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2220701006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222070100600","會議代碼":"院會-8-1-2","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8T12:07:16+08:00","提案日期":"2012-03-02","最新進度日期":"2012-11-30","法律編號":["01011","05179","01236","01260","05181","05172","05117","05180"],"法律編號:str":["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2_00054/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02/word/08/01/02/LCEWA01_08010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議案流程":[{"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3-02","2012-03-06"],"會議代碼":"院會-8-1-2"},{"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4-06","2012-04-10"]},{"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4-20","2012-04-24"],"會議代碼":"院會-8-1-8"},{"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1-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6,15-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0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2-35,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30"]}],"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1112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正二等25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暨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9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9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正二等25人「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10517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0號政府提案第13007號","提案編號":"1720政13007","對照表":[{"law_id":"01011","law_name":"內政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內政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n\n第六條之一　內政部設建築研究所，掌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七條　（刪除）\n\n第八條　內政部設中央警察大學，以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為宗旨；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八條之三　內政部設空中勤務總隊，負責執行及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十條　民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地方行政制度之規劃、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審核及邊政輔導事項。\n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及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n三、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項。\n四、關於地方公共造產之籌劃、監督事項。\n\n五、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n六、關於紀念日或節日之擬訂，劃一時曆及國徽、國旗之製造、管理事項。\n七、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紀念典禮及服制之釐訂事項。\n八、關於人民之褒揚、勳獎、撫卹及忠烈祠祀審查、核定事項。\n九、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n十、關於孔廟、先哲、先烈祠廟管理事項。\n十一、關於宗教事務管理事項。\n十二、關於民俗之改進及地方文獻、志書之審議事項。\n十三、關於名勝、古蹟之調查、維護及登記事項。\n十四、關於其他民政事項。\n第十一條　戶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人口查記計畫及章則擬訂事項。\n二、關於人口查記機構設置及人口查記人員訓練事項。\n三、關於戶口普查之規劃事項。\n四、關於戶口調查及僑民調查事項。\n五、關於人口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事項。\n六、關於戶籍登記事項。\n七、關於國籍行政事項。\n八、關於國民身分證及姓名使用事項。\n九、關於人口政策事項。\n十、關於其他戶政事項。\n\n第十二條　（刪除）\n\n第十三條　社會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社會福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二、關於社會保險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三、關於社會救助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四、關於社區發展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五、關於社會服務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六、關於殘障重建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七、關於農、漁、工、商及自由職業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八、關於社會團體之規劃、推行、指導及監督事項。\n九、關於社會運動之規劃、倡導及推行事項。\n十、關於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管理、調查、指導及監督事項。\n十一、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之調查、登記、訓練、考核及獎懲事項。\n十二、關於社會事業之國際合作及聯繫事項。\n十三、關於其他社會行政事項。\n第十四條　（刪除）\n\n第十五條　地政司掌理左列事項：\n一、關於土地測量、登記及測量人員之管理事項。\n二、關於規定地價、土地改良物估價之管理事項。\n三、關於平均地權政策之督導、實施事項。\n四、關於地權調整之規劃、督導事項。\n五、關於土地重劃之策劃、督導事項。\n六、關於土地徵收、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管理事項。\n七、關於土地租賃、管理及扶植自耕農事項。\n八、關於土地使用之編定及督導事項。\n九、關於全國疆界及行政區域之規劃、勘測事項。\n十、關於水陸地圖及標準地名之審議、釐訂事項。\n十一、關於其他地政事項。","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至第八條、第八條之三及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合併修正，並新增第六款，規定本部之職掌；至於本部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則另於處務規程定之。","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地方自治、政黨、政治獻金與遊說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n二、戶籍行政、國籍行政與人口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n三、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n四、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n五、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n六、內政業務資訊服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督導。\n七、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任務之執行及支援。\n八、全國建築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n九、辦理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培養警察人才之規劃、推動。\n十、所屬機關辦理警政、國土管理、災害防救、消防、役政、入出國（境）與移民事務之指導及監督。\n十一、其他有關內政事項。"},{"現行":"第十八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95-01-17-修正:2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明定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現行條文有關權責規定移列於本部處務規程，爰予刪除。\n\n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爰配合修正副首長人數。","修正":"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7-12-14-修正:25","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另訂編制表規定之。","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現行條文所定事項，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73-07-03-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n\n一、民政司。\n\n二、戶政司。\n\n三、社會司。\n\n四、地政司。\n\n五、總務司。\n\n六、秘書室。","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1-10-11-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五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第五條之一　內政部設消防署，掌理全國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六條　內政部設營建署，掌理全國營建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八條之二　內政部設役政署，掌理有關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第八條之四　內政部設入出國及移民署，掌理有關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說明":"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一、警政署：規劃與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等事項。\n\n二、國土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事項。\n三、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規劃與執行全國災害防救及消防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防救任務等事項。\n\n四、役政署：規劃與執行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等事項。\n\n五、移民署：規劃與執行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務等事項。"},{"現行":"第八條之一　內政部設兒童局，掌理全國兒童福利業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99-06-22-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兒童局業務移至衛生福利部，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九條　內政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用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現行條文所定事項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n\n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n\n四、關於編印公報及發行事項。\n\n五、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n六、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n\n七、關於事務管理事項。