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03230702002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0323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7-5-7","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43:13+08:00","提案日期":"2010-04-02","最新進度日期":"2011-06-14","法律編號":["02301"],"法律編號:str":["預算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2人","議案名稱":"「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7/LCEWA01_070717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717_0006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幸男","朱鳳芝","陳亭妃","郭榮宗"],"連署人":["余政道","余天","葉宜津","薛凌","劉建國","陳根德","黃偉哲","賴坤成","高金素梅","陳節如","羅淑蕾","林炳坤","侯彩鳳","高志鵬","李俊毅","江義雄","劉盛良","吳清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5-07","院會/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狀態":"程序緩列","日期":["2010-04-02","2010-04-06"]},{"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7,"字號":"院總第99號委員提案第9580號","提案編號":"99委9580","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朱鳳芝、陳亭妃、郭榮宗等22人，針對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然依照外國立法例，特許執照之授與採公開招標或拍賣者，應限於該特許執照首次之授與者，才適用之，本法卻漏未規定，造成適用之爭議，現行法實有修正之必要。再者，政府應儘量避免將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之特許執照回收，以免造成投資者與消費者之雙重損害，即使因法律規定或重大公益理由必須收回，亦須給予適當之補償。爰提出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預算法第九十四條雖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國庫。」查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下列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不適用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所定拍賣或招標之規定：一、軍用、警用、導航、船舶、業餘無線電、公設專用電信、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學術實驗、急難救助及其他供公益或公共用途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二、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等以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應用為基礎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依法核發時，不一併核配其網路即不能運作之無線電頻率，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三、固定通信網路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復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三十七期所載之電信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條修法意旨：「……無線廣播……經營者所設網路，係以無線電頻率之運用為基礎，此類業務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之核發（依電信法第十二條至十四條，及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必須伴隨特定無線電頻率之核配（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此類業務經營所需之無線電頻率，在制度設計上必須併同經營許可執照核配，不能分別處理，（換言之，依規定取得執照者當然依規定取得所需無線電頻率），否則即可能形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而未取得無線電頻率，或取得無線電頻率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或特許執照之矛盾現象。」。故廣播電臺頻率之授與及核發不受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所限制，自是合法且顯然是可被接受之通念。依美國作法，以拍賣方式釋出頻率執照僅限於新頻率執照（initial license），不適用於換照（license renewal），執照到期仍須依程序申請換照。\n二、再查廣播電視法第四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同法第八條規定：「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及第十條復規定：「電臺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主管機關轉送交通部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始得裝設。」顯見依廣播電視法（特別法）核配廣播頻率，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四條具備「法律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未與該法衡突。且查預算法所稱之頻率涵蓋廣泛，廣電媒體所使用之頻率僅為其中一小部分，法律適用雖以從新從優為原則，但特別法亦優於普通法，故先前政府主管機關以審議核配頻率之作法係依法行政。\n三、查廣播電視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基此，頻率屬公有稀少資源，為兼顧廣播事業發展，國家利益，收聽大眾之權益，廣播電視法對於廣播許可事業，自許可至營運的節目廣播管理及事業輔導皆有完整之管理架構，包含行為管理與結構管理。緣此以往，一至十梯次廣播頻率開放案之審議程序，皆依申請者所送之營運計畫及其面談中，由學有專精之審議委員評選最能符合要求者，擇優核配頻率。若依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為之，一切以財力雄厚成為獲取頻率的唯一依據。其結果或使財團當道，而致廣播電視法第八條電臺設立力求普遍均衡之精神，蕩然無存，進而造成廣電產業輸入管制結構性的鬆動，對於廣播電視事業之發展影響深遠，不可不慎。\n四、查預算法第一條：「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規定。」此為預算法立法之目的與精神。但查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若適用於廣播電視之頻率核配，則將有介入且破壞屬廣播電視法所規範之特別許可事業管理架構之虞。依現行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規定：「廣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申請換發。」即每一個核配出去之廣播電視頻率依法是二年即應再核配一次，若核配依預算法九十四條為之，二年即應以招標或拍賣方式再度核配頻率。因預算法非特別事業法規，並無相關之配套規定。如此一來廣電事業經營者將充滿不確定感，對於股東權益之保障，亦有欠周詳。此對於股票已於公開市場買賣之廣電事業（例如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斲傷情形更大，對整體廣電事業之發展可能，恐造成相當負面之影響。\n五、綜上所述，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之公共資源，其特許執照之發放應採審議或拍賣制，各有其利弊得失，主管機關應考量各項因素，妥為規劃，現行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並非規定所有的特許執照授與，均須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為之，已如前述。