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審查(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n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n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n之一條文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n(六)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七)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n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n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n(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n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n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n(十四)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n「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n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n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盧\n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二、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邱志偉\n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n「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淑蕾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n(六)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n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八)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n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n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n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n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吳育仁、鄭汝芬、徐少萍、李昆澤及江惠貞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結合中央與地方,產官學界與環保團體,於2016年4月前共同主辦「全國家戶垃圾與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會議」,彙整會議共識與建議,製作政策規劃白皮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會商經濟部工業局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從法規面與政策執行面,就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之跨部會權責予以釐清,並於2015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評估報告。其中討論事項應包含:","鑒於台灣焚化爐並非各縣均有設置,現今部分縣市垃圾堆積狀況日益嚴重,垃圾無處可去,除了臭味橫生之外,更有影響居民健康隱憂。","鑒於台灣垃圾堆積狀況日益嚴重,各縣市均有垃圾焚燒問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在焚化爐使用安全範圍內,要求地方政府考量提高焚化爐每日焚燒額度,以利各縣市紓解垃圾問題。","化粧品使用的塑膠微粒因有難分解且易吸附有機污染物的特性,在底層生物誤食後即進入食物鏈,國外已調查出漁產品含有塑膠微粒的情形,除嚴重影響生態,也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展開資料蒐集及環境調查,並研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禁、限制塑膠微粒之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身為全國環境保護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負有保障國民生活之任務,垃圾處理攸關國人生活環境與品質,為政府公共服務項目中首應提供之基本服務,然而,自今(104)年開始,台灣各鄉鎮陸續發生垃圾危機,垃圾無處可去,致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處理區域聯防」破功。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環境問題環環相扣,以近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計畫修訂土壤污染監測標準第四條,及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五條,增加工業區土壤污染標準,鎘、銅、鉻等元素在工業區的標準比一般地區與農地高出約五倍,鋅則無管制值。雖有法源可管制工業區內土壤污染,但目前經濟部正在推位於農業區之違章工廠轉成丁種工業用地之政策,若以放寬之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規範位於農業區之違章工廠,將造成違法者、污染者反而得利,必將嚴重污染比鄰之農業用地。台灣地狹人稠、氣候多雨逕流、灌排沒有分離、污染容易擴散、即使是合法之工業區亦多位於偏遠地區,與農業區緊密相鄰,與歐美國情不同。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工業區土壤污染標準時,應嚴格規範,通盤考量管制目的及可行性,以不比現有土壤污染標準寬鬆為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低碳島成果有成,鑒於近年風災導致原住民部落斷電災情,某種意義而言,部落亦宛如能源孤島,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推展低碳社區、促進綠色能源發展,可於台灣本島與原住民部落合作,推動低碳、綠能部落。","針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日月光案件,認定「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見解。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2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50008079號函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事業於生產過程中產生之「廢棄液體」,如果從管線排放出去,就是「廢水」,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如果利用槽車方式運到廠外處理,那就是「廢棄物」。這種選擇性適用,讓同樣污染環境的行為,一個有罪,一個無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這種選擇性適用,相當荒謬。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個月內應統一見解,讓廢水同時屬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的適用範圍。","討論事項","審查(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六)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七)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盧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淑蕾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八)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第三章服務措施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至21條、第23條、第29條、第31條至33條,並新增第23條之1及第31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蔣乃辛委員等27人、陳素月委員等27人、顏寬恒委員等21人、許智傑委員等32人、賴士葆委員等22人、潘孟安委員等21人及謝國樑委員等21人),有關增列「失智症團體家屋服務」、「預防性服務」、「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諮詢」及「補助老人裝置假牙」等服務措施,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協助與政府結合辦理法定福利服務項目之非營利組織朝向社會企業方向發展乙節:","第四章福利機構部分,修正條文第34條、第36條,並新增第34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顏寬恒委員等21人),有關增列「服務機構」類型,將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將閒置公共設施作為老人福利機構使用乙節:","第五章保護措施部分,修正條文第41條至43條、第49條、第51條至52條,並新增第41條之1、41條之2、42條之1、42條之2、52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黃志雄委員等16人、陳委員歐珀等20人、李俊俋委員等21人及楊玉欣委員等29人),有關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調整條次,並對任何人不得對老人施以之行為,將施虐之行為人納入「配偶」,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與戶政及警政機關配合,及時給予協助,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老人保護之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乙節:","第六章罰則部分,修正條文第49條、第51條至52條,並新增第52條之1(陳節如委員等17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李俊俋委員等21人及楊玉欣委員等29人),有關增列公告機構未改善情事於所屬網站,修正第51條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第52條併入第51條,並增訂違反第43條通報義務之人及第25條罰則乙節:","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logs":[],"hit_agenda":{"page_end":80,"meet_id":"委員會-8-8-26-6","speakers":["陳節如","王育敏","蘇清泉","江惠貞","徐少萍","林鴻池","楊曜","劉建國","陳歐珀","趙天麟","許添財","林淑芬","李貴敏","鄭汝芬","吳育仁"],"page_start":1,"meetingDate":["2015-10-14"],"gazette_id":"1047201","agenda_lcidc_ids":["1047201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審查(一)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蔣\n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n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許智傑等3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n之一條文草案」、(五)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n(六)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七)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n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n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n(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n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n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三)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n(十四)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n「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十六)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n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n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盧\n嘉辰等2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二、繼續審查(一)本院委員邱志偉\n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三)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n「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淑蕾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n(六)委員盧秀燕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增訂\n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八)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n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十)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藥\n事法第八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八條\n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貴敏等32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李貴\n敏等31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agenda_id":"10472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