。(六)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這也是剛剛何委員欣純特別關心的議題。(七)訂定原住民文化資產特別法,單列一條屬於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維護和保存。(八)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指定的古蹟,也就是剛剛管委員特別提到的紀念性建築部分。(九)聚落建築修復、再利用的規定。(十)增訂國家級的文化景觀。","修正窒礙難行或不合時宜的部分。包括(一)文化資產分類和定義。(二)列冊遺址的監管、保護。(三)為了保護研究遺址,可以進入公有或私有土地限制的解除。(四)遺址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必須要提報。(五)公有古物的管理維護機制。(六)毀損古蹟的相關罰則,尤其是暫定古蹟的刑事罰則。","將委員修正意見融入條文中。(一)參酌管委員所提的第十五條條文,修正第十條,對於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相關資料,都應該送主管機關收藏的規定。(二)有關何委員欣純所提有關第十一條意見,我們已經特別強化教育部分。原有第八十九條規定,修正後列為第九十三條,對於傳統藝匠的認證與保護,以及我們對文化資產教育的推動,都有相關規定。另外第九十一條規定,針對傳統藝匠列冊追縱。(三)鄭委員麗君提到一個建築物超過40年以上,我們也協調參照國際法規,將之改列為50年。"],"logs":[],"hit_agenda":{"page_end":406,"meet_id":"委員會-8-7-22-5","speakers":["陳學聖","管碧玲","何欣純","林德福","孔文吉","黃國書","陳碧涵","許智傑","蔣乃辛","邱文彥","陳亭妃","鄭麗君","高金素梅","段宜康","鄭天財 Sra Kacaw","黃志雄","呂玉玲","陳淑慧"],"page_start":359,"meetingDate":["2015-04-01"],"gazette_id":"1042601","agenda_lcidc_ids":["1042601_00008"],"meet_name":"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n法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19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n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2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文化\n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n案」、委員羅淑蕾等20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19人擬具\n「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n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9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n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426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