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n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n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n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n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徐榛蔚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分送各相關委員。","討論事項","討論事項","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林德福、陳賴素美所提書面質詢;委員余宛如另提書面補充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部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部會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未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以作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單位相關支出。未收取特許費也違反規費法第7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收取特許費。特許費額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訂之。","有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因獨占市場而獲利豐厚,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保險機構依實質營業收入收取外,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3至萬分之8計收,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僅以最低標準萬分之3收取。因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議修改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4條規定,針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提高監理年費。年費調整幅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之,但需可支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人事費之歷年預算平均值。","關於樂陞求償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稱投保中心)要求受害投資人,須於2016年11月24日前,決定是否接受中國信託之賠償條件,如不接受,就必須撤回「全部案件」的授權,不得僅撤回「對中國信託求償」的授權。投保中心之要求,已根本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的請求權,以及各該請求權的訴訟實施權為獨立存在之基本原理。為貫徹國家設立投保中心之目的,乃在協助受害投資人求償,爰建請作成兩項決議如下:","討論事項","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logs":[],"hit_agenda":{"page_end":66,"meet_id":"委員會-9-2-20-14","speakers":["賴士葆","曾銘宗","黃國昌","吳秉叡","盧秀燕","余宛如","王榮璋","陳賴素美","施義芳","邱泰源","林德福","費鴻泰","江永昌","邱志偉"],"page_start":1,"meetingDate":["2016-11-21"],"gazette_id":"1059901","agenda_lcidc_ids":["1059901_00002"],"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n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n人擬具「信託業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金融消\n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國\n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59901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