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邀請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法務部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n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本日會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審查結果:","全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委員楊曜及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勞動部對於雇主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惟勞動部補助申請企業托兒措施事業單位家數,過去六年僅介於71家至76家之間,未見顯著成長,且相關預算之編列亦未增加,致立法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之機制未能普及。爰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檢討事業單位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補助之要件,研議採取相對提撥模式,針對提供托兒措施補助之雇主,給予一定比率之經費補助,提高事業單位辦理托兒服務之誘因,並加強上開補助辦法之宣導,以分擔受僱者托育責任,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建請勞動部一個月內就目前法定產假週數、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嬰留職薪資給付制度,邀集婦女、勞工及工商團體共同研商,調整現有產假及育嬰制度,維護勞工權益,打造友善托育環境。","建請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等條文研議修法,俾利公私機構、團體設置中小型托育機構,打造友善托育環境,提高我國生育率。","為強化雇主肩負職場友善育兒責任,爰建議政府應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基金收入分別由僱用250人以下公司,企業應按月統計僱用員工家庭之國小以下學童及幼兒人數,按月繳納幼托費用;其員工未有國小以下學童及幼兒者,應按月繳納幼托基本費,其繳納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鑒於現行設置哺(集)乳室之勞動場所對於婦女哺育母乳之權利保障仍有所不足,使有哺育母乳需求之婦女無健全之哺乳環境,恐造成婦女哺育母乳意願降低,爰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針對設置哺(集)乳室之勞動場所研擬評鑑檢查或抽查辦法與標準,要求哺(集)乳室設置空間應獨立,不得與廁所共用空間,且哺(集)乳室若為無人使用之上鎖狀況,應確保有哺育母乳之婦女得方便取得鑰匙,並輔導企業設置哺(集)乳室,以營造我國企業更友善之哺育母乳環境。"],"logs":[],"hit_agenda":{"page_end":182,"meet_id":"委員會-9-1-26-17","speakers":["王育敏","洪慈庸","吳玉琴","吳焜裕","李彥秀","葉宜津","劉建國","蔣萬安","陳宜民","陳曼麗","黃秀芳","林淑芬","楊曜","陳瑩","鍾孔炤","林靜儀"],"page_start":119,"meetingDate":["2016-04-20"],"gazette_id":"1052801","agenda_lcidc_ids":["1052801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邀請交通部、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法務部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n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agenda_id":"10528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