\n\n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呈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n\n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六、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n\n七、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n\n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n\n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95-01-17-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n\n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二十二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n\n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7-06-30-修正:2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屬基準法第七條有關機關組織法規內容應包含之事項，且已明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毋庸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1981-01-06-全文修正:2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六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1:01011:2005-05-27-修正:30","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本法施行日期，修正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三、配合本次全數條文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以符法制體例。","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79","law_name":"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警政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一、依警察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本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爰於第一項明定本署職掌事項。\n\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應以法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貫徹本署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爰於第二項明定，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n\n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n\n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n\n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n\n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n\n五、警備治安、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n\n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護婦幼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n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n\n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n\n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n\n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n\n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n\n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n\n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n\n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五、其他有關警政事項。\n\n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說明":"因本署組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爰參酌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將本署之內部單位區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並明定其名稱。","增訂":"第五條　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n\n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組、保防組、防治組及勤務指揮中心。\n\n二、輔助單位：督察室、公共關係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資訊室及法制室。"},{"說明":"一、考量警察組機關織規模龐大，業務繁重，基於組織彈性設立之考量，有關本署次級機關之設立，兼採列舉及概括方式訂定。\n\n二、為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保安警察第一至第七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本署任務編組環境保護警察隊、高屏溪流域專責支援警力、森林及自然保育警察大隊等整併成立保安警察第七總隊）。\n\n三、為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本署設基隆、臺中、高雄、花蓮港務警察總隊。\n\n四、按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惟本署刑事警察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因業務特性及勤務需要，設有副首長三人，未能適用上開規定，爰明定於第二項。\n\n五、基於警察機關組織特殊性及因應勤務需要，有設勤務單位必要，爰明定於第三項。","增訂":"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n\n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n\n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n\n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說明":"本署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權益，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236","law_nam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說明":"消防業務僅為災害防救業務之一，為強化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修正機關名稱，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五條第一項，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之規定，將「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為「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組織法」。","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1995-01-17-制定: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組織法律無庸引據其他法律為依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配合機關名稱調整，酌作文字修正。\n\n三、本條所稱全國消防機關，指各級執行消防法等相關法令之消防機關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局。","修正":"第一條　內政部為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災害防救及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現行":"第三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事項。\n\n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政策、勤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n\n三、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之擬（訂）定、修正、整理、編纂及宣導事項。\n\n四、關於消防學制、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與消防及災害防救學術倡導事項。\n\n五、關於消防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事項。\n\n六、關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及檢驗事項。\n\n七、關於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n\n八、關於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防救災害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n\n九、關於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n\n十、關於災害防救體系、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督導及協調事項。\n\n十一、關於搶救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n\n十二、關於水災、土石流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之配合搶救事項。\n\n十三、關於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及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n\n十四、關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軟硬體設施之規劃及管理事項。\n\n十五、關於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n\n十六、關於到醫院前緊急救護系統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事項。\n\n十七、關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及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事項。\n\n十八、關於消防人員勤業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事項。\n\n十九、關於消防車輛、裝備、服制之規劃、統籌調配、管理、消防廳舍及採購業務等事項。\n\n二十、關於救災資源之整備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事項。\n\n二十一、關於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之編組、認證、訓練、管理、運用、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督導事項。\n\n二十二、關於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等事項。\n\n二十三、關於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n\n二十四、其他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n\n三、依消防法第三條規定，內政部為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又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內政部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施行之災害防救法第七條亦明定，本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對於消防政策及上開災害防救業務負有督導、考核之權責，爰第二款酌作修正。\n\n四、現行條文第三款及第九款合併修正為第三款。\n\n五、為應全球氣候變遷，災害發生類型已從以往單一性轉為複合性及大規模化，致地方政府難以負荷，實需統籌調度人力及物力，以應變大規模災害，及支援地方政府救災。爰將現行條文第十款及第十五款，合併修正為第四款；現行條文第十四款修正移列為第五款。\n\n六、現行條文第五款及第六款合併修正為第六款，並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之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將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檢驗，修正為認可，爰予以修正。\n\n七、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明定該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爰於第七款增列「爆竹煙火」管理事項。