廣播電視執照之換照未採用公開招標或拍賣之方式，符合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法律另有規定」，於法並無違誤。且依照美國作法，以拍賣方式釋出頻率執照僅限於新頻率執照（initial license），不適用於換照（license renewal），執照到期仍須依程序申請換照。但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草擬之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推翻前引新聞局函復監察院之糾正文之立論基礎，以監察院之糾正文及預算法第九十四條為由，於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廣電事業釋照增訂審議制及競價制，並訂定落日條款，現有業者執照到期後，最多只有一次換照機會，六年後，必須將執照繳回政府公開拍賣。態度前後不一，令人費解。本席等認為，現行法對於本法修正前已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應如何處理，漏未規定。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對於本法修正前已取得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應允許其得申請繼續經營，經審查後以換發或延長執照的方式，准予繼續使用，以免造成業者投資以及消費者的權益雙重損害，爰增定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至於因既有業者較早進入市場，設備以折舊攤提完畢，或者既有業者過去因審議制取得執照，未繳納鉅額標金，對新進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的問題，主管機關在受理業者申請繼續繼續經營時，可評估業者的營運狀況以及相關條件，藉此決定是否允許既有業者換照，同時也可以在換照時，加註附加條款，例如提高執照使用費及回饋機制〈地方建設或普及服務〉，以符合公平競爭及社會正義。政府在核釋執照的同時，對核釋配套措施應有完整的規範，規範中必須說明包含執照的使用權限，執照到期如何更換等，讓業者有所依循，並降低業者的資訊成本，有助於提高特許執照的價值，亦即業者進入市場的重要考量。主管機關在訂定特許執照公開招標或拍賣規範前，應對市場作量化及質化評估研究，並且舉辦公聽會與業者充份溝通，讓業者明確知道相關規範，使業者的評估更為精準。\n六、在傳統認知之下，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公共資源並非私有財產，而是公共財，因此主管機關授予業者使用的行為應被認定為「當事人協力之行政處分」，縱使在使用期限到期前，需按規定繳交頻率使用費，但是這樣的行為並不認定為賦予業者取得該公共資源的財產權。此種情形，形式比較類似山坡地特許的使用，一旦使用到期，即需繳回，不過這是在審議制的架構下所運作的情況。近年來各國紛紛實施頻譜拍賣或投標的制度，我國也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舉行了競標，透過競標的結果來核發執照；在這種情形下，業者透過支付價金以取得提供服務的特許權，利用核配的頻段來提供通訊服務。雖然業者參與競標程序，但是似應視該行為係為了完成隨後頻譜核配這個行政處分的一個先行為，但是在拍賣制之下該權利並非無償取得，對於業者來說，對於該特許權的價值當然有不同的期待。而值得注意者為，不論是審議制或是拍賣制，對於業者來說，其所使用的頻譜應該都具有財產的利益，只是其價值的認定方法會有所不同。對於補償這個議題來說，透過審議或是透過拍賣取得的頻譜，兩者在法理與經濟層面自然有不同的意義，並且有其區分的實益在。前者取得頻譜並未提供價金，僅需在日後繳交頻率使用費，並依營業收入繳交固定比例的特許費，但是後者除了要繳交頻率使用費，亦必須在頻率取得時繳交拍賣的競標價金，一旦對頻譜進行回收，雖然對兩者來說，皆為附負擔行政處分的廢止，但是從經濟與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所面臨的後果與壓力則有所不同。對於以拍賣制取得執照的情形，政策上進行頻譜回收應更為審慎，原則上不宜進行於執照存續期間進行頻譜回收。一旦主管機關決定進行特許執照的回收（基於法定要件或重大公益考量），在制定回收計畫時，首先，應該避免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制取得執照的頻段回收，再者，應在規劃回收頻段時，審酌以下因素：1.頻譜使用率之高低。2.對消費者或閱聽人之影響。3.業者提供替代方案的可能性。4.業者進行頻譜轉換之成本。如此可讓頻譜回收程序減少阻力與疑義的產生，隨後公佈應踐行的回收程序，讓頻譜回收的過程更有效率，最後，對於業者制定補償措施，此一部份對業者甚為重要，雖然我國目前法律並未明定此部份的補償，但是為符合產業與公共利益的發展，主管機關應對業者給予適度的補償，或是透過修法來建立補償的機制，讓我國的頻譜使用更為熱絡，環境更為健全。","對照表":[{"law_id":"02301","law_name":"預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預算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四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law_content_id":"02301:02301:1998-10-15-全文修正:101","說明":"一、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公共資源並非私有財產，其特許執照之發放應採審議或拍賣制，各有其利弊得失，主管機關應考量各項因素，妥為規劃，現行預算法並非規定全部的特許執照授與，均須已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為之，已如前述。依美國作法，以拍賣方式釋出頻率執照僅限於新頻率執照（ini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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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wal），執照到期仍須依程序申請換照。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之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推翻前引新聞局函復監察院之糾正文理由，以監察院之糾正文及預算法第九十四條為由，於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廣電事業釋照增訂審議制及競價制，並訂定落日條款，現有業者執照到期後，最多只有一次換照機會，六年後，必須將執照繳回政府公開拍賣。態度前後不一，令人費解。且造成無論透過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特許執照或經審議取得特許執照者，不可預測之損害。本席等認為，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特許執照之授與採公開招標或拍賣者，應限於該特許執照首次之授與者，才適用之，爰修正第一項條文以杜爭議。\n\n二、依照外國（美國）立法例，應儘量避免將透過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之特許執照回收。再者，如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或基於重大之公益理由，必須回收該特許執照，應在規劃回收頻段時，審酌以下因素：1.配額或頻率使用率之高低。2.對消費者或閱聽人之影響。3.特許經營業者提供替代方案的可能性。4.特許經營業者已支出之成本。如此可讓特許執照回收程序減少阻力與疑義的產生，隨後公佈應踐行的回收程序，讓頻譜回收的過程更有效率，最後，對於業者制定補償措施，此一部份對業者甚為重要，雖然我國目前法律並未明定此部份的補償，但是為符合產業與公共利益的發展，主管機關應對業者給予適度的補償，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透過修法來建立補償的機制，讓我國的各種特許執照使用更為熱絡，環境更為健全。","修正":"第九十四條　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首次授與者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n\n前項經公開招標或拍賣取得特許執照者，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申請繼續經營未獲主管機關准予換發或延長執照者；或主管機關機基於重大公益理由予以回收者，應給予適當之補償。"}]}],"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0323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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