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12020702006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202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7-6-11","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08:27+08:00","提案日期":"2010-12-10","最新進度日期":"2010-12-14","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議案名稱":"「公司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1/LCEWA01_0706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1/LCEWA01_0706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11_0002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江義雄","朱鳳芝","洪秀柱","劉盛良","蔣孝嚴","吳育昇","簡東明","蔡正元","林滄敏","黃義交","紀國棟","羅淑蕾","張嘉郡","江玲君","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0-12-10","2010-12-14"]},{"會期":"07-06-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0-12-10","2010-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0096號","提案編號":"618委10096","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6人，鑒於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係採取形式認定方式，如幕後董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有害於公司或第三人時，無法依公司法規定，課以民刑事責任，反而由無實質決定權的傀儡董事，就該幕後董事之行為向公司或他人負責，不符公平原則，且幕後董事有權無責，對公司治理、股東及債權人都將造成莫大損害。爰此提出「公司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幕後董事列為公司負責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係採取形式認定方式，必須具備法定職稱且經法定程序選任，而實務上盛行以榮譽董事長、總裁等特殊稱謂冠予某些實質上控制公司經營之人、或有大股東不願具名擔任董事，卻以其他人頭擔任董事，實際上操控公司之經營。\n二、如此類幕後董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有害於公司或第三人時，無法依公司法規定，課以民刑事責任，反而由無實質決定權的傀儡董事，就該幕後董事之行為向公司或他人負責，不符公平原則，且幕後董事有權無責，對公司治理、股東及債權人都將造成莫大損害。\n三、國際上立法例，以英國為例，為避免前述幕後董事之弊病，其公司法於2006年於第二百五十一條明文規範幕後董事，我國卻付之闕如，不利於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n\n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law_content_id":"04517:04517:1980-04-18-修正:9","說明":"一、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係採取形式認定方式，必須具備法定職稱且經法定程序選任，而實務上盛行以榮譽董事長、總裁等特殊稱謂冠予某些實質上控制公司經營之人、或有大股東不願具名擔任董事，卻以其他人頭擔任董事，實際上操控公司之經營。\n\n二、如此類幕後董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有害於公司或第三人時，無法依公司法規定，課以民刑事責任，反而由無實質決定權的傀儡董事，就該幕後董事之行為向公司或他人負責，不符公平原則，且幕後董事有權無責，對公司治理、股東及債權人都將造成莫大損害。\n\n三、爰修正第八條條文，明訂幕後董事亦為公司負責人。","修正":"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及非董事而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n\n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02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02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02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02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