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11040702005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104070200500","會議代碼":"院會-7-6-8","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12:07+08:00","提案日期":"2010-11-12","最新進度日期":"2010-11-16","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1人","議案名稱":"「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08/LCEWA01_070608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08/LCEWA01_070608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08_00017/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王幸男","蘇震清","劉建國","林淑芬","郭榮宗","潘孟安"],"連署人":["簡肇棟","蔡同榮","蔡煌瑯","陳亭妃","葉宜津","薛凌","田秋堇","高志鵬","管碧玲","余天","陳節如","黃仁杼","陳瑩","黃淑英","翁金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0-11-12","2010-11-16"]},{"會期":"07-06-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0-11-12","2010-1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539號委員提案第10008號","提案編號":"1539委10008","案由":"本院委員王幸男、蘇震清、劉建國、林淑芬、郭榮宗、潘孟安等21人，針對Made In Taiwan的產地標示這幾年在台灣廠商的努力下，逐漸成為兩岸三地，甚至世界各國人民肯定為品質保證的象徵。但在ECFA簽定之後，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僅能致力於開發符合買方指定高品質差異化、客製化要求，生產量少質精的高附加價值產品，以求在低價中國製產品的環境下，殺出一條企業經營藍海，這些都需要投資相關設備或技術。本席等認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於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之減稅規定，對於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仍有相當重要之助力，爰參考前述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爰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經建會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高勞力密集產品占總出口之比重不斷下降，由70年代之47.2%下降至97年之34.4%，而高資本密集及高技術密集產品分別由26.9%、18.3%上升至59.1%與49.4%。此一趨勢雖反應出我國產業由過去勞動密集型轉向資本、技術密集型。惟產品之名目附加價值卻逐年降低，製造業從91年之27.46%下降至97年之20.84%，其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因石油價格上漲從32.02%下降至8.90%，下降幅度最大；化學材料製造業從21.88%下降至8.03%，跌幅次之；另機械設備製造業從26.28%下降至18.95%；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從33.93%下降至26.52%，除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外，幾乎所有產業均面臨明顯之附加價值率下降問題。\n二、從上述數據顯示我國製造業產品附加價值率明顯衰退，意即生產活動之附加價值創造能力降低。雖然造成附加價值率下降之原因，可能來自於營業利潤下降、勞動報酬減少與固定資本形成減少，抑或是產業生產結構走向以「高」中間投入類型產業，惟據經建會委託研究報告指出我國製造業產品附加價值率呈現較明顯衰退之原因，主要來自於國內持續將產業外移所致，亦即我國與中國大陸進行較高度之產業分工，因此在生產段落多層切割情況下，導致附加價值率較難維持。我國產業若無法提高附加價值，恐使我國產業面臨相當之倨限性及不穩定性，同時制約比較優勢之轉變和產業結構之調整，並限縮我國經濟發展能力。\n三、我國產業多為代工，代工模式需仰賴外來技術從事有限之加值，利潤不高，亦仰人鼻息，造成我國產業附加價值率逐年降低，顯示製造業微利化趨勢，並隱含掌握核心技術能力有待提升。基此，主管機關應研謀對策，針對全球經貿趨勢之變化，以及產業之優劣勢，確立我產業未來之定位與角色，並積極轉型產業結構，獎勵勞動、生產技術創新，提昇生產效率及產品價值等，俾使創新及產業升級帶動我國對外貿易條件及產品附加價值之改善。\n四、ECFA生效後，首當其衝即中小企業與傳統產業，但在政府所提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輔導與就業協助措施預算編列情形表」所列9項項目中，居然與此相關的2項項目的預算數，是較上年度減少，包括：第4項「協助拓展外銷市場」，較上（99）年度金額減少2千萬元，減幅4.4%、第5項「協助中小企業群聚發展」，較上（99）年度金額減少3千萬元，減幅20.2%（附表一、二參照），較往年有減列的情況。相對於政府於98年度擬拯救DRAM等產業，而於98年度新增之「關鍵性產業優惠貸款」70億元之額度相較，100年度編列20億元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卻連其1/3都不及。且產業若已陷入艱困情境，政府再跟受創產業說，那我這裏有優惠貸款可供申貸，這就好像跟因受災房屋半倒，已蒙重大損失的災民說，你可以來貸款修整房屋，一樣是口惠而實不至，無法協助中小企業提前準備因應挑戰。即使100年度國發基金—開發基金-「一般貸款」編列47億元，雖表面上看來與99年度相同，但扣除前述「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優惠貸款」項目20億元後，一些協助產業創新、轉型、購買機械設備的貸款金額，等於比去年短編20億元（附表三參照），顯然政府對於ECFA生效後對於協助中小企業因應兩岸貿易自由化，所面臨的競爭與挑戰，所編列之預算金額過低且緩不濟急，也無法真正協助台灣中小企業創新、提升產品品質以及附加價值。\n五、本席等認為，Made In Taiwan的產地標示這幾年在台灣廠商的努力下，逐漸成為兩岸三地，甚至世界各國人民肯定為品質保證的象徵。但在ECFA簽定之後，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僅能致力於開發符合買方指定高品質差異化、客製化要求，生產量少質精的高附加價值產品，以求在低價中國製產品的環境下，殺出一條企業經營藍海，這些都需要投資相關設備或技術。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於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之減稅規定，對於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仍有相當重要之助力，爰參考前述規定，於產創條例第十一條增列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n附表一：「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輔導與就業協助措施預算」（經濟部負責39.8億元部分）─對應於經濟部主管公務、非營業預算之科目及其匡列金額之對照表：\n附表二：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輔導預算（經濟部負責39.8億元部分）所涉及各該科目之預算編列數之比較表：                                         （單位：千元）\n*註1：10億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係編列於工業局繼續性科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協助產業升級與轉型」分支計畫項下之一，並非為新設之獨立的分支計畫。\n**註2：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增強財務融通機制」項下，捐助中小企業信保基金100年度編列總經費60億元，與99年度預算編列數（法定預算為50億元），並未有所增加。\n附表三：國家發展基金─開發基金─「一般貸款」預算編列情形：","對照表":[{"law_id":"08128","law_nam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n\n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n\n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4","說明":"一、第三項、第四項新增。\n\n二、在台灣大部分產業西進中國大陸時，部分台灣廠商仍願意根留台灣，並克服在台灣土地、勞力、等生產成本較高的競爭劣勢，發展出品質較優秀、附加價值較高的產品，讓Made In Taiwan的產地標示逐漸成為兩岸三地，甚至世界各國人民肯定為品質保證的象徵。但在ECFA簽定之後，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但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原有減稅規定。後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之條文，前述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已被取消。\n\n三、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僅能致力於差異化、開闢符合買方指定高品質客製化要求，生產量少質精的高附加價值產品，以求在低價中國製產品的環境下，殺出一條企業經營藍海，這些都需要投資相關設備或技術。本席等認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於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之減稅規定，對於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仍有相當重要之助力，爰參考前述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n\n四、第四項明定投資抵減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n\n前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n\n為鼓勵中小企業促進產品品質，其投資於精密生產設備或技術者，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1040702005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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