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n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n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n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n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n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n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n「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n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n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n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n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n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n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n「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n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n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sections":["討論事項","審查:","審查:","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保留犯罪資料時限修正為至少180日,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警察機關應依被害人之請求,協助取回相關性影像及要求業者移除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增訂主管機關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並通知相關網際網路業者為比對、移除或下架,以避免該影像一再於網路上流傳。","委員李貴敏等20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以招募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並供人觀覽者之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調高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刑度,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手段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調高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暴脅迫手段者則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委員李貴敏等20人、委員吳怡玎等19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刑責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散布、播送、交付兒少性影像者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犯者,自2年以下有期徒刑調高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調高罰金為三百萬元。","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賴品妤等19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等物品自行政罰修正為刑罰,委員范雲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酌委員建議,依其持有之附著物及物品種類,與其真實及侵害程度,區分為兒少性影像、非兒少性影像(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兩類,而予以區分為刑事罰、行政罰論處。","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調高行政罰額度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自行政罰修正為刑事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將「無正當理由」納入第七條第一項之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時之裁罰要件,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有關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建議增訂犯第39條及第44條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納入輔導教育規範,本部已參採委員建議納入修正。","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建議網路平台業者應於24小時內先行移除犯罪資料部分,本部衡酌24小時內移除犯罪嫌疑情事對於境外大型公司較為可行,部分平臺業者因設備老舊,需人工逐筆檢視及刪除內容,倘明定24小時內移除實務上恐窒礙難行,有關時限規定建請再予審酌。至於多數委員針對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提高刑罰罰金部分,本部已參採委員意見,依其手段調高刑度及罰金額度,惟罰金額度上限建議允宜與刑事量刑額度通盤考量,再予審酌。","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質詢:蘇委員巧慧:10:00","質詢:吳委員玉琴:10:10","質詢:蔣委員萬安:10:20","質詢:蔡委員壁如:10:29","質詢:邱委員泰源:10:50","質詢:葉委員毓蘭:11:1","質詢:廖委員國棟:11:10","質詢:黃委員秀芳:11:20","質詢:莊委員競程:11:33","質詢:何委員志偉:11:42","質詢:張委員育美:11:51","質詢:林委員思銘:12:2","質詢:林委員為洲:12:10","質詢:賴委員惠員:12:18","質詢:劉委員建國:12:29","質詢:羅委員美玲:12:41","質詢:陳委員椒華:12:48","質詢:王委員婉諭:12:53","質詢:江委員永昌:13:5","質詢:高委員嘉瑜:13:13","質詢:張委員其祿:13:20","質詢:賴委員品妤:13:25","質詢:徐委員志榮:13:31","質詢:高委員虹安:13:39","質詢:陳委員瑩:13:47"],"logs":[],"hit_agenda":{"page_end":380,"meet_id":"聯席會議-10-5-26,36-1","speakers":["賴惠員","王婉諭","蔣萬安","何欣純","蔡壁如","高嘉瑜","林昶佐","范雲","蘇巧慧","吳玉琴","邱泰源","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黃秀芳","莊競程","何志偉","張育美","林思銘","林為洲","劉建國","羅美玲","陳椒華","江永昌","張其祿","賴品妤","徐志榮","高虹安","陳瑩","楊曜","黃世杰","周春米","陳以信","洪申翰","楊瓊瓔"],"page_start":241,"meetingDate":["2022-03-30"],"gazette_id":"1115201","agenda_lcidc_ids":["1115201_00006"],"meet_name":"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content":"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時代\n力量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兒\n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n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n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n案」案、(七)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n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張育美\n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n「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貴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n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吳怡\n玎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n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n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二)民眾黨\n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n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n「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n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n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agenda_id":"11152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