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審查(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麗善\n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n「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n正草案」;(五)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n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n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n案」;(九)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sections":["討論事項","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負刑責,不但對糾紛之解決無所助益,甚且對醫界與民眾亦產生巨大的影響,防禦性醫療順勢而生,高風險之專科根本無人願意涉足,內外兒婦的人力空窗,醫療生態發展嚴重扭曲,對於醫療服務第一線使用者之民眾而言,已是迫在眉睫、亟需解決的問題。","醫療行為乃醫事人員出於救死扶傷之初衷,其主要目的乃為降低病人生命與身體的風險,且醫事人員與從事其他業務之人不同,其對救治病人之業務,並無拒絕或置之不理的權利。不像計程車司機可以拒載、貨車司機可以不開,醫事人員依法根本不能對病人說NO,其無法在明明認識該情形具有高度風險且該風險可能無法避免時,選擇迴避,不為醫療行為。故醫療行為本身乃具有其特殊性。蓋以,在刑法主要乃處罰故意犯之原則下,醫療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實不應受刑法相繩。","惟重大過失一詞,在我國刑法並未明文規定,爰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除承認醫師「臨床應具有之專業裁量範圍而作為或不作為」的空間,不得恣意否定外,更進一步將「重大過失」之定義與「臨床裁量權」加以連結。如此,方不致於把醫學上「往後」追求進步的「事後檢討」,錯置為法律上「當時」的可實踐「事中判斷」,進而阻礙醫學進步,更科予醫師過重之責任。再者,臨床的判斷,不僅是種綜合判斷,更是時間壓力和條件限制下的急迫判斷,絕不能以事後的「慢慢思考」、「集想廣益」的判斷結論,任意加以指摘。","是以,無論是從民眾權益保障或是醫療品質維護出發,「醫療刑責合理化」之正式立法皆為勢在必行且刻不容緩的行動,以改善醫病關係、提升醫療品質,進而挽回台灣的行醫環境爰提案修正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增訂第三項之規定。","「妨害醫療定罪率低,無嚇阻效果」:除了警察單位執法不嚴,更嚴重的是法官判決過輕,雖《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已明訂妨害醫療就是公訴罪,但警察在執法和法官在判決時,往往只將重點放在醫療人員的身體傷害部分,經常忽略了醫療人員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如被恐嚇、強制等,以及名譽受損如被辱罵;更重要的是,暴力事件傷害的不只是醫療人員,更會影響其他病人的安危與權益。"],"logs":[],"hit_agenda":{"page_end":274,"meet_id":"委員會-9-3-26-12","speakers":["李彥秀","黃國書","邱泰源","陳宜民","周陳秀霞","陳曼麗","張麗善","許淑華","吳玉琴","黃秀芳","鍾孔炤","鍾佳濱","蔣萬安","林靜儀","楊曜","林淑芬","劉建國","陳瑩"],"page_start":217,"meetingDate":["2017-04-06"],"gazette_id":"1064102","agenda_lcidc_ids":["1064102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審查(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張麗善\n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泰源等22人擬具\n「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n正草案」;(五)委員陳宜民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李\n彥秀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盧秀燕等16人擬具「醫療法\n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n案」;(九)委員李鴻鈞等20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agenda_id":"10641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