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夏立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n事長林中森、內政部次長、法務部次長及外交部次長就「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接受偵查或審\n判案件處理機制及肯亞案後續處理情形」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派\n員列席備詢;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高志鵬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n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n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n「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n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第十一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通過。","第三章章名及第三章第六節節名:照李俊俋委員提案通過。","第四十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二項「競選活動」等字,修正為「競選及罷免活動」,餘照案通過。","第四十二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二項修正為「各種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所為支出,於前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或投票日年度列舉扣除額。」;第三項修正為「前二項所稱之支出,指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或罷免案自領取連署書格式之日起至宣告不成立之日止;已宣告成立者則延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以競選或罷免活動為目的,所支出之費用。」;餘照案通過。","第四十五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等文字,修正為「收到罷免案提議後」;第一款「或被罷免人宣傳」等文字,修正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第二款至第六款之「被罷免人」等文字,均修正為「支持,反對罷免案」;第七款中之「罷免」二字,修正為「支持,反對罷免案」;餘照案通過。","第四十九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中之「領銜人」等文字,均修正為「提議人之領銜人」,餘照案通過。","第五十條:照李俊俋委員提案通過。","第五十一條:照李俊俋委員提案通過。","第五十二條:將第一項修正為「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第二項,將「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等字,修正為「指定之地點」;第三項,刪除「各政黨或候選人」等字;並刪除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競選廣告物」及「競選宣傳品」中之「競選」二字;餘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五十三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候選人或選舉」等文字,均修正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餘照案通過。","第五十四條:照李俊俋委員提案通過。","第五十五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之「領銜人」修正為「提議人之領銜人」,餘照案通過。","第五十六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三款中之「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等字,修正為「;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餘照案通過。","第五十九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於第一項文末,增列「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等字;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修正為「一、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公職人員選舉與總統、副總統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推薦。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之候選人依第一款規定推薦。四、公職人員罷免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第四項,將句首之「領銜人」等字,修正為「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但書前,增列「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並刪除但書中,「選舉」二字;餘照案通過。","第四章章名:刪除。","李俊俋委員提案第三章第八節之一「罷免」:修正為第三章第九節「罷免」。","第四章第一節:修正為第三章第九節第一款。","第七十六條:全案修正為「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四章第二節:修正為第三章第九節第二款。","第七十九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第二款中之「提議人」等字修正「提議人之領銜人」;第二項,將補提期限「五日」修正為「十日」;第三項,於句末前增列「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另將第二項及第三項中,「事由」二字,均修正為「個別事由」;餘照案通過。","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三十日」修正為「六十日」;第二款,「二十日」修正為「四十日」;第三款,「十日」修正為「二十日」;第三項,照李俊俋委員提案第三項文字通過;餘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文末之「百分之十三」修正為「百分之十」,餘維持現行法條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增列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三項,修正為「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連署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第四項及第五項,照李俊俋委員提案第三項及第四項通過。","第八十六條文字修正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李俊俋委員提案第八十六條之一:照案通過。","第四章第三節:修正為第三章第九節第三款。","第八十七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等字,修正為「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餘照案通過。","第九十條:照高志鵬委員提案通過。","第九十四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通過。","第一百零二條:照李俊俋委員提案通過。","第一百零四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通過。","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中之「第三項」修正為「第五項」;第七項,修正為「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餘維持現行法條文。","第一百二十四條:依據李俊俋委員提案,並將第一項敘文中之「罷免案領銜人」等字修正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中之「罷免案之領銜人」修正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餘照案通過。"],"logs":[],"hit_agenda":{"page_end":280,"meet_id":"委員會-9-1-15-8","speakers":["陳其邁","莊瑞雄","賴瑞隆","徐榛蔚","李俊俋","黃偉哲","黃國昌","林昶佐","林俊憲","洪宗熠","姚文智","趙天麟","陳怡潔","黃昭順","吳琪銘","楊鎮浯"],"page_start":211,"meetingDate":["2016-04-14"],"gazette_id":"1052501","agenda_lcidc_ids":["1052501_00005"],"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夏立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n事長林中森、內政部次長、法務部次長及外交部次長就「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接受偵查或審\n判案件處理機制及肯亞案後續處理情形」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國防部、國家安全局派\n員列席備詢;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高志鵬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n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n員徐國勇等3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n「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n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李俊俋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七)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52501_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