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慈\n庸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n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n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針對有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為提供長期安置,並施以教育輔導,我國設有中途學校。復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中途學校採小班制,依安置學生之學力及身心狀態,經測試評估編入相當程度之班級就讀,且課程教學應以調整學生心性、提升學生學習能力及適應社會環境為重心,並配合職業技能訓練,以增進學生生活能力。然雖對校內同仁之用心及付出自無庸置疑,但以結果論回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應對被害人續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為止,就現況部分學校後追1年資料為例,近7成離校生工作不穩定或待業中,另部分學校近2成離校生行蹤不明。準此,建議教育部可透過建之教育、矯正、輔導、社福專業團隊合作模式,並善用外部多元專業支援及增進校際間辦學經驗交流,研議精進中途學校辦學模式及成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聘用、雇用之教職員工有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等)之情形,或聘用教職員工前,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事項,因此,依現行法令教育部本應建置全國不適任補習班教職員工通報查詢系統。","案由:要求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針對短期補習班新聘教學人員召開專案會議,以落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各款查核機制。","案由:要求教育部針對補習班教師進行全面盤點與清查。","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為完善補習班之安全並確保受教孩童之人身安全,明確查察補習班現職人員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存在。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擔任負責人與教職人員,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補習班需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以確保孩童學習環境之安全及避免在補習班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傷害之憾事再次發生。","討論事項"],"logs":[],"hit_agenda":{"page_end":452,"meet_id":"委員會-9-3-22-23","speakers":["柯志恩","吳思瑤","何欣純","張廖萬堅","陳亭妃","李麗芬","洪慈庸","蘇巧慧","許智傑","蔣乃辛","蔡培慧","陳學聖"],"page_start":413,"meetingDate":["2017-05-17"],"gazette_id":"1065901","agenda_lcidc_ids":["1065901_00011"],"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繼續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慈\n庸等16人及委員黃秀芳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n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n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65901_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