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ing_content":"討論事項\n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n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及委員鄭天財\nSra Kacaw 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n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不通過─","sections":["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質詢:黃委員珊珊:11:17","質詢:徐委員巧芯:11:22","質詢:張委員嘉郡:11:25","質詢:吳委員宗憲:11:29","質詢:陳委員菁徽:11:32","質詢:廖委員先翔:11:35","質詢:王委員鴻薇:11:38","質詢:黃委員國昌:11:42","質詢:羅委員廷瑋:11:45","質詢:李委員彥秀:11:48","質詢:麥委員玉珍:11:51","質詢:林委員國成:11:54","質詢:張委員啓楷:11:58"],"logs":[["討論事項","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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