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991220070200600"],"data":{"屆":7,"議案編號":"0991220070200600","會議代碼":"院會-7-6-14","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5:03:43+08:00","提案日期":"2010-12-31","最新進度日期":"2011-01-04","法律編號":["03118"],"法律編號:str":["野生動物保育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8人","議案名稱":"「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6/14/LCEWA01_070614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6/14/LCEWA01_070614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614_00011/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陳淑慧"],"連署人":["張嘉郡","林鴻池","馬文君","陳秀卿","林明溱","簡東明","鄭汝芬","林建榮","盧秀燕","林德福","吳育昇","蔡正元","紀國棟","翁重鈞","羅明才","楊仁福","劉盛良","郭素春","朱鳳芝","吳清池","徐少萍","蔣孝嚴","潘維剛","鍾紹和","洪秀柱","李明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0-12-31","2011-01-04"]},{"會期":"07-06-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0-12-31","2011-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6,"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10187號","提案編號":"1749委10187","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陳淑慧等28人，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論壇或自行架設網站形式販賣，使主管機關難以查緝。\n二、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其中不乏保育類與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這些動物若遭人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n三、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照表":[{"law_id":"03118","law_name":"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n\n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n\n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六條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修正":"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n\n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09912200702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00702006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00702006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09912200702006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