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n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sections":["討論事項","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有關性別平權與婦女保障名額問題:我國憲法以基本國策條款的形式,於一般性平等保障外,明確宣示對性別實質平等的保障意旨:「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我不但支持與肯認此等憲法明示之性別平權意旨,並努力身體力行地於相關公共領域之角色與任務中加以實踐。至於國家應如何依照憲法的規定有效落實憲法所定性別平權意旨,我認為《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應足為適切的具體化指標。立法院於2011年制定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賦予該公約內容有直接國內法律效力,此一國際上獲得高度認同與肯定的國際公約得以於我國施行。CEDAW第四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重要的是,同條第二項針對母性保護另有一道明文規定:「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淺見認為,凡涉及性別平權與母性保護之立法以及合憲性疑義,均應依循CEDAW精神與規範內容予以解決,這個也是我個人向來主張、支持的一個論點。原則上,若符合CEDAW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要件,國家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所採行的暫時特別措施(包含各類法規所定婦女保障名額)還有其他類型的保障名額,理應亦合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保障意旨。"],"logs":[],"hit_agenda":{"page_end":112,"meet_id":"臨時會全院委員會-9-7-1-1","speakers":["蘇嘉全","周陳秀霞","黃國昌","陳宜民","陳玉珍","童惠珍","周春米","尤美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林奕華","費鴻泰","李俊俋"],"page_start":41,"meetingDate":["2019-06-25"],"gazette_id":"1086402","agenda_lcidc_ids":["1086402_00004"],"meet_name":"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全院委員會會議紀錄","content":"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提名楊惠欽、蔡宗珍、謝銘洋、呂太郎等4\n位為司法院大法官,咨請同意案","agenda_id":"1086402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