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12160702004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216070200400","會議代碼":"院會-7-6-13","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05:34+08:00","提案日期":"2010-12-24","最新進度日期":"2010-12-28","法律編號":["01515"],"法律編號:str":["遺產及贈與稅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1人","議案名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3/LCEWA01_0706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3/LCEWA01_0706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13_00028/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江義雄","蔣乃辛","蔣孝嚴","劉盛良","黃志雄"],"連署人":["林明溱","盧秀燕","徐少萍","羅明才","張嘉郡","林建榮","翁重鈞","楊仁福","孔文吉","林滄敏","朱鳳芝","侯彩鳳","紀國棟","蔡正元","羅淑蕾","陳秀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4號委員提案第10168號","提案編號":"24委10168","案由":"本院委員江義雄、蔣乃辛、蔣孝嚴、劉盛良、黃志雄等21人，鑑於我國對於未依法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收取之滯納金過於沈重，爰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降低滯納金之計算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納稅之義務，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所定或繳納通知書所記載之數額按時繳納稅款，逾期繳稅者，依相關稅法應加徵滯納金。滯納金可謂係納稅義務人怠於履行其公法上義務所增加之負擔，具有寓「懲」於「催」之作用，促使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避免影響國庫財政。\n二、惟查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按此利率之計算標準，月利率已達15%（日利率0.5%，年利率182.5%），與民法第二○五條規定的最高年利率20%（日利率0.0548%）相比，高達九倍之多。\n三、法律為避免人民之間訂定重利，互相剝削，強制規定私法契約間之利息最高為年利率20%，但政府對人民課與稅捐之滯納金卻遠高於民法規定之年利率，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同條第二項於課徵滯納金期滿後於繳納前又繼續加徵利息，實有重複課徵之嫌疑。故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降低所得稅滯納金之計算標準至「每逾二日加徵千分之一」（日利率0.05%，年利率18.25%）。\n四、另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負責執行；爰將第一項後段強制執行機關由法院配合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對照表":[{"law_id":"01515","law_name":"遺產及贈與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n\n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15:01515:1995-01-06-修正:62","說明":"一、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滯納金日利率為0.5%，月利率15%，年利率182.5%，與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最高年利率20%（日利率0.0548%）相比，已高達九倍之多，政府對遲納稅捐之人民課與重利，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修正第一項，降低滯納金課徵標準為「每二日加徵千分之一」。\n\n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尤其作為行政執行之專責機關，並由行政執行官等專業人士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統籌執行；爰將第一項強制執行機關由法院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修正":"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千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n\n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會期":6,"議案流程":[{"會期":"07-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0-12-24","2010-12-28"]},{"會期":"07-06-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0-12-24","2010-12-28"]}],"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160702004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160702004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160702004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160702004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