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0142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0142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7-10T22:39:19+08:00","提案日期":"2024-03-15","最新進度日期":"2024-04-18","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05_00127/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036470000","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0051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0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提案人":["呂玉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23號","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對於野生動物傷害極大，亦常造成動物肢體永久傷害或不幸身亡之情事，故以強化野生動物保育為原則，應杜絕殘忍獵具之使用，並於特殊緊急情況、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中取得平衡，以促進尊重動物生命之觀念，彰顯人道精神。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張嘉郡","丁學忠","陳雪生","鄭正鈐","葛如鈞","羅明才","牛煦庭","魯明哲","羅廷瑋","王鴻薇","陳超明","陳菁徽","黃健豪","廖先翔","顏寬恒","楊瓊瓔"],"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law_content_id":"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說明":"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是以彈簧裝置束綁之陷阱，當動物無端觸碰，恐遭致肢體傷害，當動物基於生存本能嘗試掙扎逃脫，時常發生肢體受傷、殘缺案例，因身陷陷阱而遭活活餓死、渴死亦屢見不鮮，所受痛苦往往難以癒合，實在有違尊重生命及人道捕獵之國際趨勢。","修正":"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n二、使用毒物。\n\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n四、架設網具。\n\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n七、設置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n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現行":"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說明":"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漁牧業發展及人類生命之虞，在維護自然生態之權衡下，允許人道方式捕獵，惟針對野生動物防治，採取模式應避免過激手段，故將緊急情況下捕獵野生動物方式，限制在現行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較具人道精神之獵捕規定。","修正":"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n五、（刪除）。\n\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8:03118:2004-01-13-修正:24","說明":"基於尊重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林務局根據本法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惟應避免非人道之行徑，故將捕獵方式限制在現行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兼顧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對生命之敬重。","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限制。\n\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是以彈簧裝置束綁之陷阱，當動物無端觸碰，恐遭致肢體傷害，當動物基於生存本能嘗試掙扎逃脫，時常發生肢體受傷、殘缺案例，因身陷陷阱而遭活活餓死、渴死亦屢見不鮮，所受痛苦往往難以癒合，實在有違尊重生命及人道捕獵之國際趨勢。\n二、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漁牧業發展及人類生命之虞，在維護自然生態之權衡下，允許人道方式捕獵，惟針對野生動物防治，採取模式應避免過激手段，故將緊急情況下捕獵野生動物方式，限制在現行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較具人道精神之獵捕規定。\n三、基於尊重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林務局根據本法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惟應避免非人道之行徑，故將捕獵方式限制在現行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以兼顧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對生命之敬重。","提案編號":"20委1100142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2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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