\n\n八、現行條文第四款及第八款合併修正為第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n\n九、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內政部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至於其他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應分別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合併移列為第九款，明定搶救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搶救之規劃、聯繫、督導，為本署掌理事項。\n\n十、現行條文第十六款移列為第十款，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三條規定，酌作修正。\n\n十一、現行條文第十七款移列為第十一款。另防焰業務為消防法第十一條明定之工作項目，爰予增列。\n\n十二、現行條文第十八款移列為第十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因應消防組織勤務督察體制設計及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增列因公受傷慰問業務。\n\n十三、現行條文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合併移列為第十三款，並酌作修正。\n\n十四、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款移列為第十四款，並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用語，將「義勇消防與民間救難、救援組織」修正為「義勇消防組織與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並酌作文字修正。\n\n十五、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要在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應用及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支援災害防救工作，與本署為提升火災預防及消防救災效能，辦理消防科技之研發及應用不同，爰將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款移列為第十五款，並酌作修正。\n\n十六、配合特種搜救隊改制為附屬機構，現行條文第十三款與第二十三款合併移列為第十六款。\n\n十七、鑑於交通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刻正推動全國商港管理體制之改革；本署港務消防隊係配合商港之設置。該隊組織定位之調整，宜配合交通部商港管理體制政策及港務公司化進程辦理，爰增列第十七款，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為本署掌理事項。\n\n十八、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款移列為第十八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之釐定與各級消防組織設立、裁併及人力調配之規劃、擬議。\n\n二、消防政策及災害防救、勤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n\n三、消防及災害防救法規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定、修正、宣導及協調執行。\n\n四、災害應變、災情查（通）報、救災人力裝備機具器材調度、演習、教育訓練之規劃、協調、執行、督導、考核。\n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編組、訓練、推演及應變作業與軟硬體設施之規劃、整合及管理。\n\n六、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管理之規劃、督導與器材、設備之審議、許可、認可及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管理。\n\n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會勘會審之規劃、督導、安全設備基準之研擬、修正及解釋。\n\n八、消防學制、教育訓練、民眾防火、防災教育宣導及災害防救公眾關係與合作之規劃、督導。\n\n九、搶救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指揮、管制、聯繫、督導及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之規劃、聯繫、督導。\n\n十、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資源整合、教育訓練、學術技能之研究發展、督導及協調。\n\n十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督導與災害現場勘查、鑑定之必要支援及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n\n十二、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慰問、勤業務之督察、考核與生活輔導及督察人員之培訓、講習。\n\n十三、消防車輛、裝備、廳舍、服制之規劃與消防水源之擴充、運用及維護之規劃、督導。\n\n十四、義勇消防組織與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管理、運用及福利之規劃、督導。\n\n十五、消防及災害防救資訊、通訊系統之規劃與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應用。\n\n十六、特種搜救隊與訓練中心組織、設備、訓練與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n\n十七、各商港區域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n\n十八、其他有關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現行":"第四條　本署設七組至九組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五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法制、公共關係、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前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六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及人員；副署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襄助署務。","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6","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本署除維持現行採警察官與官等職等併立雙軌制外，署長職務並增列政務職進用管道，俾彈性任使；以及依組織法體例刪除署長、副署長權責規範。\n\n三、副署長修正為二人，以符合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警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警監。"},{"現行":"第七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5-05-17-修正: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人員職稱、官等及職等，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另以訂定編制表定之。","修正":"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現行":"第八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條說明二；至於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配置，依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以編制表定之，毋須於本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九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前條說明二。","修正":""},{"現行":"第十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八條說明二。","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規定，本署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修正":"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署視業務需要，得設消防科學研究所、消防學校、各港務消防隊、各科學工業園區消防隊及各加工出口區消防隊；其組織，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5-05-27-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配合港務消防隊改制，已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七款增列為本署掌理事項，至於其他附屬機構無須於組織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本署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2","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職掌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條，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三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職務歸系事項，無須於組織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修正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酌作文字修正。\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n\n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十五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兼任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無須於組織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n\n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6","說明":"條次變更，條文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對各級消防機關得發布署令。\n\n遇有重大災害，本署得逕予調度各級消防機關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支援救災。"},{"現行":"第十七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6:01236:2001-10-25-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依同法第七條規定，本條亦無須於組織法明定，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基於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尚須修正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並配合各項籌備事宜，爰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1260","law_name":"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說明":"參考外國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機關，名稱多數設置為移民局，爰將機關名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移民署」。","修正":"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四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1","說明":"一、配合法制體例修正，明定移民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n\n二、本條所稱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等業務，指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入出境管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入出境管理）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之業務。","修正":"第一條　內政部為統籌入出國（境）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防制人口販運等業務，特設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入出國政策之擬訂及執行事項。\n\n二、移民政策之擬訂、協調及執行事項。\n\n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審理事項。\n\n四、入出國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處理事項。\n五、停留、居留及定居審理許可事項。\n\n六、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事項。