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12100702003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210070200300","會議代碼":"院會-7-6-13","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04:34+08:00","提案日期":"2010-12-24","最新進度日期":"2010-12-28","法律編號":["01259"],"法律編號:str":["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3/LCEWA01_07061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3/LCEWA01_07061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13_00006/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賴士葆","吳育昇","陳杰","林滄敏","潘維剛","丁守中","盧秀燕"],"連署人":["林德福","馬文君","羅淑蕾","孫大千","蔡正元","呂學樟","郭素春","黃義交","紀國棟","劉盛良","楊仁福","陳秀卿","翁重鈞","張嘉郡","徐少萍","吳清池","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169號委員提案第10138號","提案編號":"1169委1013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吳育昇、陳杰、林滄敏、潘維剛、丁守中、盧秀燕等24人，針對我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因該實施辦法為行政命令，對於涉及人民放假之權利義務者，宜以法律定之。有鑑於此，爰擬具「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共計十三個條文，將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指定、慶祝活動及放假與補假等相關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杜現行對放假與補假規定未盡之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總說明：世界各國、民族和地區皆有其代表性的紀念日及節日，且大多會舉行各式各樣的慶典活動。紀念日及節日的緣起，有源於宗教，如基督教國家的聖誕節；有源於傳統習俗，如我國的春節、中秋節、清明節及東南亞國家的潑水節等；有源於對開國元勳、重要人士或特殊事件的紀念，如我國的國父誕辰紀念日、教師節、雙十國慶日及228紀念日等；另有國際組織倡導運動所指定的日子，如勞動節、婦女節、兒童節、母親節等。我國紀念日及節日具有民俗文化傳承與國家發展歷史雙重意涵，目前有關其名稱、日期、紀念、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主要係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為提高紀念日及節日實施之穩定性及法律效力，配合本院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公務員自民國九十年起全面週休二日）時，併作成「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應提升至法律位階之附帶決議，遂提出「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計有十三個條文，將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指定、慶祝活動及放假與補假等相關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杜現行對放假與補假規定未盡之議。\n二、條文內容\n(一)明定本條例之定位及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n(二)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主管權責歸屬（草案第二條）\n(三)明定紀念日之名稱與日期（草案第三條）\n(四)正面列舉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規定（草案第四條）\n(五)明定節日之名稱與日期（草案第五條）\n(六)明定傳統節日之放假與補假規定（草案第六條）\n(七)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草案第七條）\n(八)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規定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措施（草案第八條）\n(九)明定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放假日之調移（草案第九條）\n(十)明定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草案第十條）\n(十一)明定非本條例規範之紀念日或節日之訂定（草案第十一條）\n(十二)明定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及有關施行日期問題（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259","law_name":"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定位與立法目的。\n\n二、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具民族文化與傳統意義，無論是慶祝或紀念，可以創造屬於社會整體的歸屬感，此種由紀念日及節日產生的社會影響，構成凝聚社會成員的力量。\n\n三、本條例之定位為總則性基準規範之普通法性質。至於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對於放假有特別規定者，則視為本條例之特別法例外規定。","增訂":"第一條　為彰顯紀念日及節日之特殊意義，並規定放假日期及舉行慶祝或紀念活動，以資紀念國家發展歷史、維護傳統文化並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特制定本條例。\n\n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本條規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計列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父逝世紀念日、反侵略日、革命先烈紀念日、環境日、解嚴紀念日、原住民族日、防災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國慶日、聯合國日、臺灣光復紀念日、反貪腐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計16個國定紀念日。\n\n二、由於世界各地發生颱風、洪水、地震或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之頻率有增多、嚴重性有加劇的現象，所造成的生命或財產損失越來越驚人。我們除了加強環境保護外，對面對重大災害的可能威脅，許多災前的預備及如何在災難中正確的應變與及時處置，都需要政府對民眾多方宣導，時時提高警覺、預做準備，才能減輕其傷害。台灣地理位置多地震、颱風、洪水及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政府確實有必要更加強宣導工作，以導引並灌輸民眾警覺意識。爰以八十八年發生「九二一大地震」的「九月二十一日」做為防災日。","增訂":"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n\n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n\n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n\n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n\n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n\n六、環境日：六月五日。\n\n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n\n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n\n九、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n\n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n\n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n\n十二、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n\n十三、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n\n十四、反貪腐日：十一月十一日。\n\n十五、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n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說明":"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係國家開國建國最重要之紀念日，在國家歷史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及深遠影響，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意識，以促進國家共榮發展，爰明定各放假一日。\n\n二、參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n\n三、由於紀念日之指定具有神聖性，明定為全國放假之「國定假日」係採正面規定為宜，爰明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紀念日均不放假，以資明確。","增訂":"第四條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紀念日均不放假。"},{"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本條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計列舉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婦女節、植樹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中華文化復興節，計14個國定節日。若加計第五條明定之15個國定紀念日，本草案規定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合計29個。","增訂":"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n\n一、民俗節日：\n\n(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n\n(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n\n(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n\n(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n\n(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n\n(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n\n二、婦女節：三月八日。\n\n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n\n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n\n五、兒童節：四月四日。\n\n六、勞動節：五月一日。\n\n七、軍人節：九月三日。\n\n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n\n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n\n二、我國除夕及春節係連帶的傳統民俗節慶，故而假期應合併規定，明定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假期以六日為原則。\n\n三、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各原住民歲時祭儀，係性質相同之民俗或民族節慶，民眾均會舉行祭祖掃墓、部落祭典、運動健身及全家團圓等活動，故明定均放假一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以利民眾從事正當休閒。\n\n四、參照銓敘部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八三）臺華法一字第○九八○六五○號函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節之精神，原住民於其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賦予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之權利。\n\n五、軍人節日係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依國防部規定放假。\n\n六、為凸顯對兒童主體之重視，並利親子互動，單獨增列第三款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n\n七、本條文第二項明定節日之放假及補假規範，以資明確。","增訂":"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除夕及春節：自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四日。\n\n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均放假一日。\n\n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n\n四、兒童節：放假一日。\n\n五、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n\n六、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放假日，如逢例假日，不予補假。其他節日，均不放假。"},{"說明":"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n\n二、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增訂":"第七條　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n\n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n\n三、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n\n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說明":"一、明定僅針對傳統民俗節日之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之放假及補假規定，如逢例假日之前、後一個上班日，該上班日得調整放假，但須補行上班。\n\n二、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而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屬行政作業程序，授權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公告之。","增訂":"第八條　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之放假及補假，如逢例假日之前、後一個上班日，該上班日得調整放假，但須補行上班。\n\n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十二月底以前調移並公告之。"},{"說明":"一、針對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n\n二、基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增訂":"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n\n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n\n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n\n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說明":"一、針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於元旦、春節及國慶日，該三假日倘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n\n二、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增訂":"第十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說明":"對於不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以符實際。","增訂":"第十一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說明":"一、基於本條例定位為總則性之基準法，僅宜作綱領性原則性及政策性之規定，有關實際執行層面之細節性規定，以及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之規定，係授權於施行細則規範，方符彈性原則。\n\n二、爰有關執行層面之作業規範，授權由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增訂":"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例之審議及通過日期尚無法確切掌握，爰授權於本院三讀時始加入明確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會期":6,"議案流程":[{"會期":"07-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0-12-24","2010-12-28"]},{"會期":"07-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0-12-24","2010-12-28"]}],"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100702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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