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n「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超過20年,其間僅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20日修正公布,惟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如眾人所指之詐欺犯罪集團,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之結構型態,必須有效追訴嚴懲,方能具體回應社會大眾之期待。另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以下簡稱公約)於西元2000年12月12日開放各國簽署,2003年9月29日生效,為求能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行政院亦已將該修正草案送大院審議。鑑於本條例現行規定實難因應上開新興組織犯罪,並為配合公約之規範內容,自有修正之急迫性及必要性,","本次修正之重點為:","有關第3條部分,現行第2項再犯第1項之罪而提高其法定刑之規定,因其再犯之時間,並無期限限制,且本項並未排除刑法累犯之適用,恐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爰刪除第2項加重處罰規定。","有關委員版第5條部分,「非犯罪組織成員利用犯罪組織名義或成員身分犯本條例以外之罪者,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恐過度擴張刑罰範圍,有違刑罰謙抑原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酌採委員版修正之精神,於第3條第5項增列4款係針對司法實務較常發生之犯罪型態處罰之。","有關第6條部分,所增列之後段「透過合法組織形式,或依職務關係協助犯罪組織者,處……」事實上犯罪者也就是非犯罪組織成員,此種犯罪模式本就含括在同條前段,亦即現行法「非犯罪組織成員而資助犯罪組織者,處……」,是行政院版對此部分並無修正。","委員版第11條第4項、第5項增列有關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檢舉人資料及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之處罰,然相關之處罰刑法第132條第2項、第3項均有規範,是否有必要在本條例重複規定,容有商榷餘地。"],"logs":[],"hit_agenda":{"page_end":446,"meet_id":"委員會-9-3-36-2","speakers":["蔡易餘","林為洲","王育敏","柯建銘","葉宜津","廖國棟Sufin‧Siluko","劉櫂豪","段宜康","鍾孔炤","李俊俋","尤美女","吳志揚","楊鎮浯","周春米"],"page_start":371,"meetingDate":["2017-03-01"],"gazette_id":"1061901","agenda_lcidc_ids":["1061901_00011"],"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李俊俋等26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n「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061901_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