\n\n七、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事項。\n\n八、移民輔導之協調及執行事項。\n\n九、難民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事項。\n\n十、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調查事項。\n\n十一、入出國與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及管理事項。\n\n十二、移民人權之保障事項。\n\n十三、其他有關入出國與移民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2","說明":"一、第一項序文配合前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制定公布，增訂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本署職掌，並與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現行條文第八款及第十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七款。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上開修正，調整款次。","修正":"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n\n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n\n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n\n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n\n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n\n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n\n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n\n八、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n\n九、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n\n十、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n\n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n\n前項第九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3","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4","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5","說明":"本署駐外人員之派任，應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爰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五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現行":"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n\n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署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6","說明":"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現職雇員之留用，於編制表中加註雇員留用規定，即足資保障是類人員權益，組織法毋庸重複規定，爰配合刪除。第一項移列為本條。","修正":"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7","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署之職務為限。"},{"現行":"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260:01260:2005-11-08-制定:8","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81","law_name":"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役政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n\n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n\n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n\n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n\n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n\n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n\n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n\n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n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n\n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之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72","law_name":"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國土管理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規劃、利用及管理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說明":"本署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n\n一、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及國土利用政策、制度之規劃、推動。\n\n二、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與國土利用法規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n\n三、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四、建築、建築師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五、住宅補貼、住宅資訊及國民住宅管理之督導、推動。\n\n六、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之審核、督導及推動。\n\n七、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說明":"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署設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17","law_name":"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法依內政部組織法第八條之三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1","說明":"配合法制體例修正，明定空中勤務總隊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現行":"第二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隊）掌理下列事項：\n\n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及執行。\n\n二、空中勤務之研究發展。\n\n三、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之規劃及執行。\n\n四、空中勤務訓練之規劃及執行。\n\n五、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n\n六、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n\n七、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n\n八、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n\n九、支援救 （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n\n十、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n\n十一、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2","說明":"一、序文配合前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合併修正為第二款，以資精簡，其他款次遞移。\n\n三、現行條文第八款刪除「空監」、「空偵」等文字，移列至第六款。","修正":"第二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n\n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n\n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n\n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n\n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n\n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n\n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n\n七、支援救 （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n\n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n\n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現行":"第三條　本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3","說明":"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一。","修正":"第三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四條　本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4","說明":"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修正":"第四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現行":"第五條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5","說明":"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修正":"第五條　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六條　本法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隊之職務為限。","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6","說明":"本條係規範本法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等移撥本總隊之人員，得不受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而本次組改並未有人員移撥之情形，為明確起見，爰將「本法施行後」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修正":"第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現行":"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5117:05117:2005-05-27-制定:7","說明":"本條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id":"05180","law_name":"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建築研究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內政部為辦理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說明":"本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建築政策發展及建築法規之研究、建議。\n\n二、建築規劃設計、使用管理及居住環境品質之研究發展。\n\n三、建築公共安全及防災之研究發展。\n\n四、建築構造及結構工程之研究發展。\n\n五、建築生產、營造技術及工程品質之研究發展。\n\n六、建築智慧化、環境控制及節約能源之研究發展。\n\n七、建築設備、材料與工法之試驗研究、檢測驗證、推廣應用及測試。\n\n八、各國建築管理制度及建築技術之引進、研究發展。\n\n九、民間成立辦理本條具自償性、技術性及服務性等業務專責機構之推動及輔導。\n\n十、其他有關建築研究發展事項。"},{"說明":"本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所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增訂":"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2220701006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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