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討論事項\n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n第十一條條文─完成三讀─","sections":["討論事項","(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20人、委員管碧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黃世杰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6人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6人及委員羅致政等17人分別擬具「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檢附審查報告1份。","行政院提案要旨:","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要旨:","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要旨:","委員賴惠員等19人提案要旨:","委員張宏陸等20人提案要旨:","委員管碧玲等17人提案要旨:","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委員魯明哲等19人提案要旨:","委員謝衣鳯等19人提案要旨:","委員黃世杰等17人提案要旨:","委員游毓蘭等16人提案要旨:","委員溫玉霞等16人提案要旨:","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報告如次:","司法院意見如次:","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報告如次:","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警械使用條例最近一次修正公布迄今已逾十七年,考量本條例係規範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之準據,社會環境已今非昔比,對於規範不足及實務功能欠缺等不合時宜之處,亟須檢討修正,以符合警察勤務需要及民眾合理期待;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質詢:邱委員顯智:14:33","質詢:張委員其祿:14:36","質詢:游委員毓蘭:14:40","質詢:管委員碧玲:14:43","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三讀)","質詢:陳委員椒華:15:5","質詢:邱委員臣遠:15:8","質詢:江委員啟臣:15:10","質詢:羅委員美玲:15:12","質詢:邱委員顯智:15:15","質詢:王委員婉諭:15:17","質詢:曾委員銘宗:15:19","質詢:洪委員孟楷:15:21","質詢:管委員碧玲:15:24","質詢:游委員毓蘭:15:26","質詢:江委員永昌:15:29","質詢:謝委員衣鳯:15:31","質詢:李委員德維:15:34","質詢:張委員其祿:15:36","質詢:鄭天財S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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