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00106070300300"],"data":{"屆":7,"議案編號":"1000106070300300","會議代碼":"院會-7-7-16","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18:08:49+08:00","提案日期":"2011-01-06","最新進度日期":"2011-12-14","法律編號":["04517"],"法律編號:str":["公司法"],"審查委員會":"本院經濟委員會","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34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5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鍾紹和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pdf/07/07/16/LCEWA01_070716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7/07/16/LCEWA01_070716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關連議案":[{"議案編號":"0980717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099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司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二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09904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0人「公司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810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34人「公司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706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810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904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ㄧ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8042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098030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紹和等17人「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1-01-06"]},{"會期":"07-07-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06-03","2011-06-07"]},{"會期":"07-07-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06-10","2011-06-13","2011-06-14"]},{"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0-28","2011-11-01"]},{"會期":"07-08-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1-04","2011-11-08"]},{"會期":"07-08-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1-11","2011-11-15"]},{"會期":"07-08-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1-18","2011-11-22"]},{"會期":"07-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1-25","2011-11-29"]},{"會期":"07-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2-02","2011-12-06"]},{"會期":"07-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2-09"]},{"會期":"07-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11-12-12","2011-12-13","2011-12-14"]}],"議案類別":"--","提案來源":"審查報告","會期":8,"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經濟委員會","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七條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七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n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n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七條"},{"現行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n\n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n\n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n\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條號":"第八條"},{"現行法":"第十條　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n\n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n\n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n\n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n\n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n\n三、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條號":"第十條"},{"現行法":"第二十三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n\n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黃偉哲等提案通過","修正":"第二十三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n\n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n\n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條號":"第二十三條"},{"現行法":"","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條號":"第二十六條之二"},{"現行法":"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n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n\n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n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n\n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條號":"第二十七條"},{"現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n\n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盧秀燕等提案通過","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n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條號":"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現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n\n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一百八十一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n\n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n\n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n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一百八十一條"},{"現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n\n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對於前項選舉權，不適用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委員潘孟安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並案交黨團協商。","修正":"","條號":"第一百九十八條"},{"現行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馬文君等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n\n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條號":"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現行法":"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百零六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n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條號":"第二百零六條"},{"現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n\n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n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n\n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n\n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條號":"第二百三十二條"},{"現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n\n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n\n二、受領贈與之所得。\n\n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n\n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丁守中等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n\n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n\n二、受領贈與之所得。\n\n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n\n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條號":"第二百四十一條"},{"現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n\n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n\n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說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鍾紹和等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n\n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n\n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條號":"第二百四十九條"}]}],"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01060703003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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