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364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364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4T18:36:33+08:00","提案日期":"2024-04-18","最新進度日期":"2025-01-21","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22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479/113420047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18"]},{"狀態":"交付協商","日期":["2024-04-19"]},{"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會期":"11-02-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12-27","2024-12-31"],"會議代碼":"院會-11-2-15"},{"會期":"11-02-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03","2025-01-07"],"會議代碼":"院會-11-2-16"},{"會期":"11-02-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10","2025-01-14"],"會議代碼":"院會-11-2-17"},{"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會期":"11-02-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1-17","2025-01-20","2025-01-21"],"會議代碼":"院會-11-2-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11100051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0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0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22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經濟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2,"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條號":"第二條"},{"現行法":"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n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n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n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修正":"第四條","條號":"第四條"},{"現行法":"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n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n二、使用毒物。\n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n四、架設網具。\n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n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n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說明":"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委員楊瓊瓔等3人所提、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4人所提）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2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第十九條","條號":"第十九條"},{"現行法":"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n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n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n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n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n五、（刪除）\n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n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說明":"所有提案及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第二十一條","條號":"第二十一條"},{"現行法":"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n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所有提案及委員林岱樺（伍麗華）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條號":"第二十一條之一"},{"現行法":"第三十一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n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n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n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已飼養或繁殖之第一項所列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輔導業者停止飼養及轉業，並得視情況予以收購。\n前項收購之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應為妥善之安置及管理，並得分送國內外教育、學術機構及動物園或委託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管理單位代為收容、暫養。\n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對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實施註記；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n前項需註記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法條文","修正":"第三十一條","條號":"第三十一條"},{"現行法":"第三十七條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三十七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n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條號":"第三十七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條號":"第五十條之一"},{"現行法":"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n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n四、（刪除）\n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n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n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n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n十、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n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或離開時，未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n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活體。\n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於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相關報告，或提出之報告內容不實。\n五、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繁殖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登記備查之內容不實。\n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輸入、轉讓、取得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登記備查之內容不實。\n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繁殖保育類或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n八、違反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團體實施註記或查核。\n九、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n十、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於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未依限將死亡解剖書或死亡證明書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十一、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條號":"第五十一條"},{"現行法":"第五十一條之一　原住民族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說明":"所有提案及委員張啓楷（高金素梅）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條號":"第五十一條之一"},{"現行法":"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n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得沒入之。\n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n海關或其他查緝單位，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五十二條　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n違反本法之規定，除前項規定者外，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違規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n前項經沒入之物，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開放生、遣返、典藏或銷毀之。其所需費用，得向違規之行為人收取。\n海關或其他查緝機關，對於依法沒入或處理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得委由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條號":"第五十二條"}]}],"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364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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