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國會改革系列:國會助理法制化之推動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n備質詢;二、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sections":["報告事項","議事錄: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現行國會助理雖由立法院編列助理費,但係交由立委統籌分配並聘用,於國會助理之規範或保障原本僅有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然近期修正之利益衝突迴避法將助理納入適用對象,似又認定其兼具部分公職性質。","國會助理身兼協助立委草擬法案、提供質詢資料及處理陳情等相關工作任務,自宜有基礎之資格認證,惟考量兼顧立法委員的人事進用權,似又應以愈少的資格限制甚或不必具備特定資格限制為宜。","呈上,立法院宜建立相關培訓機制,供現職助理或意欲從事之人進修取得認證,其認證僅供立委擇才時之參考,如此方能兼顧立委之人事權及助理之專業性,另應提供國會助理待遇之參考標準,針對以認證或證照制為主之助理設定一定參考標準之待遇;而特選之助理則應已與立委本人有相當程度之接觸,立委對其能力亦應頗為熟悉,自應由立委與其詳談其待遇。","本小組召集人由本會召集委員○○○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3人者,不得議決。","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本小組調閱期間_民國107年10月○日至108年01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本小組調閱對象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調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並訪談相關人士。","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logs":[],"hit_agenda":{"page_end":284,"meet_id":"委員會-9-6-36-9","speakers":["林為洲","吳志揚","黃國昌","段宜康","林德福","柯建銘","李麗芬","尤美女","周春米","李俊俋","鍾孔炤","許智傑","許毓仁","李彥秀"],"page_start":243,"meetingDate":["2018-10-25"],"gazette_id":"1079301","agenda_lcidc_ids":["1079301_00008"],"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content":"一、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國會改革系列:國會助理法制化之推動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n備質詢;二、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agenda_id":"1079301_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