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1010303070202200"],"data":{"屆":8,"議案編號":"1010303070202200","會議代碼":"院會-8-1-3","會議代碼:str":"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4-01-19T04:28:37+08:00","提案日期":"2012-03-09","最新進度日期":"2014-05-21","法律編號":["01829"],"法律編號:str":["個人資料保護法"],"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3/LCEWA01_080103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3/LCEWA01_080103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080103_00043/html"}],"關連議案":[{"議案編號":"103052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委員李貴敏等28人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0910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10112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31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425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051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1021209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0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蘇清泉","吳育仁","廖國棟","詹凱臣","邱文彥","林德福","徐少萍","蔡正元","王惠美","陳淑慧","潘維剛","羅淑蕾","蔣乃辛","江啟臣","陳雪生","李桐豪","林鴻池","陳鎮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會期":"08-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3-09","2012-03-13"],"會議代碼":"院會-8-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0號委員提案第12960號","提案編號":"1570委1296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就近年來，國人對於上網活動及使用行動電話日漸普及，但其相關的個人資料卻時常遭到不當利用（例如，散發廣告電子郵件及簡訊等）。由於我國上網人口總數早已突破1600萬人，行動電話的門號總數亦已逾2800萬戶，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行動電話號碼早已成為廣大民眾個人身分代表的一部分。惟現行本法並未明確將之規範在個人資料的範圍，為明確保障民眾個人住址、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之隱私權，爰提案修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國內網路使用人口總數不斷增加。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公布2011年「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截至2011年3月4日為止，台灣地區上網人口約有1,695萬，較2010年1,622萬人，增加約73萬人；12歲以上之曾經上網人口有1,539萬人，曾經上網比例為75.69%，較2010年增加了3.13個百分點，其中曾經使用寬頻網路人數為1,435萬人，寬頻使用普及率為70.58%，相較於2010年增加3.37個百分點。就台灣地區的家庭上網戶數及比例而言，2011年台灣地區家戶上網戶數已達620萬戶，比例高達近八成（79.77%）；近七成三（569萬戶）的家庭已使用寬頻。另從民眾上網功能觀之，2011年個人最常使用寬頻上網之前五名功能，以相對次數由高至低依序為搜尋資訊、看新聞氣象、瀏覽資訊與網頁、網路（線上）遊戲、收發E-mail等。此外，根據2011年4月WEF（World Economic Forum）所公布的2011年網路整備度評比（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NRI）結果，我國在138個受評國家中，排名全球第6，較去大幅躍升5名，亞太排名第2，顯示我國對於網路使用的普及。因此，全台連網人數與戶數不僅穩定增加，並持續朝向不同年齡層擴散，搜尋資訊、上網瀏覽及E-mail的使用已為民眾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n二、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資策會的資料，2011年第2季我國行動電話門號數達2,829萬（平均每百居民擁有122.1個門號），較前一季增加16萬，而去年同期行動電話門號總數為2,717萬戶（平均每百居民有117.4個門號），一年來成長112萬戶。在我國2,829萬行動電話門號中，有開通行動數據服務註1，亦即可行動上網的行動電話門號數達2,003萬個，占70.8%。其中，3G有1,717萬，占了85.7%。加計無線寬頻接取（WBA）（WiMAX），總計我國行動上網帳號數達2,059萬，其中，行動寬頻帳號數達1,772萬，占86.1%。另外，2011年第2季有使用的行動寬頻帳號數（ITU定義為無線寬頻帳號數）達573萬，較前一季增加77萬。行動電話的持有密度（行動電話門號數除以全國人口數）方面，台灣地區行動電話的持有密度超過100%，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平均每100個人擁有100個以上的行動電話門號。\n三、從上述的調查資料顯示上網瀏覽、使用電子郵件及使用行動電話等已相當普及。因此，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行動電話號碼逐漸成為廣大民眾個人身份代表的一部分。然而，現行本法尚未明確將之規範在個人資料的範圍，為明確保障民眾個人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之隱私權，實有必要將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電話號碼列入，個人資料保護範圍，始為周全。","對照表":[{"law_id":"01829","law_name":"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n\n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n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n\n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n\n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n\n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n\n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n\n(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n\n(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n\n(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n\n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n\n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說明":"基於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行動電話號碼逐漸成為廣大民眾個人身份代表的一部分，實有必要將住址、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及電話號碼列入，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n\n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住址、電子郵件帳號、網路使用記錄、電話號碼、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n\n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n\n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n\n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n\n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n\n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n\n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n\n(一)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n\n(二)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n\n(三)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n\n八、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n\n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3030702022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030702022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030702022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1010303070202200/meets","name":"meets"}]}