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01012070200200"],"data":{"屆":7,"議案編號":"1001012070200200","會議代碼":"院會-7-8-6","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35:24+08:00","提案日期":"2011-10-21","最新進度日期":"2011-10-25","法律編號":["01661"],"法律編號:str":["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4人","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7/08/06/LCEWA01_070806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7/08/06/LCEWA01_070806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70806_00009/html"}],"關連議案":[],"提案人":["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黃義交","江玲君"],"連署人":["林郁方","徐少萍","羅明才","林建榮","蔡正元","陳根德","帥化民","羅淑蕾","侯彩鳳","郭素春","簡東明","蔣孝嚴","洪秀柱","朱鳳芝","林鴻池","黃昭順","吳清池","盧秀燕","楊仁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1-10-21","2011-10-25"]},{"會期":"07-08-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1-10-21","2011-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8,"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2771號","提案編號":"1586委12771","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蔣乃辛、潘維剛、黃義交、江玲君等24人，有鑑於近日發生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員工監守自盜弊案，重創運彩公信力，嚴重衝擊運彩銷售市場，不但影響以弱勢族群為主幹之實體通路商生計，更有可能導致運彩盈餘撥入運動發展基金的數額減少，殃及以發掘、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為主之運動發展基金運用。僉以此案之所以發生，雖肇因於運動彩券之發行缺乏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體育主管機關對博奕管理專業之不足，但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阻、懲罰作用亦難辭其咎。爰提案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之相關規範，新增第五項：「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另配合本條文之修訂，一併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修訂第二十三條，新增第二項：「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俾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知所警惕，自動自發落實內控及稽核制度，確保運動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與公正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13","說明":"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n二、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第五項，明定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n\n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員工，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彩券。\n\n納為投注標的之運動競技賽事舉辦單位人員及參與賽事之相關隊職員，均不得購買其所舉辦或參與賽事之運動彩券。\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將與售得價金及已支付獎金同額之款項，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23","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爰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條，新增第二項，明定發行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一、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建立身分檢核機制或由專業機構認證之交易安全技術系統。\n\n二、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應嚴守秘密規定。\n\n三、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或經銷商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之中獎人支付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運動彩券盈餘。\n\n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有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01012070200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1012070200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1012070200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010120702002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